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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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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互联网慈善 众筹式个人求助亟待法律定义

摘要:全国两会上,如何规范“互联网慈善”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之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慈善”快速发展,让“指尖公益”、“随手行善”成为了现实。但一些“诈捐”事件的发生,又让这充满善意的事情引发了不少争议。全国两会上,如何规范“互联网慈善”也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之一。

法律层面应对个人求助定义予以明确

去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网络慈善被正式纳入法治调整范畴。之后不久,经民政部遴选指定,13家网络募捐平台成为首批获认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标志着我国网络募捐规范化监管的开始。但对于备受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慈善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目前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法律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郑惠强认为,对于众筹式个人求助的定义,法律层面应予以明确。

郑惠强委员建议,凡以销售产品、服务的形式来达到个人求助的目的,只要其接受的捐赠远高于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个人求助。

除了明确定义,郑惠强委员认为还应明确众筹式个人求助的信息公开与诚信监督制度。“法律不能禁止人们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陷入困境’作出非常具体明晰的界定,但是法律可以规定,任何人在发起个人众筹式求助时,都有全面、客观公开信息与接受诚信监督的义务。”郑惠强委员表示,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想要得到帮助的人遇到的困境、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具体的求助事项及期限等。如果求助事项涉及经济救助,必须明确求助金额并及时公布进展,一旦达到求助金额后立即停止接受捐赠。

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建议进一步完善慈善法,规范个人捐助的过程,包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透明性与公开性等,如出现欺骗大众善款或者恶意的造假炒作等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个人求助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法律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我们要提醒爱心人士对陌生人的求助保持理性。”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表示,千万不能将网络个人募捐视为不受法律规制的虚拟世界。个人求助虽然不在慈善法约束范围内,但如果其中涉及欺诈,我国的慈善法、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欺诈性的募捐行为也是诈骗行为,可以依据刑法定罪。所以,个人通过网络求助应当实事求是,一旦出现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网络募捐平台应形成监管“闭环”

对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代表委员们也纷纷支招。

郑惠强委员认为,应建立健全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制度体系。比如,有关部门对发布过“互联网慈善”信息的平台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完善监督体系,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违法的行为,及时惩处;发现有较大社会反响与争议的行为,民政部门、电信管理部门等及时查清事件各个环节的真相,依法监督善款的使用,并及时公布信息。“原则上,所有网络募捐平台都必须对通过其发布的信息进行合法背书,或者对个人求助行为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郑惠强委员还表示,社交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也应有紧急处理机制,如“诱导分享”的防范机制、谣言舆情监测和辟谣系统、“赞赏”功能的熔断机制等。

致公党中央在其提交的一份提案中也建议加强对网络募捐平台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形成一个“闭合的环”。提案认为,对于“互联网慈善”来说,事前我们需要知道求助者是不是真的身陷困境,事中我们需要知道善款是不是都得到了善用,事后我们需要知道善款有没有“余额”,余下的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处置。

不要让热血的善良止步于冷漠的旁观

对“互联网慈善”未来的发展,代表委员们还是持积极正面的态度。蔡建国委员表示,通过网络平台捐献爱心,为公益助力,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件事,因为网络平台超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增加人们的慈善参与度。

“互联网捐助暴露出的问题虽然引发大众的质疑,但爱心不应该由于商业利益而变冷。”蔡建国委员说,透明的募捐渠道、严格的法律规范、明确的募捐体系,才是正确的慈善捐助。同时,慈善不能只靠政府的监管,更需要专业的慈善团体、公益组织和各类基金会发挥独特的作用。希望能够营造和谐的捐助氛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慈善,不让热血的善良止步于冷漠的旁观。

如何纾解“众筹变众愁”的慈善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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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亲戚的朋友,信息真实,请大家帮帮病重的他”“我的初中同学,希望大家伸出援手,帮帮他”……近年来,个人求助性质的网络众筹信息不时在朋友圈刷屏。同时,“骗捐”等负面新闻屡屡被曝,真假难辨的求助让爱心人士产生了质疑。针对这一现象,今年两会上,浙江大学副校长罗建红委员直言:“遏制骗捐先要正本清源”。

骗捐的频频发生,这首先说明网络众筹在互联网时代,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强大的生命力背后,既是源于网络众筹的“门槛低、手续少、效率高”优势,同时也是国人乐善好施的品质表征。

与乐善好施等关键词同时出现的,还有“募集资金虚高、善款支配不透明”,甚至是直接“骗捐”。这样的一个凝聚着道德意味的慈善形式,当它遭遇以虚伪、造假为手段的骗捐悍然侵入时,这显然不能以“这是硬币的两面”来搪塞,这说明它存在不少的漏洞。

探寻它的漏洞,仍需回归到问题的本源来。从众筹变成“众愁”,我们固然可以从道德出发,追问骗捐者的道德责任,但是,客观来说,在看得见的利益面前,所谓的自觉和自律,本身就是不靠谱的,追问其中,意义也不大。真正值得追索的是,这些骗捐行为何以能轻易地得逞?

