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探析5_职务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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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探析
宋友艳1,张克强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绥芬河 157399)
摘要: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是在教育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利以权谋私,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系统地分析研究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类型、特点等问题,对于预防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教育;高校;职务犯罪
教育是传播社会文化,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教育也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影响着国家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发展进步。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已成了职务犯罪的多发区,特别是发生在高校的腐败案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涉案金额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教育领域这一圣洁的殿堂中的职务犯罪上升之势,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深层次地分析研究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相关问题,是探讨如何构建惩治和预防机制的重要途径,对于做好教育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预防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实。
一、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及种类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犯罪的概称,也被称作“腐败犯罪”,与国外刑事法学理论上的公务员犯罪、白领犯罪等概念相似。在我国,所谓的职务犯罪,狭义上往往仅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有关的犯罪被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些犯罪之所以被类型化为不同的犯罪,主要是犯罪主体的差异,以及其所侵犯的抽象的法益不完全一致,但是它们的行为特征基本相同,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这一特征,没有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狭义上对职务犯罪的归类,是我国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反映。因此,从犯罪学角度看,职务犯罪应当包括非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比如,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又如,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可以成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上述犯罪行为属于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职务犯罪,只是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职务”,不仅包括代表国家行使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职责、职务,还包括存在于其他领域的为了实现各种活动的秩序化的职责、职务。这种研究范式更适应于市场经济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因此,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是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私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侵害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和正常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是指在教育领域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给教育事业带来严重危害,对教育领域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1]。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体是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国有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产业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一样,并不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这里的教育领域一般指的是校园 1 内的职务犯罪,特别是高校内的职务犯罪,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贪利型犯罪
贪利型犯罪就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从第382条至第396条规定了12个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二)渎职型犯罪
渎职型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从第397条至第419条规定了35个渎职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三)侵权型犯罪
侵权型犯罪就是行为人滥用职权,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刑法》第四章规定了9个罪名,如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
二、新时期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发案部门相对集中
近年来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大案要案也逐渐增多,过去犯罪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居多,现在涉案金额甚至已达百万、千万。学校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基建、采购等部门。学校采购(包括后勤)环节尤其是学生用品和各种图书采购历来是学校职务犯罪最高发的领域之一,个别人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学校职务犯罪中一个比较传统的特征。基建领域发案率高是晚近学校职务犯罪的一个特征。我国学校从 2000 年起开始大幅扩招,各地学校都在扩大自己的办学规模,基础建设也相应成为了各学校的重点工作。这些工程往往是由学校特别是由学校党政领导自己决定的,因此基础建设就成为了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少数领导干部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通过暗箱操作从中渔利。另外,随着各大学校尤其是名校自主招生的权限越来越大,“招生”很可能是将来学校招生部门职务犯罪高发的领域之一。
(二)窝案、串案比例较大
窝案、串案所占比例较大,经常出现“查办一人挖出一窝,办理一案带出一串”的现象,集体腐败已成为学校职务犯罪的一个新特点。窝案、串案主要表现为学校内部的分管领导、下属单位负责人之间串通一气,为了少数小团体的利益,形成同盟,共同犯罪[2]。“窝案、串案增多”是学校职犯罪的一个必然,在学校的决策过程中,由党政领导决策而由中级干部执行是目前我国高校决策机制的基本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学校领导参与其中,这学校的相关主管责任人员集体决策,但由于集体决策没有受到更大范围的制约,因此造成集体腐败犯罪。
(三)涉案人员学历高、年龄轻
从学校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学历层次和年龄来看,学校职务犯罪主体的“高学历”特征是现在学校人才结构决定的。为了实现学校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近年来各学校选拔了一大批学历层次较高,业务水平较好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干部队伍中来。所 2 谓“高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本科学习经历及其以上的硕士、博士学习经历。我国学校经过多年建设以后,学校的高学历结构已经成为了现实。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 2012年,全国高等教育专任教师144.03万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为53.34%。高学历、高智商的人在作案时,往往考虑精细,布局缜密隐蔽性相当高,并且反侦查能力强,这就给办案增加了难度,案件错综复杂,处理较为困难。
