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_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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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办单位: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大队)。
协办单位:法规监察科(股)。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二、处置原则
(一)超过规定的动工期限闲置不满1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批准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建设;
(二)闲置土地满1年不满2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三)土地闲置满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已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项目资金落实,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征收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也可重新确定动工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开发,限期最长不超过1年。半年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将土地进行绿化。限期届满仍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四)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市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五)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六)对确无项目、无资金的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七)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重新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在征收原土地使用者闲置费后给予补偿。
以上1、2、3类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认定条件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二)开发建设后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处置程序
主要程序为: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立案→会审(小组→支队→局)→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需要听证的按听证程序办理)→报政府审批→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需要行政复议的和行政诉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并通知相关部门→对处置的闲置土地所有资料立卷归档,并跟踪检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执行情况。
(一)调查取证的具体步骤
1、调查时应对闲置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或
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抵押的则需他项权利证等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查(复印件需加盖当事人或单位的印章)。
2、通知当事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依法设定抵押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就闲置土地的座落位置、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闲置的原因、有无开发能力(并要求出示银行资金和项目证明)、开发计划等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将记录交被询问人看是否属实并签名。必要时,可要求其写一份涉及调查内容有关的情况说明。
3、通知当事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到闲置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并绘制现状草图。
4、制作闲置土地调查表、闲置土地会审表和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集体会审
1、闲置土地情况调查清楚后,先由监察支队(县大队)召开会议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局闲置土地会审会;
2、局闲置土地处置领导小组集体会审,由闲置土地调查人员向会审会报告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闲置原因和支队提出的处置建议,局会审会根据支队(县大队)的建议和付款情况提出处置方案;
3、将局集体会审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