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精)_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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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三项重点工作, 立足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 社会管理创新, 依托杜桥检察室建设, 加强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 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模式。
一、杜桥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 加强我院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 正的法律监督。
我市位于我省东南部, 是我省幅员较广、人口较多的县级市,管 辖面积有 21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 116.4万。其中东部区块(包 括杜桥镇、上盘镇、桃渚镇、省级医化园区管委会、台州港临海港区 管委会等五个行政机构面积即达 41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 35余 万, 另有 5万余的外来务工人员。近年来, 在市委提出的 “港口引领、陆海联动、多极发展、全面跨越”这一发展战略部署背景下,东部大 开发热潮已经掀起, 东部区块已成为温台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块, 浙 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临海园区、医化产业缓冲区、杜桥南工业发展 区、北洋临港型工业发展区、洞港工业发展区、红脚岩渔港发展区等 六大产业发展区正在逐步形成, 滨海新城建设已启动, 建设市域副中 心城市也已成为杜桥镇发展目标。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东部区块 的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 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 社会治安问题不容 忽视。据统计,近三年来,东部区块的违法犯罪人员平均每年达 900多人, 其中涉嫌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平均每年有 280多人。另外, 自改革开放以来, 东部区块的人们除在本地创业外, 纷纷到全国各地
经商,其中有一些在外地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制裁, 有部分是被 判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假释, 回到临海老家,接受社区矫正改造。截止 2011年 4月,我市东部区 块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 350人,占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 30%左右。自 2003年我省被列入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我市社区矫 正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好效果。于此同时,我院不断加强对社区矫 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 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和非监禁刑法正 确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但受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响,我院的 社区矫正工作不够细致、完善, 特别是对离市区较远的东部区块社区 矫正工作的监督不够充分。在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市委的支持下,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和《浙江 省人
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试行 》 , 结合 实际, 我院在东部区块设立了杜桥检察室, 办公地点设在东部重镇— —杜桥镇。杜桥检察室设立后,立足检察职能,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 序, 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协助我院监所部门收集完善资料, 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保 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使罪犯在社会化教育改造中顺利回归 社会。
二、杜桥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一 明确职责分工, 赋予杜桥检察室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权, 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取得更好实效。
杜桥检察室是我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受我院直接领导, 对我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设立杜桥检察室时, 我院党组充分意识到,只 有明确杜桥检察室的工作职责, 才能使杜桥检察室的各项工作顺利开 展。因此, 我院对杜桥检察室和院其他内设部门之间的关系做了具体 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面, 杜桥检察室和我院 监所部门之间是协作与被协作关系, 即监所部门全面负责对全市范围 内监外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联系、监督市司法局、公安局、法院开 展社区矫正工作, 杜桥检察室作为我院驻东部区块的常驻机构, 协助 监所部门对东部区块所辖各镇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在日常工 作中,联系、监督所辖各镇司法所、派出所,对所发现问题提出纠正 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院监所部门。这样分工, 是我院党组 根据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院实际情况,经过详细分析, 综合考量后 决定的。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地域范围广、工作繁重的特点, 我院 监所部门从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的力量比较薄弱, 只有充分发挥杜桥 检察室身处基层,便于联系各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便于接触矫正对 象等优势, 由杜桥检察室协助监所部门对东部区块所辖各镇社区矫正 工作的进行监督, 才能使得我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基层真 正得以延伸和深化,从而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二强调监督,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公检法司各部 门的通力配合、支持。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 护公平正义”为主线,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这要求我 们处理好与矫正机关的关系, 既要注重联系,又要重视监督,具体要
