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市配套设施费收取办法_唐山福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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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财政局
唐价经费字[2003]44号 关于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批复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唐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精神,经过对各县(市)、区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下列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遵化市、迁安市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44元;非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25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2.6元。
各县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3元;非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2.6元。芦台、海港、南堡开发区和汉沽管理区可参照执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根据省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项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的办公、教学用房及附属设施,医疗、福利、文化、体育、市政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免收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按省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05年9月1日起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
唐山市物价局 唐山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唐山城市配套设施费收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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