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_合同章保管协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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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依约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对他人之物进行保管的人称为受寄托人或者保管人,将物交于保管人保管的人为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 1.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行为为标的。

 2.保管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 3.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妥善保管。“妥善保管”通常指保管人在进行保管时,应尽适当的注意义务。

3.专属保管。保管人应亲自为保管行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危险通知义务:①一般危险通知义务。即在保管物因自然原因或第三人侵害可能处于灭失、毁损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危险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5.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但经寄存人同意或者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的情形除外。

6.返还保管物。当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返还保管物。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及必要费用。

2.特定情形下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到损失,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特定情形下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重点法条解读

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

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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