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建立例会制度, 保持与各矫正机关的密切联系。积极参与 与东部区块各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的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围绕如何加强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如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教育和帮 助等问题进行探讨,找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对策。日常中 工作中, 建立联络员制度,杜桥检察室与各乡镇的司法所、派出所的 专职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络,互通信息、互传文书、共同学习、共同监 督考察, 通力协作配合,化解社区矫正工作中遇见的难题,形成通力 协助干社区矫正的良好格局。
第二,定期检查,主动对各矫正机关进行监管。在大力支持各矫 正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我们建立对矫正对象的考核档案、考察表、是否存在漏管、托管、矫正的效果等内容定期检查的工作机 制。在检查中, 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权, 切实做到文明、规范, 尊重各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使其感觉我们的检查是对他们 工作的配合和帮助, 获得各矫正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支持, 从而使得法 律监督工作顺利展开。在检查监督过程中, 我们重视对新增矫正人员 是否已交付执行及手续是否合法、移交的文书资料是否齐备, 原有矫 正对象执行期限的变更、解矫宣布是否合法等内容, 关注各项社区矫 正工作制度是否得以落实。关于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对于较轻的问 题,当面口头提出纠正建议;对于较重的问题,及时反馈至院监所部 门, 报经领导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对于变相体 罚、索要财物等涉嫌职务犯罪情形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依法移送
主管单位、纪检部门或者由本院侦查部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
(三有选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既监督又保护。社区矫正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 对罪行较 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 和改造的工作。这就决定了我们对矫正对象既要管理、教育,也要帮 助、保护, 从而促进其矫正自己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顺利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中, 对矫正对象也应当既监督又保护。我院 杜桥检察室以此为原则, 有选择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 依法进 行法律监督。具体做法是: 第一, 建立对矫正对象服从管教情况的监督机制。检察室参与社 区矫正不并是全面的, 而是结合工作实际, 有选择地进行,主要是对 两类矫正对象进行检查、监督:其一是各镇司法所、派出所确定的重 点矫正对象,杜桥检察室对该类矫正对象的检查, 配合司法所、派出 所的矫正工作, 巩固矫正效果;其二是随机选择矫正对象,杜桥检察 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应当建立随 机检查机制,通过随机选择矫正对象,可以较客观、全面地了解矫正 工作现状, 发现问题, 提出建议。对该二类矫正对象的监督,我们主 要是采取查阅矫正对象台账、单独约谈矫正对象、进村向群众了解情 况等方式,全面掌握矫正对象服从管教、履行社区劳动义务的情况, 对其是否遵守学习制度、考核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情况进行考察。对 于不理解社区矫正、抵触义务劳动及监管的矫正对象, 给予说服教育
和宣传解释;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义务劳动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长期 脱离监管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建议矫正机关给予考 核扣分或者警告的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建议重新收监。第二,建立健全保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矫 正对象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方式。依法受理矫正对象提出的控告、申诉,及时展开调查,反映属实的,依照规定及时移送纪委或者立案侦查;反映失实的,耐心细致地开展 宣传教育工作。对于矫正对象存在的就业、生活、心理等实际困难和 问题,积极开展帮教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让其感受社会暖和,从 而更好地接受改造,增强社区矫正的工作成效。
(四)开展法制宣传,创造有利社区矫正的良好环境。社区矫正 工作离不开社区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基层群众对社区 矫正工作认同度不高、理解度不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我 市东部区块有不少人在外地从事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谋 生,甚至有些还“发家致富”。截止 2011
年 4 月,我市东部区块内社 区服刑人员共 356 人,其中涉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虚 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涉税罪名的即有 140 人,占总人数的 40%。有些群 众没有意识到制售假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甚至认同此类 违法犯罪人员。这极大妨碍了对此类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效果。针对 该情况,杜桥检察室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 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多次走访各村,发放资料,宣传法规政策 6 等方式,着力扭转不良的社会观念,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价 值观,从而为社区矫正顺利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院以杜桥检察室的设立为契机,大力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 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在工作中更多注重配 合,没有将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从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干 警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在摸索中开展工作,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效率 和效果。在今后,我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 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等规范的精神,注意突 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干警素质,进一 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不断开创社区矫正法 律监督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