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或物业税_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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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有房征收房产税或物业税,有违反《宪法》之虞
理由如下:一是,我国的《宪法》规定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虽然《宪法》也规定城镇土地可以转让,但是不允许买卖。《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以,无论如何转让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是不变,土地永远是国家的财产。目前城镇居民购买房屋是以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向国家租用70年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地上承载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二是,物业税或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个人财产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应该是财产的所有人。反过来说,已经纳税的财产必然是纳税人所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否则,就不应该称之为财产税。三是,就一些地区的物业税空转试点的情况来看,这个税是按照房屋市值再做一些扣除后为税基征收的。而房屋市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承载房屋的土地价值和地上房屋的价值。但是在房价中,这二者是根本不可能划分清楚的。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按房屋市值征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私人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购买了承载房屋的土地。但在土地公有制的情况下,问题就出来了。地上的房屋是私产,承载房屋的土地是国家的财产,而二者在价值上根本就无法量化区分清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地上房屋是有寿命的,在购买后就开始折旧,每年都在贬值。如果房屋在购买后发生了增值,就一定是土地在增值,因为土地的寿命是无穷的。在当前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市场值征收物业税或是房产税,就等于是将国家的财产(土地)作为私人财产征了税。我国《宪法》规定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税法却将城镇的土地确认为私人的财产进行征税,明显违反了《宪法》。因为,税收除了筹集收入的功能之外,还有一个巨大的作用就是可以通过税收将非法收入认定为合法收入。我国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就完全证实了这个作用,这也是史学界所公认的。如果要征房产税也应该先行修宪,把土地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