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初探_农村土地矛盾纠纷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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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初探
年轻干部联谊会第六课题组
近年来,农村土地矛盾一直呈多发态势,目前已居农村各类矛盾之首。这类矛盾发生时间长,调处难度大在,容易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笔者试着从解决矛盾的角度,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就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解决途径等做些探讨。
一、新时期土地纠纷呈现的特点
1、多样性。总的看,当前的土地纠纷已突破了单纯的“合同纠纷”这一范畴,出现了机动地纠纷(村集体与农户机动地收益分配纠纷)、建设用地补偿纠纷、甚至所有权纠纷(大包干前,人民公社对村级土地无偿划拨,用于建校建厂,而随着土地的增值,农民提出异议)等多种类型。
2、群体性。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很多时候涉及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加之个别村干部在发包过程中没有做到公正公开,引起了群众的怀疑和不满,致使在相当数量的土地纠纷中,所表现的并非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就是说,作为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告方,往往既不是发包人,又不是承包人,而是第三方既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且往往原告众多,极易引发群体上访和闹事。
3、复杂性。土地纠纷有的是利益关系失衡引发的,有的因土地延包政策落实不到位所致,有的因发包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健全造成的,有的是干群矛盾及其它遗留问题在土地承包中的集中反映,而大部分农村承包纠纷往往是“一果多因”,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法的结果,也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无疑增加了解决的难度。
二、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实地调研的情况看,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政策、面积、人口、经济利益等客观因素的变化导致了大量土地纠纷的集中涌现。一是金融危机使大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中央惠农政策的纷纷出台,许多昔日在外打工的农民回乡创业,要田要地。甚至有些在二轮承包中书面承诺不要承包地的农户,现在也找村组要田要地。二是长期累积的增人减地。在二轮延包时,大多数地方是按人发包的,有的村根本就没有留机动地,发包时还要按20年或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机械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缺乏合理性,有违公正,导致矛盾产生。三是规模性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或在村级消赤减债过程中,缺乏远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贱卖而导致纠纷产生。四是公益事业建设占地。农村要发展,基础设施要跟上。基础设施的修建就不可避免地占用土地,影响到农民切身利益而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源源不断地被蚕食、掠夺而导致纠纷产生。
2、土地确权不清楚、流转不规范引发的土地纠纷。一是二轮延包政策落实不到位。二轮延包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要求“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由于矛盾突出,二轮延包往往流于形式,致使矛盾不但没有解决,相反陷入恶性循环而愈演愈烈。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在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重,许多农民弃农务工,土地流转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证据意识,往往口头上说了算,出现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导致纠纷产生。
3、村支两委经营不善、管理不当引起的纠纷。一是管理混乱。前些年,农副产品不值钱,农民负担过重,种田亏本,致使大批农民外出务工,土地抛荒,许多农民将承包地一甩了之,而在家种田的农户捡好地,甩差地,村里既未登记又未过户,土地处于一种极为混乱的状态。二是缺乏民主。目前,大部分村对土地的发包,仅由村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少数几个人决定,尤其是对几十亩以上的土地承包期限少则5年,多则10年以上,不征求意见,无群众表决,不公开招标,大量土地经营权流向本村以外人员,村民牢骚多,意见大,矛盾纠纷不断。三是违法经营。有些村以消赤减债为由,置法律于不顾,擅自扩大机动面积,整体出卖土地经营权,从而使本来土地就不宽裕的农民,不能平等的享有村集体土地,损害了村民的利益。有的村实行有的村集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实行行政手段,假借结构调整名义,将基本农田栽种杨树,开挖渔池,大量基本农田成片成林,成块成池,时至今日,危害凸显。群众说,栽树是栽的根(祸),挖地是挖的坑(害人),其后果是农民对党委政府的极度不信任,严重的引发群体性集访。
三、解决土地纠纷的途径
主要有四种途径:
1、双方协商,自行和解。这是一种最简单易行的解决途径。协商必须遵从以下原则: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合法,即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事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调解,调解既可以是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乡村基层组织。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3、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发生土地纠纷的,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处理的范畴,当事人均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这也是有力的解决土地纠纷的救济途径。在运用诉讼手段解决土地纠纷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清原则,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尊重历史,依照法律程序,依据不同时间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调查后判断,先个别后一般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
四、减少农村土地纠纷的对策、建议
结合以上情况,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预防和减少土地纠纷。
1、理顺土地关系,确定土地归属。要对现有土地进行清理,适当调整,登记造册,签订合同,核发经营权证,确定土地归属。对外出务工人员,村委会可以成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土地托管组织,对这些承包土地委托经营,转让土地经营业权,必须经村委会备案,明确界址,理顺土地承包关系,预防矛盾出现。
2、实现民主管理,规范土地流转。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实际上就是对村级土地的分配调整,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履行法定的民主程序,承包人是本村村民的,承包方案应由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过半数通过。(会议应由年满18周岁的过半数的村民或本村三分之二的户主代表参加);承包人是村外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优先。
3、增强法制意识,合法经营土地。为了最大限度满足广大村民对土地的需要,村集体应该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尤其是要做到三个严禁:一是严禁将大片耕地经营权拍卖。法律明文规定,预留机动面积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同时对村级拍卖经营权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必须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睥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要。如果擅自将大量基本农田当作机动面积大片发包,会导致土地分配上的不公,侵占农民的利益。二是严禁不经报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渔,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耕用途。三是严禁实行两田制,确保农民利
益。有些地方实行土地面积“两田制”,一部分面积按照国家政策不走样收取水费和筹资,一部分面积则按市场运作价进行发包。美其名曰: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严重违反中央土地政策,实属歪和尚念歪经。村级土地归村级集体所有,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平等享受经营土地的权利,更有平等享受国家对土地优惠政策的权利,两田制实质上剥夺了广大农民应有的权利,减少了村民的家庭收入。
4、夯实基层基础,增强调处能力。大多数土地纠纷萌发在基层,只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让公道正派、廉洁有威望的村民进入村级两委班子,同时成立一支调解员队伍,进行土地法规和调解技巧的培训和指导,随时开展矛盾排查,及时化解纠纷。
5、健全农村保障体系,控制矛盾源头。当前仍有大部分农民把土地当作养老、防老的主要依据,从而对土地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如果健全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让农民摆脱过分依赖土地的命运,则能从根源上减少土地纷争。
总之,预防和减少农村土地纠纷,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