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_水利工程人工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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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建管[2008]3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
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物价连续上涨,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设备等价格也不例外,较严重地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造价,也给承包人带来了不可预见的和自行不能消化的风险。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等价格予以调整,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价格的调整应以公平、客观、实事求是为基本原则,通过价格的调整,要达到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公平、公正、稳定的目的。
二、凡建设合同约定实施期价格调整不具体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均应调整;凡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幅度和有具体的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进行调整。
三、现行人工工日价为62.56元(包括发给工人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为现行价格,调整的基础单价为每工日26.40元(投标报价大于每工日26.40元的,按大于每工日26.40元的投标报价为调整的基础单价),人工工资差为每工日36.16元。
四、材料调整应按实施期间市场的平均预算价格或原价减去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原价(投标报价高于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原价的,按投标报价作为调整的基础)的差额计入工程结算。
五、人工和材料等经调整后的总差额加税金计入工程结算。
六、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
七、已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附件:《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结算主材价格调整的通知》(湘水建管[2004]49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