(四)涉及到的主要罪名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在整个学校职务犯罪中发案率最高[4],主要因为学校在基础建设过程中牵涉到开发商与校方关系。这是学校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相同的特征。从学校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来看,涉案的总金额有逐渐增大之趋势,个案中涉及的金额可以说是达到了巨大。相对于高等院校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样巨大的金额是比较惊人的。这一特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另外,在职称评审、课题立项等相关活动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行贿受贿现象。
三、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教育领域相关立法
反对腐败,法制是保障。邓小平说:“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进入21世纪,我国教育事业进入空前发展阶段,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2年达到15%,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2005年为21%。2009年为24.2%,在学总规模达2979万人,位居世界第一。与教育事业发展的迅猛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教育领域立法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体系,但是,大多数立法都是形成于上个世纪90年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施行,2006年修订)。同时,目前教育立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内容并不很多,即便是有,也不是很缜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以下情况只规定了行政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6)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更是只有一条法律责任,即“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强化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机制
根据权力监督的一般原理,权力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力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另一方面是权力的制度监督和外部监督。职务犯罪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环节,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 3 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及教育领域贿赂防控机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其结果导致了教育领域某些行政部门和学校屡屡出现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公正配置。学校内部监督组织虽然有纪检、审计、工会等内部监督组织,但是这些内部监督组织和部门都是在书记、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被监督者管理监督者,如何监督?教育腐败的泛滥说明现行的权力体制对授权后权力运作过程的控制力和约束力还不足,使得用权人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当权力失控后,它的存在就成为产生腐败的重要源头,必然发生滥用的情形。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抓好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工作。由此,强化权利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规章建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前提。包括:党内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招生招标公开、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校务公开、信访举报,述职述廉,以及问责追究等制度,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特别重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要围绕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人、财、物管理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实现权利运行过程的动态公开,并把动态公开与全程监督相结合,切实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5]。
(三)整合侦查职能管辖
我国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冲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管辖冲突形式。职能管辖也叫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6]。在刑事司法方面,由两个机关分别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不利于对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立案侦查。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既包括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等犯罪,又包括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侵占等犯罪。现实中各机关在对待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时,所用的办案手法、操作程序乃至谋略都是不同的,这会造成并案侦查时的效率降低与效果不好的局面;若分案处理,则又出现一个问题,即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到底应由谁具体执行,侦査中的冲突如何协调、如何解决的问题?
解决刑事诉讼案件立案管辖冲突,可以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能够基于其法律监督的地位,侦査、管辖容易引起立案管辖冲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而保证侦查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有效地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质量,从而避免立案管辖冲突发生。另外,还可以改变现有的警检关系来解决立案管辖的冲突。因为公诉案件立案管辖冲突是由于侦查主体的多元化和互不交叉以及检警两家的相互牵制而对罪名认定不一致,因此,实行“检警一体化”,以保证在侦査方向上、证据的收集上和案件性质的认定上的一致性,就能够解决立案管辖冲突问题。参考文献:
[1]邹鹏.职务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J].人民检察,2012,(9).[2]莫洪宪.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的基本理念与价值目[J].法学论坛,2007,(2).[3]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77.[4]陈世伟.高校职务犯罪:典型生成及预防机制研究[J].犯罪研究,2010,(10).[5]饶桂生.高校职务犯罪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1).[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7.收稿日期:2014-01-29 4 作者简介:宋友艳(1973-),女,黑龙江大庆人,教授,刑法教研部主任从事刑法学研究;张克强(1971-),男,辽宁宽甸人,检察长。
The job—related crime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refer to the abuse of power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and then causing grave damage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In recent years, the rate of the crimes has risen, especially in colleges.In order to prevent this kind of crimes from happening,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ystematically analyze and deeply research such crimes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key words: education;college;job—related cr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