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_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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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今天主要讲一下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土地,对于老百姓来说,是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但它对于一些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来说,却成了个人“发家致富”的捷径。近年来,农民因不服土地执法问题而上访的现象不断增加。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也逐渐暴露出来。在国家对土地管理保持严而又严,紧而又紧的高压态势下,国土资源部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国土领域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国土系统职务犯罪有以下特点、原因及应采取的预防对策。

一、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当前,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类型以受贿罪、贪污罪、渎职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为主,手法多样。土地领域的受贿犯罪表现为利用手中职权,在土地征用、审批,监督检查,土地招拍挂,土地转让、置换,土地测量,办理手续等各个环节上搞权钱交易。贪污、挪用犯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补偿项目,改变补偿标准,侵吞、私分、挪用征地补偿款。有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利用经管财务的便利,对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用予以侵吞,还有的弄虚作假,获取土地使用权并转让,从中获利。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针对征地补偿款的职务犯罪也较多。

土地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具有多发性、连续性、群体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性表现在土地监督管理的每个环节,以及不同的管理层级和不同的经济区带、地域。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连续性表现为犯罪主体大多数都是数年多次作案,有的每次数额虽不大,但三番五次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

贿金额越积越多。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群体性表现为上下联手,窝案串案较多。有的是同一行贿人先后向多人行贿,有的是同一单位的多名领导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还有的是内部人员下上串通,共同收受或转送贿赂。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表现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过程隐密,不易察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土地领域引发的职务犯罪就是如此。他们往往借“改革”、“发展”,以搞活经济和招商引资为幌子,利用权力或影响,直接出面或通过“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打通关节,从中收取贿赂。或者以配偶、儿女或亲属名义入“干股”、“空股”,变相插手建筑领域,从中收受巨额贿赂等。

(一)从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基层国土所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作案多。我院立案查处的大多数案件为基层所主任、乡镇分管领导、乡村村官,有的是单独作案,有的是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手段多样化。土地的审批、行政处罚等环节漏洞百出,为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一些基层所的领导及乡镇分管领导采取截留并非法使用土地清理罚没款、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用于发放福利和报销私人费用、违法违规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手段实施犯罪。

3、共同结伙联手犯罪多。多数案件都是违法犯罪人员上下联手、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违法犯罪。共同结伙犯罪,主要是国土所负责人出事,国土所会计、乡镇分管领导接着出事,易形成连锁反应,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案连多案,一案有多人,案中有案”现象突出。

4、犯罪金额大,影响恶劣。违规乱收费,把大量公款转入“小金库”运转,涉案罪名往往是贪污、挪用、渎职并存,涉案金额较大,有的涉嫌几十万元,而且乱收费项目繁多,在群众中影响恶劣,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5、财务管理十分混乱。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现象严重,基层所负责人与会计相互勾结,不按国家财务制度规范真实地反映资金状况,导致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利用“小金库”大肆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

(二)在征地拆迁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

1、内外勾结,大肆敛财。随着房地产开发的狂热,那些投资商、开发商削尖脑袋寻找关系,利用手中的钱换取掌管国土资源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钱的诱惑使他们有人相互勾结,上下串通,有的直接违法审批,向投资商、开发商索贿、受贿;有的充当说客角色,向上级主管人员转送贿赂。

2、分布面广,涉案人员多。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是要经过逐级审批,所以,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大多是窝案串案,“拔出萝卜带出泥”较为普遍。

3、不择手段,胆大妄为。犯罪分子为了掩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多采取将卖地的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截流公款不上缴,私设“小金库”,从中中饱私囊等。

4、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在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已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人员,有的已延伸到县、区以及乡、镇的个别政府官员。

二、利益驱动和行政环境因素是职务犯罪主要诱因

土地领域职务犯罪发生较多的原因,既受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也有公共行政环境、经济利益驱动和个性特征诸多因素的影响。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富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一些人浮躁、攀比,一切向钱看,自律能力相对较差。法制建设尚未完善,体制障碍有待克服,监督机制亟须建立,这为诱发土地领域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全面起飞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圈地运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耕地减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那些区位优势好的土地常常成为群雄角逐的目的,这为诱发土地领域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

行政环境因素对土地职务犯罪影响大。行政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它决定着政府管理的深度。当前我国土地领域,权力干涉多,监督环节不足,是诱发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譬如,土地部门受同级政府管辖,干部任免权、编制审批、经费批准,样样都可以成为某些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土地领域的利器。又如,我国在土地管理、规划和税收等方面,多个部门各司其责,职务上有分工,制度上不配套,没有形成相互间的制约,容易在管理结合部发生问题。另外,同一部门负责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评定土地等级,确认地价评估结果,还要组织大宗土地拍卖,这样也容易出现监管盲点。

占有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占有了巨大的获利空间,这是诱发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土地既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又是一种靠行政审批就可取得的资源。土地征用、出让、评估和交易等环节,都可以形成“低进高出”的事实。另外,虽然我国经营性土地已经全面推行了市场出让方式,但仍然难免有幕后交易发生。与公开竟价相比,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贿成本相对低廉,这促成了资本向行政权力的全方位渗透,同时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此外,法纪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是诱发土地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和治理土地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先后出台了系列法规、政策和规定。但少数土地管理人员怀有侥幸心理,利用工作之便,竟打起法规、政策和规定的“擦边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中饱私曩,给党和政府抹黑,败坏了部门形象,三、落实制度,分类预防

为了逐步减少乃至根除土地领域职务犯罪,在工作中,建议采取以下“二十字”方针及相关对策:

加强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倡导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观念,构筑思想道德防线。

约束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既要保障职权行使到位,避免行政不作为,又要防止权力滥用、尤其应当防止行政权侵犯土地财权。讲究权力制衡,对相关部门或同一部门相关环节之间设置互相监督权。

落实制度。预防土地管理系统职务犯罪,关键要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是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加快土地征用、征收制度改革,全面完成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扩大城市土地招拍挂范围,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办法,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土地管理系统主要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提高土地领域依法行政的能力。

分类预防。为了预防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除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之外,应当逐步实行及与存款实名制和财产登记申报制相配套的金融监控制度。为了预防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当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着重建立针对征地补偿款的收取、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机制。对基层组织重要岗位和管理重要资金的人员,要严把用人关、审计关。

从严惩处。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提高震慑力,一旦发现,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坚决打击土地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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