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_安徽省土地储备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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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下月起实施

近日,南京市国土局正式对外公布了新的《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并将在今年2月1日起实施。

六种情况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

《办法》规定南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的国资、交通、城建集团和轨道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专项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

《办法》中,对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进行了详细解释,六种情况可以依法收回。分别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政府依法补偿后,可收回的土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等。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储备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配发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

土地收购补偿有参照

记者获悉,《办法》还对土地收购如何补偿有详细规定。土地收购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补偿;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给予补偿;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储备土地原则上应当净地交付

《办法》对土地交付情况也做了解释,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做好土地交付供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储备土地原则上应当净地交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依法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和工程配套建设。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交付供应时,应当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

物、附着物权属证书收回。

收购土地规定更为严格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国土部门收购土地的行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在《办法》规定的7项“法律责任”中,约束国土部门的多达5项。比如,因管理人员过错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资金;为保护被征地的“相对人”利益,规定如不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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