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学校章程_学校科普计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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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立足社区,服务百姓,完善社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科普教育体系,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创建学习型社区,促进社会进步服务。

第二条 办学方针 整合各种教育资源,采取灵活的办学形式,强调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效果,鼓励因地制宜、提高创新,开创科普教育的新局面。

第三条 办学形式 市、区、社区分别成立科普学校及分校,市级称“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社区级称“社区科普学校 X X 社区分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领导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科协共同创建和管理,坚持“市级统一指导、社区自我发展、各方积极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办法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组建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全市社区科普学校的办学工作,制定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组建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讲师团,组织编写授课讲义,负责全市社区科普学校的总结表彰工作。

2、社区科普分校

社区科普分校是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和教学单位,各分校亦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在市社区科普学校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区科普分校要安排好办学场所,固定授课时间,稳定学员队伍,根据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的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计划,开展好教学工作。各分校还要聘请10名以上的科技人员和各方面人才,以科普志愿者的角度参加分校的教学工作。各分校还要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开设实用课程,尤其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下岗职工技能培训。

3、各区、县有关部门

各区、县的精神文明建设、民政、科协等部门是社区科普学校的管理单位,要组建社区科普学校管理办公室,指定具体工作人员,通过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科普分校的办学工作。要创造条件与区、县的行政职能部门合作办学,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组建本区、县社区科普学校讲师团,根据需要编写专业教材或讲义;以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的教学规划和年度教学

计划为指导,组织好本地区的社区科普学校办学工作,并做好总结、交流、推广和表彰工作。

第六条 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条款,各主办、主管部门在经费上要给以必要的支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解决办学场所和办学经费的困难。

第三章 教 师

第七条 教师聘任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教师由市、区(县)、社区分别聘任,组成三级讲师团。教师的主要条件为:热爱社区科普工作,有为公众服务的意识,有奉献精神,在某一专业有较突出成果或较高业务水平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才。

第八条 教学 授课教师要按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书写教案。教师授课要严谨科学,还要通俗易懂;要遵守教学时间,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

第四章 学 员

第九条 学员学习 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学员主要集中在各社区科普分校教学班中学习。凡热爱学习,遵守学员守则,自愿报名参加学习的社区居民都可以参加学习。

第十条 学员结业 学员参加学习,按成绩填写学习记录,修业期满,考核合格者,发给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结业证书;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办的专业技能培训班,学习结业后由劳动部门颁发有关证书。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奖励

1、积极参加教学活动,全面完成教学计划,受到学员欢迎的教师,分别按管理权限由市、区(县)、分校在每学年结束时,进行表奖,并通报教师所在的工作单位或退离休管理部门。

2、对遵守纪律、尊师爱学、成绩优秀的学员,每学年表奖一次,并通报所在的工作单位或退离休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惩处

1、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的教师,按管理权限予以辞退。

2、对违反学员守则,影响教学工作的学员,由各分校予以除名,并报市总校备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溪市社区科普学校。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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