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_资产评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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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国有企业都进行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中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部分,涉及国有企业中土地资产的评估也是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业务。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评估工作,政策性强,业务复杂,涉及评估金额巨大,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评估中,如何化解中介风险,提高评估报告质量,是每个评估机构首先考虑的问题。在国企业土地改制评估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首先应该认真研究和分析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的有关法规,搞清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方式的本质,正确恰当地选择价格类型,科学合理的选择评估方法,从而得出准确的估价结果。下面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不同的处置方式应选择的价格类型和评估方法进行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土地进入市场进行转让交易,客观上对土地估价中介服务业务提出了客观需要,特别是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有了更快的发展。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对原为划拨土地的存量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重新配置;国有企业改革和战略性结构调整中土地资产需要重新盘活;农用地市场开始形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已经发育;各级政府逐步提高了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招标、拍卖比例,等等。这些市场化取向的改革都对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提出了更多的市场需求,客观上要求土地评估中介服务业务的拓展。
可以说,土地估价行业是伴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这二十多年里,土地估价行业在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建设中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中介行业,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1.建立了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土地估价制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制度在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建设过程中,地价问题一直是核心问题和前提条件。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到城市基准地价测算,从出让地价到国企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从土地有偿使用到经营城市,土地估价从无到有,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体系。如:建立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宗地地价、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征地区片价等地价体系;建立了从估价机构注册与公示、&考试大&估价报告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改革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信息公示等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2.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体系与土地估价的技术标准体系。
已先后颁布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两个国家标准和三个行业标准,以及《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出版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系列教材》、《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动态监测》、《中国城市地价图集》、《城市地产评估》等专著和众多研究报告,有超过60个高等院校开设了土地估价的专业课程,形成了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的系列教育和理论研究体系。
3.形成了一只具有规模、专门提供土地估价中介服务的专业队伍
现在,全国共有2万多名具有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其中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上万人,执业土地估价机构2000家。经过脱钩改制、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三次改革,土地估价行业的人员素质、机构规模、业务能力、竞争风险意识等都有很大的提高,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规模的、能够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土地估价专业队伍。
4.有利地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建设
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1992年以来,全国土地出让金收人累计达1万多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主要用于了地方城市建设,对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市场建设起了积极作用。这其中出让地价评估和城市基准地价评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市场建设的基础工作。
5.有力地配合国有企业改革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共完成了近6万家改制企业的土地评估工作,显化资产几千亿元,仅由原国家土地局和现国土资源部确认和处置的企业数就达200多家,涉及宗地超过10万宗,其中包括了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等特大型集团公司的改制等,在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等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6.土地估价行业已初步走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道路
2002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改革了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方式,强化了行业自律,有力促进了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目前,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土地估价师协会,仅2004年,就有十多个省市成立了土地估价的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几年的改革,土地估价行业已初步走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道路
我国土地评估机构的现状分析
我国土地评估机构已经成为土地市场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媒介”。随着土地市场活动的日益频繁和活跃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将为土地评估业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专业服务性行业将逐步对外开放,外国专业人员被允许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中外评估机构不得不正面交锋,既在评估业务上,也在人才的争夺上,这种形势迫使我国土地评估机构必须直面自身的发展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我国的土地评估机构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主要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发展现在主要从事大量的宗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初的以政府事业单位性质的“评估所”为主,逐渐发展成为完全市场化的中介评估机构。
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指引下健康发展土地的价值不能孤立地看,它与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如房地产、金融紧密相连,有关土地的政策法规是在房地产、金融及国土资源等市场中出现问题的背景之下而适时提出的。我国在借鉴国外中介机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的土地法律构架。在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充分认识下,我国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土地估价制度和土 地估价师资格制度。我国先后颁布了两个国家标准、三个行业标准和一系列技术标准,出版了大量专著和众多研究报告,有超过60个高等院校开设了土地估价的专业课程,形成了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的系列教育和理论研究体系。形成了专业队伍并走上发展正轨,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统计的数据得知,截至目前,全国执业土地评估机构已达到205家,省市级机构遍布全国各市县,全国经过资格考试认证的土地估价师总数达到19,520人,其中执业土地估价师有2,098人。经过脱钩改制、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三次改革,土地估价行业的人员素质、机构规模、业务能力、竞争风险意识等都有很大的提高,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规模的、能够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土地估价专业队伍。
