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救助款被骗引出的职务犯罪案件思考_职务犯罪案件定性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对医疗救助款被骗引出的职务犯罪案件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务犯罪案件定性案例”。

对医疗救助款被骗引出的职务犯罪案件思考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普惠政策,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2012年初,我院查处了该县鱼岳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陈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医疗救助款被骗20余万一案,虽然陈某已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但此案曝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担任嘉鱼县鱼岳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先后四十七次为汪某等人伪造或变造《嘉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并加盖嘉鱼县鱼岳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公章,或者在汪某等人拿来的不符合条件的嘉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审批表上加盖嘉鱼县鱼岳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公章,汪某、王某等人利用这些审批表及其它虚假的住院、结算等报销资料向嘉鱼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申报、领取城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先后骗取医疗救助款共计20余万元,给国家专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

二、作案手段及特点

这起案件是发生在我县“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领域的首例诈骗案件,作案次数之多,金额之大,令人震惊。通过实地调查,本案呈以下特点:

1、伪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是一种在“新农合”医保报销之后的救助,救助对象是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对于低保边缘户,当其住院治疗自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城镇居民2万,农村居民1.5万),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救助金额一般是自费数额的10%—20%,最高不超过5千元。民政部门在审核发放医疗救助金的过程中,必需的资料是“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犯罪嫌疑人汪某等人正是利用了陈某系“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干部的身份和职权伪造该审批表,为后续诈骗犯罪提供提供前提条件,本案中,嘉鱼县某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陈某共为犯罪嫌疑人汪某等人以低保边缘户的名义违法出具虚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47次,为诈骗犯罪打开绿灯,并每次从中获取烟酒或吃请等回报。

2、变造住院病历、结算单等申领资料复印件。按规定,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领医疗救助只需提供加盖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公章的审批表和医院住院治疗及结算资料的复印件即可。由于这些资料原件经过“新农合”报销一部分住院费用后都存放在“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一条件实施诈骗。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陈某处领取相关资料后,将真实的医院结算票据、病历资料等采取粘贴他人名字或涂改医疗费金额再进行复印的手段伪造相关资料实施诈骗。如:汪某等人先后利用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复印件骗取救助款。当个人支付金额达不到申领救助款标准时,通过修改变大住院结算金额达到领取救助款的目的。如:2010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明知其熟人洪某不符合领取救助款的条件,仍采取修改住院费金额,伪造资料的方法,使其在民政部门领取了救助款3000元。

3、以“小利”获取群众的相关身份证件为诈骗制造条件。对于医疗救助制度,大多数群众并不十分了解,只知道有“新农合”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却不知道在报销后,家庭经济困难,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资金。犯罪嫌疑人汪某曾经在居委会民政办工作过,对这一政策和申领程序都非常了解。汪某等人在一些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事后分给一定金额为利诱,使用其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骗取救助金。如:2010年12月,犯罪嫌疑人汪某以丁某的名义骗取了医疗救助金3000元,事后汪某获赃款2500元,分给丁某500元。

4、作案频繁,累计金额巨大。调查发现,该专项救助资金已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提款机”,只要手中差钱花,就利用这种诈骗方式“蚕食”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自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短短一年时间里,犯罪嫌疑人汪某等人疯狂作案47次,共计在民政部门骗取救助款20余万元。

三、医疗救助款被骗的主要原因。

1、监管失位,令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新农合医疗资金监管机构主要由各级管委会、卫生部门和市、县、乡三级合管办组成。地方管委会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进行决策协调,不进行具体监管。卫生部门同样是进行业务指导不进行具体监管,具体监管工作都落在了三级合管部门身上,但目前这种运行机制很难适应监管需要,合管办既承担经办任务,又承担监督任务,既要当裁判员,又要当运动员,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自然易发生缺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是这一领域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2、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一般来说外部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审计、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等几种。而现实情况是目前在新农合资金的使用审计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新农合资金还未完全列入审计项目,审计力度还不够。而部门监督方面,各监督部门又尚未形成合力,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群众监督依赖于信息公开,目前新农合各级部门对于新农合资金的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公开还不完善,导致群众监督困难,起不到监督效果。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7年才开始全面推行,还是一项不成熟的制度,国家对该制度的规范,很大程度仍停留在正在引导及部门规范上,对于这项惠及几亿农民的大事,仅靠这种规范显然是不足的。

4、主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总量庞大,主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社会尽责。同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新农合方面的规章制度了解不深入,不透彻,极易发生违规行为,最终酿成职务犯罪。如,本案中的陈某,明知他人拿来的申报表系伪造的,仍不经审查就加盖公章,还自己还帮助伪造审批表。

四、预防此类犯罪案件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惠民工程,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由政府领导牵头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且强化监管职能。二是强化各级管理机构建设,为新农合制度的运行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2、加大宣传力度。一项政策下来,宣传是关键,通过此案的查处,我们了解到,大多数群众不知道有医疗救助这项政策,为此,一是抓住宣传时机。民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救助政策的规定通过各种途经进行宣传,让百姓家喻户晓,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当年在关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救助标准、金额等,让群众心里有本明白“账”。二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村镇宣传专栏等有效形式,宣传国家医疗救助的意义,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政策、拥护政策、落实政策。三是倾听群众的呼声。无论是民政局还是新农合办,都应进一步健全联系群众制度,构建群众工作平台,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向农民群众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规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农民群众的咨询、信访和举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3、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科学管理机制。科学管理的前提是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主要依靠政策引导和地方法规规制,这种状况很难适应管理需要,要从根本上保证该制度的健康运行,必须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建议社会各界加强调研,提出立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新农合法律体系,把新农合制度纳入到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真正发挥其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作用。

4、农合办与民政部门应加强协调,共同堵塞漏洞。一是农合办与民政局要共同制定相关规定,出台措施,防止医疗救助款被事件的发生;二是要在严格医疗救助款的发放程序,民政部门与农合办要协商好,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发放。三是要相互监督、制约。作为医疗救助款发放和审批的民政部门和农合办,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错发、误发、骗发。四是各村委会、社区在对申请人员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时要确实把好关,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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