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分析[版]_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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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原因分析
一、开篇简介及案情简述: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已经渗透到当前的新农村建设领域中。经最高检统计,当前的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公路改造项目、农村土地征用及拆迁改造、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扶贫低保资金发放等领域和环节中。同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较,涉农职务犯罪危害性更大,它直接侵害了农民的权益,严重影响国家“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妨碍了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少严重案件损害了村干部的形象,也是诱导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不和谐因素。
为了更好揭示涉农职务犯罪的本质,现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发的基本特征及成因。
原某县金龙乡关法村村委副主任蒙某、同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同村村主任周某三人在任期间,利用担任该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以及协助管理和发放移民补偿款的权利,以为他人出具证明和盖章为条件,从被动收取移民户的贿赂款到主动刁难移民户以此向移民户主动索取贿赂。其间,更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虚报、谎报被淹土地面积,冒名领取土地补偿款。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
首先。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多表现为农村基层组织“一把手”及有实权的“村官”,权权勾结的特征明显。以蒙文友等三人的案件为例,该案涉及关法村村委副主任、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为一张“捞取”村民移民款的大网。蒙某三人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对移民户进行登记管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不符合条件的移民户的钱财后,为其开具移民户证明;利用上报移民户被淹土地的职务便利,采取谎报移民被淹土地的手段,再用冒领的方式将该款领出进行贪污;在协助移民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三人更是借助后期移民补助款需经村委出具证明盖章后才能领取的原因,故意刁难移民户,主动向移民户索取钱财。
其次,团伙型犯罪凸显。过去的涉农职务犯罪一般多为单人作案,但近年来窝案、串案和共同犯罪增多,呈现出“合伙”犯罪倾向。
第三,犯罪手段多样化。基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处层面较广、管理领域和资金来源多样化的特殊原因,涉农职务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蒙文友等三人就采取了无中生有、权钱交易的手段。之外,此类犯罪的主要手段还有:巧立名目,采取重复报销、虚列支出、开假发票、打白条等手段直接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资金;无中生有,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或虚报土地等级、面积,骗取高额补偿款;雁过拔毛,即利用自己手中掌握分发的救济、优抚、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款物,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或胡乱挪用于其他用途;权钱交易,也就是利用审批村民的移民资质、移民的土地面积等进行权力寻租,收受贿赂。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先湿而后生苔”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以上案件,可以得出涉农职务犯罪的几个成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
首先,权力集中,为村干部贪污大开方便之门,给涉农职务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并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农村基层工作组织中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较为普遍,村民自治成为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个别人员的个人自治,这种权力集中的现象也使得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以上案件中,关法村村委的权力掌握在蒙某三人手中,导致该三人用关法村的证明及印章为换取金钱的手段,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其次,财规不全,执行乏力。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出台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多,投入的建设资金和扶贫资金巨大,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未能及时跟上,或有了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制度执行未跟上。很多财务人员不坚持原则,或财务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使得一些人有机可乘,假证明上报、审批手续随意、“专款不专用”的现场时有发生。
2、主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的原因由村干部及村民两部分组成。
村干部方面:以蒙文友三人案为例,蒙某系初中文化,张某高中文化,周某高中文化。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处在农村这样的环境之中,思想松懈、放松学习和教育是导致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基层农村干部在工作、学习上长期相对松散,有些干部订报不读报,上班不坐班,放松思想改造,分不清是非曲直,热衷于吃喝玩乐,在囊中羞涩之际将手伸向国家涉农公款。基层农村干部甚至不懂法、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模糊,错误的认为在征地补偿中、在移民补偿中,利用职务便利“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会构成犯罪,殊不知正是这样的思想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从蒙文友等人的作案手法上看,可以看出该三人最早是在别人不符合移民条件的情况下,收取了别人的费用,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这是被动的受贿,也是该三人走向犯罪的第一步。之后,三人胆子变大,敢以虚报被淹土地的手段,冒领补偿款,将国家财务共同贪污。胆子更大之后,认识到了权利的价值,以自己手中的权利刁难群众领取后期补偿款,主动索取贿赂,不给钱不盖章,情节步步递进,也是思想逐步腐化的证明。
村民方面的主观原因: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这是致使犯罪分子恣意妄为的另一主观原因。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中的大多数农民群众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仅凭一颗正直善良的心接人待物,加之大多数农民群众对“官、政府”向来有敬畏感,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告官、不愿告官、不敢告官。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了这样的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甚至有的农民群众受到侵害后,诱之以利,反而会成为犯罪分子的有力助手。蒙某一案中,移民户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蒙某等人冒名虚报领取水淹土地补偿款。在事情暴露之后,在蒙某等人的怂恿下,将钱领出,几人共同私分。为蒙某三人的贪污行为铺平道路。
3、案发单位的原因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案发单位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问题。不少单位是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更有单位财务人员集出纳、会计与一身。有的基层农村“村官”直接经手财务,分管领导干部手中更握有大量公款,并长期不交财务,采取自收自支,以打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方式贪污、挪用“涉农公款”。村务不透明、政务不公开,使得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从我院查办的移民补偿款发放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大多数村级组织也都建立了一些村务公开制度,但真正将该制度落实的却很少,绝大多数都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应付检查而已,特别是村级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村务分工不合理,一些乡镇出现村支书兼会计,村主任兼出纳,村委会委员将会计、出纳一肩挑的怪现象。很多村级财务不按规定时间做帐,或一季度做一次,或一年一次,或干脆不作账方便冲抵几年前的不合理支出,这种混乱的局面给“浑水摸鱼”者留下空间。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将很大程度上堵塞涉农职务犯罪的漏洞。广泛推行民主理财制度,落实“三公开”制度,切实落实“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方式。以此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4、监督管理不力的原因
在涉农职务犯罪中,监督管理制度的失控是涉农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权利过分集中,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这种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条件。
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主要依靠的还是村民集体监督,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上级监督部门也只是按只能分工各管一段。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蒙文友等人以虚报、冒领移民户和为非移民户开具移民证明的方式骗取移民补偿款,借机牟利。这些手段、环节隐蔽性不强,甚至可以说明目张胆,犯罪轨迹明显,很多村民都心知肚明,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监督方式,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对财务管理更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理顺各种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有效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确保专项涉农资金及时拨付,按时使用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