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实施调查(定稿)_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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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实施调查

10级经济三班李佳

今年寒假回到家发现我们村以及邻近村的许多土地由于外来商人建厂或修路

被占,许多村民失去了耕种了几十年的土地,政府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了赔偿。作为农业大学的一名学生,我对农业或农村问题有着特别的关注,对这种土地流转现象,通过实地调查,亲自访问,我对这种现象有了进一步了解,发现这种土地流转现象取得一些成绩的背后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土地流转”就是指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

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经过调查思考我总结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农业税免征之前,农民由于承包

经营土地的负担重,收益相对较低,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不高。

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亲友或其他

农户,也有的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股或参股。这是过

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

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

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镇、村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因招商引资、工业园区等非农建

设项目用地需要,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

手中流转出来。

4、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为培植专业大户、承包大户,一方面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培植对象,另一方

面将土地从农户手中以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出来再转包给被培

植对象,即“反租倒包”。

尽管土地流转对农经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但在实施中存在很大的阻力。我在实地调查走访过程中,与很多村民就

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交谈,感觉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作为从农村出

来的大学生,我能理解土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在交流过程中一位

剥花生的阿姨(45岁左右)说的话让我印象深刻,也让我感到身上的责任。阿姨说:唉,政府会让这样弄,一会让那样弄,说是为我们好,就那那时候政府让建蔬菜大棚,还说建一个蔬菜大棚政府还补助一部分钱,结果大家一蜂窝都建大棚种蔬菜,蔬菜价钱大跌,到现在还没见政府补助的钱在哪,政府做事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而不是老是随大流,搞形象工程,这次政府说引进外资建厂不容易,建厂占到谁家的地,谁一定要积极配合,可不要在外商面前给咱们本地人丢脸,他们还说等厂建好了,没地的人可以进场当工人,厂里的待遇也好,但是现在厂都以利益为重,向我这块半百的人了,南方的厂都不要我们了,他会要我们吗,不像有地,虽然每年收入少但比较稳定。阿姨握着我的手说,你是大学生,你给俺们说说这次政府们说的可信吗。听了阿姨的话,望着她满是期待的眼神,我点了点头。是啊,地买了,虽然买了一些钱,但是这又能够花多长之间呢。

回到家以后,我一直在思考作为一个大学生,我能为这些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做些什么呢,使他们使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少受损失。于是我仔细查找了国家关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防止地方官员利用农民不懂法律而损害农民的利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了不少问题,我总结了一下,如下:

(一)虚化的土地流转利益主体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的要求。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主体或其代理人模糊不清,使得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被虚化,进而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的发展要求。首先是农村土地的权属边界比较模糊。法律规定,目前农村的土地归社区“集体”所有,社区的居民按户承包土地,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其中,土地归“集体”所有的主体对象或其代理人往往不太明确,现实情况是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党支部等都有可能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这就容易造成土地权属边界的模糊,从而产生权利的纷争。其次,即使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表述对于土地权属边界的规定是明确的,土地的权益边界也会由于地方政府、社区集体组织、村民小组甚至是地方家族势力等方面的影响而变得模糊,而土地权属边界的模糊往往又成为各方主体争夺利益的借口。调查显示,只有17%的农民认为土地的所有权应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大部分人都选择了与自身利益更加紧密的生产小组,只有8%的农民认为土地产权应该归家庭或个人所有。

一个相关的案例表明,模糊的产权及其利益主体的虚化已给土地流转和农业的市场化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长兴县虹星桥镇的A村,一家农业龙头企业要求流转成片的土地进行规模生产,但当地村民及所在的生产小组与村委会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收益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村民认为一切收益都应该归生产小组所有,再分配给生产小组中的成员,村委会则认为一切收益都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再分配给全村所有的居民,这种纷争最终导致了这项土地流转项目的搁置。

(二)分散的土地流转形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的要求

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是进行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也是实现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当前的土地流转方式已经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但是调查显示(见表5),80%以上的土地流转都发生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他们往往由于土地经营效益低(18.8%)、家庭劳动力不足(18.8%)、太辛苦(22.8%)以及长期在外工作(16.6%)等被动的原因,自发地将土地流转给还未面临相同问