找准了自身定位并建立持续发展的市场,土地评估机构有力地配合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市场建设。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万多亿元,其中近三年累计达9100多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主要用于地方城市建设,对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市场建设起了积极作用。土地评估机构有力地配合了国有企业改革。据不完全统计,自1992年至2001年,全国共完成了近6万家改制企业的土地评估工作,显化资产5千多亿元,仅由原国家土地局和现国土资源部确认和处置的企业数就达200家,涉及宗地约9.8万宗,面积约16万公顷,土地资产价值近1500亿元,其中就包括了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通信等特大型集团公司的改制等,在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等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在问题,我国土地评估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清可能受到的来自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各种影响和制约因素。
脱钩改制不彻底,国土资源部早于1999年就发出了《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通知》,要求参与市场竞争的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按规定现在的所有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都应该是完成脱钩改制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企业法人实体。但是,由于受传统的经营体制和经营观念的影响,有许多机构的脱钩改制只是形式上的,并没有真正实现企业化经营,更缺乏充分的市场研究,尚未建立良好的投资管理和企业管理内部机制,甚至少数机构还受到来自行政的干扰,这对机构自身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地方壁垒依然存在。,001年开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了确认审批制,由机构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土地估价及估价报告进行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将追究责任,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于评估机构的行政干预。但土地估价机构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壁垒,一些省级的估价机构,实际上只具备其机构所在市的估价资格,单独进入本省的其他市是非常困难的,只有通过与其想进入城市的本地评估机构合作等迂回的形式。外国评估机构的介入加剧竞争,我国加入WTO后,逐渐涌现了一批中外合资和外国独资的地产评估机构,这给国内评估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因为这些机构先进的管理理念、成熟的评估技术、服务手段和实践经验。正是这些优势,突显了目前我国国内评估机构存在的规模小、机制不活、市场意识差、职业素质不高、经营管理水平弱、独立性不强等问题。
机构之间存在恶性竞争,我国土地估价机构存在短期行为多、恶性竞争严重的现象。不少估价的工作重点不是放在专业服务上,而是放在公关上。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送回扣已成为行业默许行规之一,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评估服务的质量,危害了行业的声誉,损害了行业的利益;二是各估价机构争相压低收费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是由财政部、物价局规定的,全国统一,有些评估机构为了达到争取市场份额的目的,自行推出自己的收费标准,并向金融机构、企业、法院等公开,给行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三是同行之间互相诋毁、拆台。估价行业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先后有百余家机构在寻求生存发展之道,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骚一两年,之后沉寂下来,原因之一就是急功近利,赚钱的心态多于做企业的心态。市场接受度较差,影响市场接受度的因素一是服务范围,二是服务质量。目前我国的土地评估机构主要业务范围就是土地资产价格评估,范围太窄,缺乏市场灵活性,同时由于服务意识和技术等问题,服务质量难以达到市场需求的要求,这样从市场需求者的角度就认为土地评估可有可无,只要不被强制要求不得不做,就缺乏需求的主动性,由此引起土地评估时常需求量极不稳定。
风险意识不够,土地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实体,独立承担业务,享受相应的经济收益,同样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过去作为事业单位,后面有强大的行政主管部门,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现在作为企业单位,必须面对A级B级机构不均衡发展的风险、税收风险、法律风险等问题,风险明显加大,我国土地评估机构却没有相应制定迎接风险的举措。
针对我国土地评估机构遭遇的制约因素,本文从脱钩改制、开拓新业务以及加强风险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彻底脱钩,走企业化改制的道路
机构改制过程中,在本金配置上按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所承担的不同风险以及对估价所贡献的大小进行配置,通过改制把员工的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根据公司运作,坚持股本金的配置必须相对集中的原则,经营者持大股,避免“改制前吃集体,改制后吃股东”的现象。经营管理层在改制中既是得利者,更是风险和责任的承担者,要让经营管理层意识到既然改制,就必须顺应发展,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经营管理层应该考虑以下几点:第一,要有积极的意向,主动迎接挑战,并对生存要有一种“危机感”。第二,在市场拓展上要高度重视,经营策略上要有针对性,内部管理上要下功夫,在人才引进、培育上要想办法,在业务质量上要不断提高,使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有亮度。第三,要提高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应变能力,适应外部环境,要在拓展市场、创造更多的生存机会上动脑筋。第四,要积极做好
员工的思想工作,首先,使大家认识到“狼”真的来了,挑战就在面前,机遇也在面前。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意识,练好“内功”,公司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其次,培养员工树立良好的品牌理念,培育自己的企业文化,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使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
积极开拓新业务,走多元化发展道路随着各项经济领域的改革,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机遇也大量地涌现出来,关键是看谁在土地评估业务上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
目前摆在土地评估机构面前的机遇主要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征地价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评估,这三个评估政策的出台,将会大大推进土地评估业务的发展,而且可以一举三得:既为中介机构找到新的业务渠道;又推进土地评估事业向前发展;还使国土资源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政策得到落实。还有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拓展。随着土地市场的逐步完善,要开展更多种类的土地中介业务来保证机构业务量和经济效益,国土资源部已将土地登记代理作为新的产业方向发展。可以预计,登记代理在不久的将来将和土地估价共同形成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综合业务。我国土地评估机构要尽快引进这种业务类型,争取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评估机构拓展业务受到资质业务范围的限制,但是市场对其的要求是综合性一条龙式的服务。因此,各类评估中介机构可以考虑合并加大规模效应、提高规模效益。这种做法也可以加快企业的壮大和树立良好的品牌,提高与国外进来的评估中介机构竞争的实力。
加强风险保障,走健康发展道路,随着土地评估机构的市场化,尤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又取消了土地评估结果的审查确认制度,评估机构的风险明显增加。应对风险的策略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要控制风险,从机构自身的角度出发,加强内部项目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和估价报告质量;要规避风险,这要求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环节、规范服务内容;转嫁风险,从整个行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考虑如何建立行业保险制度,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有关保险业共同建立执业保险制度,这是促进评估行业顺利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要整个行业联合起来,建立一套完善行业退出机制、保证行业的优胜劣汰的措施,毕竟我国土地评估机构大量规模较小,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的基础上受外部影响很大,一旦环境改变,他们往往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环境,就会面临着倒闭的危险,而机构拥有的不动产和人员将无法继续安置,这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国家要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定期审核,保证该行业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谭杰,深圳估价行业问题思考,房地产中介,2003.4
2.克里福德·科布(美),寻找中国企业的好模式,国外社会科学,2004.5
①高富平、黄武双合著《房地产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118页。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③王小莉主编《土地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62页;高富平、黄武双合著《房地产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118页。
④高富平、黄武双合著《房地产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119页。
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