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_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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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

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科学、合理、节约、高效地依法利用土地为发展城镇服务,切实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规,结合保山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集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在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定点,由规划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二)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必须要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由具备城镇规划资质的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批准。凡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土地,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小区,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在进行小区开发建设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开发公司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经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在已批准规划用地的小区内,如果开发商不按规划建设施工,擅自出让土地,炒买炒卖土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依法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按规定留足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绿化用地不得少于30%,旧城改造绿化用地不得少于25%,鼓励单位和个人购地建设临街绿化花园。凡在临街建设敞开式共享绿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地上可按开发成本划拨土地。

二、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之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要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采用协议出让土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进行,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将协议价格向社会公开。

(三)征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用地指标在下达各县(区)的年度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

(四)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后,不允许闲置、荒芜。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为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城市和集镇建设用地必须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多层和高层建筑,凡在城市建7-9层房屋的,地价给予20%的优惠;建10-15层的,地价优惠30%;16层以上的,地价优惠40%。在城市和批准的重点中心集镇,严格控制建单家独院的封闭式、庭院式建筑;经批准建盖别墅建筑的,必须集中于住宅小区。

(六)鼓励发展工业、商业专业市场建设及多层商品住宅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对发展工业、商业和专业市场及多层商品住宅建设的,地价给予拍卖价20%以上的优惠;进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的按开发成本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价值和价格规律的要求,在土地开发经营工作中,始终保持非饱和供地状态。

(二)依法建立公开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不得搞隐形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让和承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出让、租赁土地的合同要加强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按有关法律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土地收益金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后上缴财政。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如实申报价格并由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收储权。

四、规范建设立项审批和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

(一)计划、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必须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坚持政务公开制度。要将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立项审批、建筑施工开工审批、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等向社会公开。城市和集镇建设用地必须经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要严格报批程序,所有报件和批文均按规定程序办理。将办理制度、标准、期限和责任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城市和集镇建设立项审批时,计划部门必须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论证和审查。

(二)城市和集镇建设用地按批次审核上报后,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做好征地公告工作。建设用地批准后,具体项目用地按审批权限报批,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做好服务工作。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计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城市和集镇建设项目立项、选址、用地审批、工程开工等负有直接责任,凡不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工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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