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归属法律依据_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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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归属问题简要说明:
一、《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的归属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二、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细化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收益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依法占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依法有权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结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作为收益的一种,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