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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
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稳定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教风,使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与处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以下各项所列情况均属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停课不补课(法定节假日、学院规定停课的除外)。
2、教师未经系分管领导及教务部门批准,私自找人代课。
3、教师不按授课计划教学,提前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结束课程。
4、教师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或正常上课时间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超过5分钟。
5、教师在上课时间接打电话(特殊情况除外)。
6、教师擅自使用教室或管理部门安排错误,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影响教学。
7、教师辅导答疑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1/2。
8、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量的1/2。
9、未经批准,辅导教师不随班听主讲教师讲课达规定次数1/3以上。
10、因特殊情况而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教师,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1、教师不填写教学过程登记表(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课除外)。
12、第一次担任主讲的教师,未经试讲,安排其授课。
(二)考试
1、试卷有重大原则性错误。
2、引进试题库未充分做好适用性论证,造成试题库搁置或利用率低,每年少于一次或使用不到四年。
3、擅自改变考核方式或擅自改变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造成严重后果。
4、教师在提交成绩三天后(不含第三天)发现成绩有错误,纠分误差在+10分以上(不含10分)。
5、教师不按规定比例计算总评成绩。
6、教师为学生提供试卷库考题或向学生泄漏考题。
7、管理人员未能将考场安排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有关监考人员和学生,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或漏排、漏通知监考人员到考场。
9、监考人员随意找人代替监考或迟到5分钟以上。
10、监考人员对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制止、不查处,歪曲事实、隐瞒不报或事后改口,包庇错误。
11、监考不负责任,考场纪律混乱,致使考场内有2人以上(不含2人)舞弊被巡考或学生举报查实的。
12、监考教师、任课教师、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试卷丢失。
13、监考时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看书报、聊天、听收录机、无故离开考场等),致
使考场秩序混乱。
14、课程考试不送交参考答案、命题计划、考核成绩和质量分析表(特殊课程除外)。
(三)实践教学
1、实验教学人员未能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或使实验推迟10分钟以上(含
10分钟)进行。
2、实验教学人员在实验、实习前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或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造成安全事故。
3、教师擅自变动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学时、内容与要求,导致半数以上学生
提前30分钟结束实验。
4、在实践教学中,因指导失误,造成价值在800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坏。
5、在指导教学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
6、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论
文任务或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7、在实验教学中,教师没有实验指导书,或不按规定填写实验过程登记表,或批改实
验报告不到规定次数的1/2。
8、实验教师上实验课每学期累计3次以上无教案。
9、由于缺乏沟通,致使理论课和实验课安排脱节,造成严重后果。
10、教师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四)教材管理
1、不按时送交预定教材登记表,或错订、漏订教材,致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后仍未得到
教材。
2、教师私自向学生出售教材或教辅材料。
3、由于教师或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导致需要临时变更教材,造成积压教材价值在2000
元以上。
二、教学差错的认定
以下各项所列情况均属教学差错:
(一)课堂教学
1、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
2、教师上课前未认真备课,未写教案或讲授提纲。
3、正常上课时间,教师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
4、上课时所携BP机或手机发出声音而不立即关机。
5、教师辅导答疑次数少于规定次数但未达1/2。
6、教师批改作业超过规定量的1/2,但未达到3/4。
7、未经批准,辅导教师不随班听主讲教师讲课达规定次数1/5以上。
8、因特殊情况而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但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
内能妥善处理。
(二)考试
1、教师在提交成绩三天后(不含第三天),发现成绩有错误,纠分误差在分以内(含
10分)。
2、监考人员迟到,但未超过5分钟。
3、擅自改变考核时间和考核地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管理人员未能将考场安排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有关监考人员和学生,事后及时采取
了措施,对考试未造成严重影响。
5、监考时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看书报、聊天、听收录机、无故离开考场等)。
6、不按时送交试卷、参考答案、命题计划、考核成绩和质量分析表,造成不良后果。
(三)实践教学
1、实验教学人员未能做好准备工作,致使实验推迟,但推迟时间未达10分钟。
2、因仪器设备维护不当而发生故障,影响教学。
3、在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指导失误,造成价值在800元以下仪器设备损坏。
4、在指导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写生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但不足1天。
5、教师不按规定指导、批改学生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批改实验报告少于规定次数的1/2。
6、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题目重复,或论文雷同。
7、开实验但没有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者。
三、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处理办法
1、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差错者按一次教学事故计算。
2、教学事故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差错)情况表》(须本人签字)一式三份,经教务处认定后,分别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对教学事故,要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四、本规定未列入但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也应根据情节轻重进
行认定和处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法律系教学工作督导组负责解释。
200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