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察室与业务部门协作办法(正式)_部门协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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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乡镇检察室与业务部门协作办法
第一条
乡镇检察室与业务部门应当互相协助、互相配合。第二条 乡镇检察室协助业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掌握线索、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业务部门有工作需要乡镇检察室协助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制式公文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为协助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业务部门有工作需要乡镇检察室协助时,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 乡镇检察室应当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积极提供协助,完成相应的协助任务。
第六条 乡镇检察室开展工作需要制发公文、法律文书等其它规范性文件时,统一由业务部门制作,以院的名义发出。
第七条
乡镇检察室协助业务部门的任务内容、工作要求等,按照《乡镇检察室任务清单》的详细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与乡镇检察室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规范协助工作流程、工作内容等。
第九条 乡镇检察室在协助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文书等妥善保管,建立工作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条
业务部门对乡镇检察室开展相应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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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与业务部门协作办法(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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