置于公共语境来说,当这些骗捐者把手伸向众筹时,大多也会经历“敢做、想做、能做”三个阶段,敢做的发生,对应着他们内心的有恃无恐;想做,则对应着他们对外界环境的基本判断;能做,则对应着外界约束的乏力。而从敢做、想做到能做,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出在“能做”环节上。换句话说,骗捐行为的发生,除了利益的驱动外,最根源的问题,还是在于,缺乏相应的规制机制,让他们从滋生出“想做”的念头后,直接过渡到“能做”。

这里的规制机制,又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平台的审核机制;二是违规的惩罚机制;三是法律的预防机制。从目前来看,申请众筹是有平台审核机制的,但是,这些审核,大多停留在申请者的自我证明上,由于求证成本过高,平台方很难进行完整的求证。而在平台之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更是让审核机制变得乏力。

从惩罚机制来说,尽管有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但是,这只是对募捐行为的规制,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并没有具体的约束。法律规范上的缺失,或者说违法成本过低,不仅缺失了相应的惩罚机制,同样的,也会让那些意图不轨者,缺乏基本的敬畏,失去了基本的行为约束。而从预防机制来说,惩戒机制尚未健全,所谓的预防机制,更是空白。

没有谁可以否认众筹的慈善价值,但是,当骗捐行为的频频发生,当相关的规制机制迟迟不到位时,它所伤害的不仅仅是社会爱心,更是整个社会信任机制。而要纠偏“众筹变众愁”,它的路径依赖一定是将其平整到法治轨道上来。从众筹平台和个人层面,强化法规建设和监管约束,让类似的骗捐行为,不敢、不想、不能发生。

规范网络募捐,莫让众筹变“众愁”

不可否认,新的慈善众筹方式利用现代化网络方便快捷高效的技术特点,确实为经济困难人群迅速筹集资金,帮他们渡过难关。据了解,民政部于2016年遴选了12家网络慈善众筹平台,进行了官方认定。截至目前,平台累计募款超25.8亿元。在目前医疗保障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网络慈善发挥了一定的救急救难的作用,发扬了扶危济困的慈善精神,值得肯定。

但是,网络募捐也是一把双刃剑,快速、简便的审核方式也容易导致信息不实,善款标的额随意,去向不明甚至“卖惨骗捐”。网络慈善的走向并不轻松,反而迷雾重重。从“众筹去美国”,到“边募捐边开奔驰、秀钻戒”,“敛财”“骗捐”等质疑也从未间断。一系列募捐**靡耗着社会的信任与爱心,真假难辨,众筹变成了“众愁”。

朋友圈里的捐赠活动怎样监管,现在还没有一个有效手段,因为在朋友圈、微信群里为亲朋好友进行的爱心捐赠活动属于赠与性质的自愿行为,不在慈善法草案的规范范围之内,目前个人接受民间捐款的情况还很难明确监管部门,只能以道德予以约束或其他法律途径来处理。

不仅如此,除了求助者信息真实性无法辨别、“骗捐门”频出以外,求助者多平台筹款超出实际所需,造成筹款浪费的问题也很突出。善款使用的监管空白致使网络募捐**此起彼伏,缺乏法律支持和公共监督的善款来去,注定是一个喧嚣、诟病的载体。

古人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针对“善款滥用”、“卖惨骗捐”等不道德、不规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需要系统、专门的法律法规和健全的规则对慈善平台、慈善事业、慈善行为予以规范,正本清源,此乃罗建红委员大声疾呼的原因。

我们首先要从法律法规上发力,填补网络重筹募捐的监管空白,加大骗捐成本和惩戒力度,坚决杜绝骗捐敛财、践踏爱心的不良途径。具体而言,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接入网络慈善众筹平台。利用平台与银行、住建、工商和车管等部门联网,设定财产“红线”,建立信息核对机制遏制骗捐。并将申请人核对备案,避免重复救助。凡经过社会救助的筹款申请人,信息将登记在平台数据库中,若申请人重复筹款,对于无合理原由的,列入诚信黑名单,总之提高全程审核质量,强化募捐的透明性、专业性、公益性,认真履行善款使用监督责任;维护网络慈善的公信力,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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