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所有权_第四章土地所有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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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概述

一、土地所有权的定义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绝对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具有绝对性,也可以说,它不是一项真正的“所有权”。

二、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空中和地下的相应空间的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可以分开的。在法律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地表或地下的某些自然资源可以脱离土地权利而成为单独的权利,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自然资源开发权、使用权的客体。

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取得

四、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我国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为土地使用权及空间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本源。

第二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

(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除依集体所有权证或者享有集体所有权的事实被依法确认外,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它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后来在事实上转归国有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非农民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照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确定主国家所有

(四)建成区内或城市建成区边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该组织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全部变为建设用地的,国家可以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用地者对该幅土地享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因国家组织金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应当依法将国有土地与原集体土地进行置换,迁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对置换后土地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委托行使所有权是各国财产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方式。地方政府经中央授权,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也就是说我国采用的是“单一代表、分级行使”制度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与内容

(一)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依法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家对土地依法享有收益权,并保有最终处分权

(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过出让(含以出让金出资或入股)、出租和划拨等方式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处分权限划分按《土地管理法》

第44条的规定确定。不具审批权限或超载审批权限处分国有土地,其处分行为无效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国有土地行使收益权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其职能部门上缴土地收益。国有土地收益中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费,30%上缴国家中央财政,70%留级有关地方政府

第三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范围的,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的所有权证,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

(2)根据1962年《农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已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山林、水面和草原等。

(3)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或者虽未连续使用满二十年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所有权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及成员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

(二)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其权利行使受法律限制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分离

(四)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行使处分权的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都代表行使处分权受两方面限制:

1.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乡镇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权利可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2.受国家法律政府管理的限制

四、集体土地的征用

集体土地征用是批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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