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迁郝玉林_中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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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管理体质变迁综述
郝玉林
一、前言
自《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土地管理事业尝试了从分散管理、统一管理、垂直管理等多种模式,从而推动了我国土地开发利用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的耕地资源。但是,我国的土地管理始终没能走出高消耗、低产出的局面,一直困扰着我国,水土流失、耕地滥用和违法占地、用地问题始终没得到有效地解决。通过阅读大量相关参考文献,本文总结出对于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变迁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土地制度,使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内容
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变迁:两个阶段、三大转变
建国以来,我国的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城市土地国有化阶段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阶段。如以改革开放为标志进行划分,第一个阶段属于计划经济时期,而第二个阶段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致吻合。两个阶段的共同点是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区别在于土地是否有偿、有期限使用,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国土地基本上实行的是私有制。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央人民政府着力推行城市土地国有化,经过一系列的变革最终形成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主要特征是:(1)否认土地的商品属性,土地完全退出流通领域;(2)城镇土地实行无偿、无流动、无限期使用;(3)农村土地转化为城镇土地采取征地形式;(4)按照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
(5)土地收益隐性化,土地收益流失严重。如果说,城市土地国有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与巩固起到了重大作用,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土地所有制的运行方式,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体制性障碍或制约性因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土地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城市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使得国家所有权形同虚设,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征地过程中的低价补偿与暗箱操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
益;土地隐性市场的存在,造成了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土地资源的行政配置,严重抑制了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在其运行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人们便思考能不能在坚持城市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1987年,深圳市政府以定向议标的方式出让了中国第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从实践中解决了我国土地使用中的难题。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止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至此,我国城市土地的管理运行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1)承认城市土地的商品属性,建立起以招拍挂为主要形式的土地转让制度;(2)实行有偿、可转让、有限期使用制度;(3)土地资源配置逐步由行政手段向市场手段过渡。如果说城市土地由私有个体转变为国家所有是一个历史性转折的话,那么城市土地由无偿占有到有偿使用,是又一次历史性转折。归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有偿的形式出租或转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城市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最大特点是三个转变:一是变国有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二是变国有土地的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三是变僵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模式为灵活多样的使用权可流转模式。
通过大量阅读文献,归纳总结出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主要是:
(1)中央与地方的权属关系不够明晰。近年来“土地财政”问题之所以日益突出,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央与地方的权属关系不够明晰。面对土地出让带来的巨大收益,虽然土地管理法中对出让土地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化整为零”、不报审批或审批出让不实等措施,谋取地方利益。由于中央和地方土地所有权关系不明晰,因而在土地出让中出现了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的现象。(2)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不够完善。土地储备是政府依法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与储备,以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发展中心,接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此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城市相继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随后全国大部分城市开始建立土地储备机构,推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曾经在政府宏观调控中起到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日益暴露:一是土地储备机构与政府职能相矛盾。政府职能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而土地储备机构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二是土地收购价格机制混乱。土地储备机构在收购土地时,没有一套明确统一的价格机制,既不是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来定价,也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而是不同地方按照各自情况采取不同的价格制定方法。三是融资风险较大。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较少。(3)土地隐形市场的普遍存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城市土地转让普遍实行招拍挂方式,但不可否认城市土地交易过程中隐形市场依然存在。这种非法交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存量土地非法交易;二是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4)部分城市试行土地年租制并不成功。针对土地出让制推行困难和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下的现状,从1998年初,部分城市开始试行城市土地年租制。但从试行的情况来看,年租制在实际运作中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租赁制度不规范。租金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土地出租期限不明确。(5)税费名目繁多且征管不够规范。一是租、税、费名目繁多,且有交叉重复。目前,我国城市土地的收益分配体系中税、费、租多种形式并存。不仅税、费相互重叠,而且三者之间关系也较为混乱。部分税、费设置不合理,有的环节上存在重复收取的现象。二是收费部门混乱,相互牵制。目前,我国各地在土地税、费征收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同一项费用,多个政府部门征收的现象。
三、小结
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尚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优化,我们需要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角色和权利;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公开的土地交易市场制度,避免土地隐形市场;改革土地年租制,实行年租制可以降低企业成本,盘活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从根本上削弱划拨土地隐形市场的存在范围。建立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相适应的租、税、费制
度。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心是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为此,我们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统一协调的租、税、费制度。
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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