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_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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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盖章(签字)
填表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房屋、土地坐落: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帐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4、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5、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6、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7、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8、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9、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