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汝城县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及对策_农村土地资源纠纷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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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汝城县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汝城统计局----何成文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2-5-1

5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一个中心,打造五个汝城”的战略目标下,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土地呈缩减趋势,农民对土地更加珍惜。因此,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农民所需、农村所需,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成因

1.农民负担逐年减轻,土地效益提升,农民更加珍惜土地

近年来,中央、省、市、县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随着粮食价格稳中有升,征地补偿费用不断提高,土地效益大大增加,在许多农民看来,土地又获得了新生,成为很大部分农民致富的资本,因而寸土必争。

2.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

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农民外出多年,组里没给分地,有的虽然户口在本村,但因婚嫁他乡,组里也没给地。还有的当时分地时遗漏了,因当时对土地重视程度不够,也没去及时纠正。还有个别组,根本就没有搞第二轮土地承包,实施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一直未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有的结婚十多年,生小孩几个,一家多口却无地耕种,而有的农户,因人口减少,一人多份,甚至撂荒。

3.自然灾害对耕地的损毁

有些农户遭一场水灾寸土“未留”,全家无地耕种,承包者又无力恢复。有些地块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质量下降,也无法调整和更换土地,这些农民处于“上班无岗,种地无田,社保无份”的困境。

4.土地征用、流转的违规行为

近几年来,我县农业展业开发、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电开发、矿山开发等征用、租赁了大量的土地,征地、流转过程中,有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法规,出现了违法征地、变相租赁的现象。有的开发投资商未经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征地(租赁)协议,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了个人买卖行为。有的土地流转租赁后,将土地用于取土、建房、建厂,有的进行掠夺性开发,导致土地板结,水土流失,破坏土地的种植条件,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

二、产生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源

1.体制方面因素

改革开放以为,农民土地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这种体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主要是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来规定,缺乏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完备规范。因此,十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处于一种疏松而欠严密的体制下,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土地调整频繁,或者错误的理解土地承包永久制。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对这种松散而不稳定的局面形成路径依赖,这就造成了农村土地纠纷的体制原因。

2.环境方面的因素

影响法律实施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在农村,文化环境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的有大的影响。农民尚未形成以法律为至高地位,宣扬平等、公正、自由、尊重私利的社会风气,因此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

3.主观方面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都获得了极大发展,但限于人口较多,底子较薄的原因,目前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村较低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必然会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实施带来阻力。

4.传统观念的因素

几千年来,在我国农民观念中形成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在他们的观念中,应根据人丁数目均分土地,人死了要退地,有了新人口则要补地。因此不少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人

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极力反对,奉行“五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调整承包地的做法。

三、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基层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目前我县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需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1.正确把握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和要求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依据,以二轮延包为基础,以维护稳定为核心,以保证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稳定为出发点,坚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民依法合理流转土地。要坚持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作用,以调解为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继续坚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继续创造有利于农民向城镇化转移,土地经营向产业化、规范化、农民合作社方向发展的条件。

2.切实抓好依法完善土地承包的基础工作

当前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其根本原因是没有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中一系列政策,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在法定承包期内,除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征用土地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和侵犯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承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到位的村、组必须下决心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要权证》的核发、补发和换发工作。对因自然灾害、退耕还林、国家征收或集体占用等原因导致农村承包土地发生变动的,乡(镇)农经部门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完善土地承包档案。对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争议处理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精神,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在县、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积极认真处理,妥善化解矛盾。

3.严格规范土地流转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变相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流转、变相流转的关系一律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坚决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纠正和处理。今后新发生的土地流转一定要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办理规范的流转手续。

4.加强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工作各项政策,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要站在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各级主要领导要深入第一线,搞好调查研究,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解决村、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担负起调解仲裁农村土地包纠纷的主要任务。法院、信访和农经管理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要及时解决。

5.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

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担负起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县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受理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要解决好县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要列入年度预算。乡(镇)农经站机构要稳定,人员素质要提高,工作经费要保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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