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_怎么回复录用通知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怎么回复录用通知书”。

篇1: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2: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

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

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若操作不当便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某公司经对卢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7年6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卢某的职位为公司采购部部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该offer letter 还写明,卢某须在2007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到,公司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卢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但是不久,该公司接到举报,称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卢某。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卢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了之后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无效,由此给卢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该公司则认为,公司和卢某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尚无有效的合同约束,并且公司是在接到有关卢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举报之后,才决定不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签订是由于卢某的原因所致,卢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向卢某所发的offer letter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卢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就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卢某接到该通知后的同意即表明双方已就该offer letter的全部内容达成了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卢某为了签约而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完全是基于对该通知的合理信赖。由于该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卢某确曾有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的行为,仅仅凭道听途说就决定不再聘用卢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是因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的发放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offer letter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offer letter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发出的招聘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谓“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本案所提及的offer letter由该公司向卢某发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都是特定的;同时offer letter中明确了卢某的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该份offer letter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卢某接到offer letter后即向该公司表示同意其中的内容,愿意签约,属于 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至此,offer letter 对公司和卢某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公司在无确切证据证明卢某曾向供应商索要好处的情况下拒绝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是否所有的录用通知书都是不可撤销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录用通知书的形式或所记载的内容不同,其法律性质也会有所不同。

2007年9月,一家大型广告公司招聘一名hr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一名原在民营房地产公司做hr的张小姐。尽管这家广告公司给出的待遇不如原公司,但张小姐看中它的发展空间和前景。

面试了两次后,双方比较满意,广告公司向张小姐发出了书面的录用意向书,其中内容为:“„„我公司对您的表现非常满意,希望您能在2007年10月8日前来我司共同商讨聘用事宜。”张小姐遂向原公司辞职。但就在张小姐辞职后不久,广告公司告诉她,因原本辞职的员工不走了,所以没了空缺,因此暂时不录用张小姐。张小姐顿时从一个“香饽饽”变成了失业者,于是向广告公司主张赔偿,但该公司认为公司向张小姐发出的录用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并不必然代表公司将与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张小姐因辞职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不慎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录用意向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对发出邀请方或接受邀请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愿、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方面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体现了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相对明确具体,通常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样的特点。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所涉及的录用意向书,从内容上看,该广告公司尚未决定聘用张小姐,仅仅表示了聘用的意向,并邀请张小姐前来商讨;而且意向书中对于张小姐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等内容也都没有明确,由此可见,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该公司不受其约束。张小姐轻率地从原单位辞职,自己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工资。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小张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小张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张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但不应当向小张支付双倍工资。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小张提起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案例中的这家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需要向王某支付双倍的工资。

实务中,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往往是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送录 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也称offer letter,原是外资企业常用,现在各类企业均习惯采用。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在录用通知书的设计、发送及撤销方面随便为之。由此也导致了不少纠纷,而且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要防范录用通知书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

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3:12.3.10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经过考核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它往往是用人单位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前置阶段,是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作出具体规范,其他的劳动类法规、规章中对此也无相关规定。因而,对录用通知书性质的认定也就存在争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那么,对《劳动法》中没有加以规范的有关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理应运用《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和原理来进行调整规范。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符合下列的规定:其一,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其五,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结合上述分析,再来看录用通知书的性质。首先,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特定的劳动者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是特定的。其次,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考核、洽谈后发出的,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资待遇等内容都是具体确定的。再次,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的目的就在于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据此判断,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是一个要约。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缼位,不同用人单位使用的录用通知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往往大不相同。但不管怎样,录用通知书都具有要约的形式,这是因为:录用通知书的意思表示都是具体明确的,其内容也是具体确定的,即使录用通知书上也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等具体内容,但其意思表示也是明确确定的。而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生存权的角度看,也应强化录用通知书的要约性质。如因录用通知书内容简略就否认其要约性质,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可以在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继续招聘或随意变更人选,而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辞去原有工作的劳动者则会陷入极大的被动。我国《劳动法》规定,一个劳动者一般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可见,录用通知书无论繁简,都具有要约性质。

篇4: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 2008年6月,夏某被一家猎头公司猎聘到某it公司担任“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公司认定夏某就是最合适的人选,便马上向夏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公司除了在录用通知书中注明了夏某的职位、工作主要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内容外,还允诺“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1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其2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14薪’的薪酬结构”。

