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试行)_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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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核查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为重点,以构建“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动”的运行机制为保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需要,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促进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是指国税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交易为基本准则,加强风险识别和应对,完善内控机制。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的关联申报管理、同期资料管理,以及上述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立案、调查、结案、跟踪管理等内部管理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我省国税系统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企业同期资料的审核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立案、调查和结案工作。

第七条 市级以下的国税机关主要负责关联申报管理、督促并受理企业的同期资料,以及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申报管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辅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6月20日前筛选出关联申报检查对象,组织关联申报核查。

对已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核查对象:

(一)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

(二)处于跟踪管理期的企业。

对未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核查对象:

(一)大中型外资企业;

(二)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

(三)进出口金额较大的企业;

(四)对外支付金额较大的企业。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开展关联申报情况核查时,应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第十一条 对已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申报的数据与账簿资料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未办理关联申报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重点检查其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情况核查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的关联申报数据与账簿资料的记录不符或者有关联交易而未进行关联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企业存在避税风险的,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局国际处)。

(三)企业涉嫌其他税务问题的,应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确定的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同期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6月10日前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确定辖区内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于20日内报送上年度的同期资料,并将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报省局国际处。第十五条 省局国际处应及时筛选出待审核的企业名单,确定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并书面通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对已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审核对象:

(一)境外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

(二)处于跟踪管理期的企业。

对未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作为审核对象:

(一)大中型外资企业;

(二)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

(三)进出口金额较大的企业;

(四)对外支付金额较大的企业;

(五)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第十六条 审核小组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组织结构的描述是否详实;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描述是否详实;

(三)企业关联交易情况的描述是否详实;

(四)可比性分析的内容是否详实;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理由是否充分;

(六)相关的数据支持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审核小组在对企业的同期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应准备但实际未准备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企业存在避税风险的,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省局国际处。

(三)企业涉嫌其他税务问题的,应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确定的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连续多次提供的同期资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立案

第十九条 省局国际处应将以下案源提交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以下简称省局征科处),作为反避税风险评估对象的来源:

(一)国家税务总局布臵的反避税调查任务;

(二)省局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反避税指标模型筛选出的避税风险企业;

(三)省局国际处分析筛选出的避税风险企业;

(四)在评估和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五)关联申报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六)同期资料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七)反避税案件跟踪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避税风险企业;

(八)其他案件来源。

第二十条 省局征科处将拟定的反避税风险评估对象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交省局国际处,由省局国际处组成调查小组具体实施风险评估,同时将相关情况通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调查小组应由4名以上调查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应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交易流程等,以评估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避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 调查小组在风险评估中,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调查小组需要现场调查取证的,应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

第二十三条 调查小组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向省局国际处书面汇报评估情况。省局国际处应组织人员对企业避税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排除避税风险或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书面反馈省局征科处;经审核后认为企业确实存在避税风险,需要立案调查的,应通知调查小组填报《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批表》并附立案报告,由省局国际处呈报省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局分管领导同意立案的,省局国际处应将《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批表》、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国际司)审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立案的,省局国际处应启动调查程序,并将立案结果通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章 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小组对被调查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调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发函协查、跨区域核查等方法。

第二十七条 调查小组实地调查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并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

第二十八条 调查小组调取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依法向被调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查人员调取的账簿、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在法定时限内如数退还。

第二十九条 询问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实施。除在被调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第三十条 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调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笔录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确认并签章。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的,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备案,并注明被询问人拒签理由。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视听资料中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调查小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

(一)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二)采用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由调查人员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只读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证据名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等,并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调查对象,调查小组可以要求其开放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调查对象拒不开放或者拒不提供的,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采用拒绝提供资料、拒绝回答问题、故意拖延时间或其他方式抗拒、逃避或阻挠调查的,调查小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要求被调查企业、关联方或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如需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涉及境外相关资料的,国税机关可要求其提供公证机构证明。

(二)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同属被调查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管辖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向关联方或可比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提供资料,也可向关联方或可比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三)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属我省其他国税机关管辖的,调查小组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报省局国际处,由其转发办理。

(四)如关联方或可比企业属其他省税务机关管辖的,调查小组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报省局国际处,由其发函与有关省级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五)如需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企业信息资料的,调查小组应填写拟收集的行业和企业名称、地点及资料等具体内容,层报省局国际处,由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审核后发函联系办理。

(六)如需查询中央各部委或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报省局国际处,由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联系办理。第三十五条 调查小组确需跨省或跨境实地调查取证的,应报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调查小组与企业协商谈判,应做好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的《协商内容记录》。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备案,并注明企业拒签理由。

第三十七条

调查小组应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企业拒绝确认的,应提请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上述表格。

调查小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依据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开展转让定价调查的,应确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金额和流程,通过对所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的分析,寻找可比对象并对可比对象与关联交易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二)开展资本弱化调查的,应确定关联债权和股东权益的金额,计算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此基础上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三)开展受控外国公司调查的,应确定受控外国公司的名单,确定应分配及已分配的股息,在此基础上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四)开展一般反避税调查的,应深入了解交易的实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

