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学》复习提纲1_电工电子学1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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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复习题
1、土地:是由气候、地貌、土壤、水文、岩石、植被等组成的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更简单地说土地是一定范围的空间。
2、土地管理:是国家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满足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运
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手段等综合措施对全国城乡土地及利用过程,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属、利益关系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
3、地籍管理:是国家为收集和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
况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含测量)、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措施,亦称为地籍工作。
4、地籍调查的单元: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调查单元是宗地:凡被
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称为宗地。
5、土地分等定级的等级体系?:目前我国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1)土地等是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排列。(2)土地级反映城镇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果的差异。具体划分多少可依据城镇规模、复杂程度确定。大城市一般5-10级,中等城市4-7级,小城市以下3-5级。
6、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的制度。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
7、我国的土地制度: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8、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
9、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0、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的措施,保证我国现有耕地总面积在一定时间内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逐步提高耕地的质量。
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耕地的基本情况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出的,其具体的措施:一是在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二是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省级政府负责制;三是加强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四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都必须严格履行补偿耕地的义务。
一、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决定》提出的“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精神
二、明确界定省级政府的责任: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一)责任目标的确定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
(三)未完成考核责任目标的责任
三、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
四、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就是对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的信息持续收集调查,开展系统分析的科学管理手段和工作。地利用动态监测目前由变更调查、遥感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专项调查及土地信息系统等构成。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是目前的主要手段。
11、耕地的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12、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而采取的管理制度
13、土地整理: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复垦:是一项综 1
合工程技术,它通常包括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两个过程。土地复垦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土地的生产力,保持土地的环境功能,实现土地生态系统新的平衡。原则:
1、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2、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农用地原则
3、统一规划,“边建设、边复垦”原则
4、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原则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要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一定区域的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也就是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规模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的总体的、战略的配置。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土地的政策,求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15、基本农田的概念?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基本农田要占本地区耕地的比率?现行法律还对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进行了规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17、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1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期限、形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等。按照转让前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的转让,二是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补办出让手续后的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居住:70年、工业: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一)出售房屋
(二)公司兼并(19、土地征收: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0、农用地转用的概念,农用地转用应符合的条件: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简称,是指将耕地、林地、草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变为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建设用地的行为。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21、土地管理法阐述我国的基本国策: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写进了新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成为我国第一个写进法律的基本国策。
22、我国的土地日:是每年的6月15日
23、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有哪些:
1、山地多,平原少
2、土地总量大,人均少
3、人均耕地少
4、耕地总体质量差
5、世界排序居后
6、水土资源不协调
24、简述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12、征收过程的程序性
3、征收行为的有偿性
4、征收性质的强制性
5、征收行为的公开性
6、权属转移性
25、简述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五个步骤。
2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有哪些:(1)严格保护耕地: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节约集约用
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建设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3)统筹各业各类用地:按照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立足形成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4)加强土地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5)强化土地宏观调控: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立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7、土地权属争议的特征有哪些:(1)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具有多样性(2)土地权属争议的客体具有特定性(3)土地权属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实际问题多等特点(4)在处理方法上,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
28、由国务院审批征收的土地有哪些: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29、简述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几种情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正常收回;二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三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收回。
30、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内容有哪些?转让的基本形式?
一:转让的内容(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6)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二:转让的形式:
(一)出售房屋
(二)公司兼并
(三)交换
(四)赠与
31、简述地籍管理的内容: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
32、哪些土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3)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4)蔬菜生产基地(5)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6)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33、土地有哪些基本特性:(1)土地位置的固定性(2)数量有限性(3)土地组成的二元性(4)土地特质的唯一性(5)土地的可持续利用(6)土地或土地产权的商品性
34、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35、简述土地登记的类型和基本程序:
(一)土地登记的类型 1土地总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2初始土地登记: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3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4注销土地登记: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5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土地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36、简述城市土地市场的结构体系:
1、城市土地市场类型结构(1)城市各类用地市场: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用地市场等类型(2)城市土地产权市场:土地所有权市场、土地使用权市场
2、城市土地市场层次结构(1)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交易对象: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交易方式:出让、出租、入股、性质:垄断性市场(2)城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对象:土地使用者之间、交易方式:转让、转租、抵押、入股、性质:竞争性市场
3、城市土地市场组织结构(1)城市土地市场主体组织:产权独立、自主进行市场决策、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2)城市土地市场中介组织(3)城市土地市场调控组织
37、城市土地市场供需调控的政策工具有哪些:
(一)发展计划和规划
1、发展计划: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存在的问题:计划编制往往流于形式,脱离实际,不具备操作性;出让计划缺乏约束力;出让计划不公开,透明度低;在计划管理中农用地转用指标没有分类,造成混乱。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确定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控制指标,制约城市土地市场的土地供给总量;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划分土地利用区的形式明确了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的转变受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制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年度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政策:1地租政策:出让金、年租金等2税收政策:通过对土地市场运行过程中不同环节进行征税实现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土地增值税等;通过减免税实现对土地市场的调控。3财政投资政策:利用财政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调整产业结构;利用财政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调节地区差异。
(三)金融政策:直接调控:1量:中央银行直接规定土地开发信贷的最高限额2质:中央银行直接限制商业银行土地开发信贷的结构;规定银行发放土地开发信贷的方针、基本条件;鼓励或限制商业银行对土地进行投资,制定和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土地开发的方针、条件
38、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及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地补偿费用是对被征地单位对土地的投入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对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费用的总和。
(一)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除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平均计算。征用其他土地(园地、鱼塘、宅基地、林地等)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按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①青苗补偿费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②被征用土地上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尽量移栽,用地单位支付移栽人工费和树木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作价补偿。对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39、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要求:(1)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3)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4)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5)出租、出卖房屋和非法转让房屋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0、论述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1、城市土地市场管理是由土地市场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土地市场的客体(稀缺资源)、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实际是土地产权流转)、土地具有保值和不断增值的特性。
2、城市土地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要求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由于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土地开发和供给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城市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 吸引外资,盲目地价优惠 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导致土地隐形市场活跃 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 城市内部,优地劣用 商品房大量空置,城市土地隐形浪费严重 区域间无序竞争,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导致产业结构趋同,城市土地宏观配置不合理 城市内部土地利用率低,城市规模不断向外膨胀,导致城郊耕地大幅减少
41、论述土地资源调查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一、准备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调查任务,制定土地调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基本情况、资料情况、技术路线、技术方法、技术流程、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及主要成果等。
2、人员培训
3、开展试点
4、资料准备:基础地理资料、遥感资料、界线资料、土地权属资料、已有土地调查资料、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土地管理有关资料、各种专业调查资料、社会经济资料的收集、各种表格。
5、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二、调查底图制作
三、外业调绘
1、路线勘察
2、制定工作分类系统
3、室内预判
4、外业调绘
四、内业工作
1、转绘工作
2、量算面积
3、编图与图面整饰
4、成果整理
五、检查验收
42、论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程序:
(一)申请: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二)受查审查,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符合的条件: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受理: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
三、调查
四、调解或处理
1、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
(五)送达和执行送达是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方式,将调解书或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递交当事人的行为。调解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
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对生效的处理决定,当事人要自觉履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对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3、论述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价格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一)土地价格定期公布制度
(二)土地价格评估制度
(三)土地估价人员资格认证和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评级制度
(四)土地登记和土地价格申报制度
(五)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行最低限价制度
(六)政府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提前收回已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七)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转移有优先购买权
(八)政府对地价上涨可采取必要行政手段,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