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第二期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发放办法_高层次人才补贴办法
镇海区第二期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发放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层次人才补贴办法”。
镇海区第二期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镇海区第二期人才公寓工作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经审核同意予以货币补贴的第二期人才公寓享受人,领取货币补贴时适用此办法。
一、根据工作时间安排,人才公寓办公室对各享受人发放《镇海区第二期人才公寓货币补贴通知书》,享受人凭本人身份证领取货币补贴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不领取通知书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享受人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镇海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房一套。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第二期人才公寓货币补贴通知书》作废,不得再凭此证申领补贴并视为放弃一次。下一年度还需要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应当重新申请。
三、面积控制标准内货币补贴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实际购买房屋不足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再另行补贴。阁楼、自行车房、车库、车位等辅房面积不记入补贴面积。
四、补贴自2010年起分5年发放,发放额度每年依次为补贴总额的50%、10%、10%、10%、20%,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0日和8月1日至10日两个时间段(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办理视作放弃当年补贴。
五、申请补贴的所需要材料 第一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购房者凭身份证、货币补贴通知书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后,办理补贴申请登记。购买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在产权过户后,凭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契证、货币补贴凭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签订服务期限协议,办理补贴申请登记。此后4年,享受者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与镇海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经区人才公寓办公室审核、公示后确认。
六、已办妥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在有关权证上注明“2009年人才公寓”,2014年12月31日前不得上市交易。未办妥登记手续并注明的,不得领取补贴。
镇海区人才公寓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