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县社会矛盾的思考_当前社会矛盾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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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县社会矛盾的思考

一、当前形势下我县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是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一些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形成矛盾纠纷的原因多、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而且在矛盾纠纷的演化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个别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导致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加大。

二是矛盾纠纷的群体性。在农村,由于基层行政组织办事方法简单而引起的土地、林地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历史遗留的联合诊所人员、原民师等特殊利益群体为达到其目的,从当初的县内串联演变成跨地域串联,组织实施大规模赴京省上访,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组织化、群体化倾向明显,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经济纠纷、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多种形式并存。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

土地承包、行政不当、生产安全事故、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

二、当前我县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有的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擅自违约,不履行经济合同或协议,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新村建设上,有的承包商缺乏诚信,见利忘义,在工程款结算后,不是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是卷款走人玩消失,引起农民工上访。

2、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少数基层干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感情不深,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对群众反映的诉求,对出现的矛盾纠纷,没有做到积极主动的去解决调处,致使一些初发矛盾演变升级。个别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特别在计划生育和集资收费等方面,态度强硬,作风蛮横,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从而引发干群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妥当。有些政府部门对出现的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基层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村(社区)委会的财务、政务等方面问题,没有做到快速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向村民公开结果,致使基层组织的威信受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

包、任意集资摊派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4、群众对有的基层组织不信任。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实,群众观念不强,没有完全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对群众关心不够,支持不力,干群关系疏远,不信任感加大,当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委之间、群众与基层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当事人不愿找基层组织解决和处理,而是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上级机关,总认为只有到大机关、见大领导才能公正解决问题,导致矛盾纠纷变成越级上访事件。

三、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与对策

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这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民意,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行

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程序和标准等相关事项。三是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主要有协商、合议、听证和办理、复查、复核的三级终审制等,以提高解决的效果,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

2、建立超前联动的排查调处机制。人民内部矛盾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仅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排查调处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联动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主动出击,准确排查。深入乡村和社区街道,面对面地与群众交流沟通,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二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针对其不同特点,认真研究处理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通过民主议事、民主恳谈等形式,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使村民委员会成为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基层组织要善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综合运用各类措施把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力争实现问题不沉积、矛盾不上行。

3、建立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协调机制。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所涉及群众的利益,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的调处,要付出合理的调处成本,建立矛盾调处的利益分担机制,即由对引发矛盾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单位、当地政府各承承担一定比例的调处成本。通过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实现,保证矛盾的有效调处。

4、建立解决矛盾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对引发矛盾的责任追究。二是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对引发矛盾的责任追究,一方面是从法律的角度落实对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责任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同时,只有坚持对矛盾调处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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