夏某对待遇很满意,便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程序经理的工作。可到了2008年12月发放工资时,某在他当月的工资中并没有发现公司所谓的14薪“出现。于是,他便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疑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夏某解释说:“虽然录用通知书中有类似说明,但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另外,人职时夏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已经将‘14薪’删去,而劳动合同为公司与夏某后于录用通知书签字盖章的法定文本,无论从时间还是效力上来看都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夏某不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上的有关内容继续享受年度服务奖金。” [案例结果] 仲裁部门认为,it公司与夏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录用通知书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文本具有更高一层的效力。夏某主张“14薪”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风险提示] 提示一:录用通知书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从形式与内容、性质与效力上来讲,其与劳动合同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做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才能对双方都产生

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录用通知书进行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中的条件,如将录用通知书签字确认后传真、邮递或者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等方式。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录用通知书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政策的约束。

提示二: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时,谁的效力更高?无论是时常发出录用通知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抑或是曾经接收过录用通知书的员工都不难发现,录用通知书中通常已经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关系建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势必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时,根据劳资双方合意的时间,劳动合同产生于录用通知书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做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例如,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说明员工李某的职位为技术经理,劳动合同中又约定李某的职位是技术主管,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都应该按照技术主管这一职位去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提示三:录用通知书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该以哪个为准?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录用通知书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作为受民法保护具有要约承诺法律效力的协议来说,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约束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

[操作要诀]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中,应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在人力资源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录用通知书已日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习惯使用的管理文本,除了应当谨慎小心地尽量缠充一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使其二者不会因内容上的差别而导致其中一方效力的瑕疵外,用人单位还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有效期限,尽量突出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以双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合同晚于录用通知书的这一段缓冲时间更新、确定聘用要求、福利待遇等,以免节外生枝。

篇5:录用通知书 offer 录取通知书 模板 录 用 通 知 书

尊敬的xxx先生/小姐:

我代表xxxx公司xx分公司很高兴地通知您,您已经通过了公司的笔试/面试考核,公司拟录用您为正式员工并拟与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欢迎您加入公司 部,任 职位,目前您的汇报对象是。您入职后的工作职责请与您的直属上级确认。

您入职后的薪酬待遇:

您转正后的税前月固定工资是人民币 元整,全年 个月薪资,月绩效基数 元,随月度工作情况浮动发放,试用期薪资是转正后薪资的 %,试用期 个月。公司将从您的月工资中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代扣您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缴纳部分。

您入职后的福利待遇:

社会福利: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将从您的月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公司福利:带薪休假、年度体检、生日礼物等。

您入职后的年度薪酬调整: 公司每年将结合市场薪酬水平、岗位调整、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薪酬调整。

本通知书的确认及报到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回复 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书并于 年 月 日携带已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到公司报到。第一天入职时,您需要携带以下文件: 离职证明原件(由您工作过的最近一家单位人事部门开具,需加盖人事部门章或者公司公章)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寸照片(2张):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医疗蓝本或社保卡

本人 银行一卡通账号

半年内体检报告(保留收费单据待转正后报销,金额上限人民币100元)逾期未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书或逾期未报到,以及报到时不能提供上述真实有效文件的,本通知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说明:

1.工作时间: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早晨 : 至下午 :。中午 : 至 : 为

午餐及休息时间。第一天入职时间是上午 : —— :。2.您有义务对您的薪资内容保密,不将其告知第三方。3.办公地点:

4.如您接受本聘书,请 回复人力资源部,以方便公司尽快为您做入职准备。

特别提示:

本通知书的生效是以您向我公司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为前提。您对本通知书的确认并不表示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您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报道、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最终将以我公司与您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准。如果您向我公司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不真实,或向我公司隐瞒了以前的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违法记录等),或未向我公司披露与其他

雇主尚未解除的劳动关系,或对前雇主仍然负有竞业限制等义务,本通知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本通知书中的内容属我公司机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也将导致本通知书的失效。

我们真诚欢迎您的加入,我们期待与您共同成长。

若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来电或发送邮件提出。tel: mobile: email: xxx 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确认接受本录用通知书的职位及与其相关的上述所列的条款与条件。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怎么回复录用通知书 通知书 法律效力 怎么回复录用通知书 通知书 法律效力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