第六章 结案

第三十九条 调查小组拟定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后,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批表》,附结案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局国际处。

第四十条 省局国际处应组织会审小组,对调查小组拟定的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会审。经审核同意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意见的,应呈报省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省局分管领导同意结案的,由省局国际处上报税务总局国际司审核。

第四十二条 税务总局国际司批准结案的,省局国际处应当将相关结果通知主管国税机关。

第四十三条 税务总局国际司同意调整方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税务总局国际司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调整意见有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企业回复意见后报省局国际处。经省局国际处内部审议后,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审议结果。

经审议认为确实需要修改调整方案的,应在呈报省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调查小组补充调查,参考企业的意见重新拟定调整方案,和企业再次协商谈判后重新上报结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调整意见无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省局国际处未采纳企业提出的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督促企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利息。

第七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对辖区内本年度被跟踪企业的名单进行核对,因企业股权变更、注销等原因无需实施跟踪管理的,应将企业名单及原因报省局国际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对被跟踪管理企业上年度的利润率与原调整方案的利润率进行比较,如发现被跟踪管理企业的利润率出现异常的,应根据被跟踪管理企业的同期资料、关联申报资料、汇算清缴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析、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分析结果,认为需要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的,应向企业送达《询问通知书》。第四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经过分析与约谈程序,认为被跟踪企业涉嫌避税或其他税务问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被跟踪企业可能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避税问题的,应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要求企业在限期内自行调整申报。

(二)被跟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避税风险的,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省局国际处。

(三)被跟踪企业存在其他税务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企业拒绝自行调整,或自行调整申报后利润率仍然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报省局国际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市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出口税收以及外购数据库等信息,并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商务、海关、工商、外管、统计、银行、证券等部门的联系,通过整合内外部信息,建立适合特别纳税调整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料库。

第五十二条 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行一案一卷宗。每起案件结案后,调查小组应将自风险评估至结案全过程的证据、文书及相关资料整理成一式两份的卷宗,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和省局国际处按照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第五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对企业信息资料和调查情况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各市级国税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设臵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各级国税机关应为专职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创造条件,稳定专职队伍,积极培养后备人才,满足长期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以下”、“日内”、“之日”、“之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所称的主管国税机关,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局国际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流程图

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流程省局领导会审小组省局征科处省局国际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布置调查任务成立调查小组审批是是否立案风险评估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接收调查结果立案阶段否正式立案否案件调查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谈判协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查阶段制作结案报告询问通知书审批是是否结案审核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上报结案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反馈结案结果结案阶段接收调查执行结果反馈调查执行情况监控执行 执行阶段关联申报管理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P1企业确定核查对象通知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配合调查开展调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否,限期改正或处罚更正申报转入立案流程是是否发现避税风险是否发现其他风险是移交相关部门

同期资料管理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2P2企业确定核查名单确定核查名单成立审核小组成立审核小组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确定准备同期确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资料的企业通知企业通知企业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同期资料存档同期资料存档报送同期资料报送同期资料同期资料是同期资料是否形式合格否形式合格否通知企业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或处罚补充完善后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重新上报是否发现是否发现避税风险避税风险是转入立案流程转入立案流程是否发现是否发现其他风险其他风险否移交其他部门移交其他部门

反避税立案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3P3企业总局布置的工作任务指标模型产生的案源国际处分析的案源评估稽查移交的案源关联申报管理的案源同期资料管理的案源案件跟踪管理的案源其他案源审核报告风险评估选择案源并确定调查人员领导审批成立调查小组通知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

(二)接受调查提供资料立案审批表领导审批上报总局立案转入调查流程

反避税调查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4P4企业立案流程转入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结案流程转入通知企业协助调查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接受调查提供资料转让定价调查资本弱化调查受控外国企业调查一般反避税调查谈判协商转入结案流程

反避税结案流程省局主管国税机关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5P5企业调查流程转入是否调整补税转入调查流程否会审结案报告制作结案报告补税,初步调整通知书反馈意见不补税,结论签收文书是,结案审批表领导审批是否有异议领导审批上报总局审核是反馈审核结果否,调整通知书是否修改方案内部审议是反馈审议结果通知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签收文书否通知企业调整通知书执行调整决定

跟踪管理流程省局确定跟踪确定跟踪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流程编号流程编号P6P6主管国税机关企业备案变动情况备案变动情况变动情况变动情况上报备案上报备案利润率利润率是否异常是否异常是案头分析案头分析约谈当事人约谈当事人询问通知书配合调查配合调查转入立案流程转入立案流程否相同和类相同和类似问题似问题是是否存在是否存在避税风险避税风险是否是否自是否自行纠正行纠正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自行纠正自行纠正

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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