题的亲戚、朋友或邻居。

(三)无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信息化的要求

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高效与准确提供不仅对推进土地流转意义十分重大,而且本身也是农业信息化的内在要求。正如前文所述,散户之间的土地自发性流转无法实现土地大规模、高效率地聚集,需要寻求“散户—大户”的土地流转路径。由于散户和大户之间在生产经营规模、效益和理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两者的土地需求与供给信息很容易出现不对称,由此会引发较高的土地流转交易成本,使得“散户—大户” 的土地流转路径很难有效形成。一方面,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为了出租或转让几亩土地而主动寻找需要土地的陌生的大户;另一方面,大户对土地的需求数量通常比较大且要求连接成片,因此他们也不可能主动与每个农户进行谈判。

现实的情况是,不少地方政府虽然在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方面做了许多探索,但是其运作过程往往缺乏秩序,成效也不太显著。例如,我们正阳县于2001年开始探索建立的三级(县、镇、村)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因为其管理和动作效率低下等原因而搁置。因此,目前大部分地区还缺乏有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地流转的半径受到限制。调查显示,只有33%的农户知道土地可以在任意农户范围内进行流转,分别有12%和5%的农户以为土地只被允许在本村内和本村民小组内部流转,甚至还有3%的农户以为土地流转是根本不被允许的。由此可见,土地流转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无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导致土地供求双方信息流动受阻的重要原因。

(四)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影响了土地流转主体的积极性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能覆盖所有的农村地区,无法为那些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散户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因此,当土地流转的费用(租金)低于农户的预期时,深受“土地是养老保障”这一传统观念影响的农户,尤其是普通的小规模经营散户,就有可能放弃土地流转的计划。调查显示,农户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的主要原因已经不是可以从中获取较好的生活保障,有33.8%的人认为放弃了土地也没有什么好处或得不到其他保障。而有高达47.8%的农户认为如果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养老保障,就愿意放弃承包地,还有农户向政府提出了一次性补偿费和一定的就业机会等条件,分别占总样本数的41.6%和29.4%。

(五)土地流转后有些未达到合理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我们村的许多土地卖出去后,有的说建工厂,有的说修路,但是大半年了也没见动静,许多村民看了十分心疼,宝贵的土地资源就这样被浪费了,还有一些村官滥用职权买土赚钱。我希望有关政府能提高他们办事的效率,坚持为官为民的理念,不要再把耕地资源闲置下来。

我查了相关资料,了解到我国现在存在以下几种流转模式:

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

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出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股份+合作”

我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我们村实施的是这五种模式的第二种,我们村在县领导的支持下建起了新农村,把原来分散的住房集中起来建起了外形一样的小楼房,我们村把原来的宅基地卖给了外来商人建厂房。这样做既节约了土地,又美化了村容。但我希望政府能为村民做好后续的保障工作,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城乡统筹发展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调整和完善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实现土地与劳动者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两者潜能,创造更多物质财富的重要手段。这在十七届三

中全会中《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有深刻的阐述。如何科学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好璧山县政府、市场、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璧山现代农业致富农民这一根本目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制度,促进规范流转

1、在全县制定加快土地流转的鼓励政策,制定更加规范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2、健全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仅可以在法律上为所有权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而且可以以土地资产抵押,为所有权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而且可以以土地资产抵押,为所有权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手段。这样,能够使农村的土地真正“盘活”,使最有价值的土地资产,走向市场,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

3、健全农村征地制度。一是要制定符合农村土地资源优劣的补偿办法和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土地收益最大化。二是认真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三是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程,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本领。四是创设城乡统筹的“置换安置”政策制度。部分农民的宅基地可由政

府土地服务中心或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打包”收购,然后用予边远贫困山区或高山地区人口梯度转移的“置换安置”。

4、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一是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坚持承包户申请,选择对象,双方协商,各级组织协调,签订合同,并报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二是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对现有土地流转的合同特别是口头合同要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明确规定具体的流转形式、流转数量、质量、年限、用途、流转费与复耕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期满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违约责任等,并且各项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委托流转的要有委托书,受托人只能在委托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对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决议、委托书等,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三是要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及其干部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乡镇、村、社及其干部既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承包户流转土地,又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对土地流转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监督,防止集体土地权益流失。

希望土地流转这种新的方式在政府的带领下能更好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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