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理性思考和实践运作_乡镇检察室工作打算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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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理性思考和实践运作

摘要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顺应基层群众要求、扩大检察工作影响、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的需要。目前乡镇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本文结合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工作站的实践做法,在乡镇检察室职能、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理性思考实践运作

作者简介:卢计兰,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经济管理老师,助教。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建立了乡镇检察室,这对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检察室设立的范围过宽、过滥;检察室职能定位不明确;管理工作薄弱等负面效应也凸显出来。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对案件侦查管辖进行了调整,包括涉税犯罪案件等一批普通经济犯罪案件转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经济案件的范围减少,很多地方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沉寂期。本文源自http://www.daodoc.com如需职称论文代写发表请上星论文网!

近年,海南等地探索建立了一批乡镇检察室,这一做法并非历史的倒退,而是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契合了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契合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需要。当然,乡镇检察室的重构并非是对原有检察室的简单恢复,而是对原有检察室进行适当扬弃,是对乡镇检察室进行重新定位和严格规范,并赋予了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

一、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

新形势下,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工作,已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当前各地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一)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过去乡村可监督的资金和经济活动十分有限,随着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的经济社会取得了快速发展,乡村基层组织的资金等与过去相比大大增加,如卖地款、拆迁款、项目款、补助款、移民款等,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如果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的话,村民哪能监督到,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乡村干部直接面对的是农民,农民看党的形象、评价党风,更多的是以身边乡村干部为视角,乡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触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

(二)改变现行工作方式、顺应基层群众要求的需要

西湖虽然地处省会南昌中心城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农民缺乏方便、快捷的举报、控告、申诉渠道,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没有深及乡村的“触角”,收集线索、查办案件等各项检察职能就无法充分、有效发挥,仅靠少之甚少的群众举报材料和难得一次的基层接访或法制宣传,显然只能略窥其“冰山一角”。如果检察机关还是按照以前工作方式,有人来举报了,检察机关才去查,那漏网之鱼太多了。乡镇检察室犹如检察院的“千里眼”和“顺风耳”,检察机关可以更好地深入乡村了解乡村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拓宽收集举报信息渠道,有效打击乡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遏制农村腐败现象的蔓延,同时还可以提高县(区)一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强化县(区)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二、设立乡镇检察室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各地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对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自侦案件案源不畅、预防村镇两级职务犯罪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乡镇检察室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设立乡镇检察室还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层面的认可

设立乡镇检察室虽然勉强可以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依据,但条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而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就非常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相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而言,高检院颁布的“内部工作条例”,其效力明显存在差别。乡镇检察室只能长期根据“内部工作规定”探索性地开展工作,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能均缺乏法律依据,是乡镇检察室工作中的最大问题和困难。

(二)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不明确、重点不突出

实际工作中,大部分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职能的延伸或辅助,只能被动地协助上级机关开展业务工作,工作的主动性、机动性和独立性都不强。在没有明确职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乡镇检察室大多只能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防、参与综治等一些“软任务”,或者协助党委政府处理一些检察职能以外的事情,并没有突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助查办职务犯罪、强化执法监督等职能。同样作为基层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具有明确的裁判职能,派出所具有治安、户政管理职能,乡镇司法所也具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职能。这些派出机构在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同时,都具有十分独特而清晰的职能定位,能够直接服务于乡镇基层发展大局,具有其上级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而乡镇检察室因为职能定位方面的缺陷,工作职能不明确,不少乡镇党政领导甚至基层检察长也认为乡镇检察室可有可无、作用不大。

三、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实践运作

(一)职能合理定位

乡镇检察室职能的设置要避免两个倾向。第一,不能泛化,不能超越检察职能大包大揽,避免什么都做最后什么都做不好。第二,不能虚化,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挂牌成立一个机构浅层面,应该赋予检察室一定的实际职权。

1.明确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线索初核职能。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是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不良现象,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具有有贴近群众、反应敏捷、查案迅速的先天优势。具体是:检察室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控告、检举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控告、检举材料情况不清,难以确定其性质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有权对线索初核;如果线索材料比较明确具体的,检察室应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检察室的职权应限于对案件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线索的初核,对于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应该转交有权科室办理,做到不失职,不越位。

2.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乡镇党委联合探索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新途径、新举措,在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程中,积极探索、加强经验总结,协助基层组织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强对乡镇“七所八站”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强化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切实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

另外,乡镇检察室还应配合辖区内党委、政府开展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组织体制结构

1.管理体制。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与派出院其他内设部门相平行,行政与业务受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直接领导;财产与财务管理上,乡镇检察室的财产由派出院统一配备,财务统一管理;在业务上,乡镇检察室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与其他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于乡镇党政机关来说,乡镇检察室属于检察机关的一部分,具有独立性,乡镇一级政权机关要确保乡镇检察室的独立地位,防止乡镇检察室承担许多不应承担的任务,保证主要职能不被异化,使乡镇检察室真正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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