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集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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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集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以来,农民负担明显减

轻,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种地收益和种粮积极行明显提高。但是,农村土地承包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农民反映土地承包问题的信访案件呈现逐步递增的势头。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砖集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9日成立了砖集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建立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落实土地承包政策,解决实际问题。主要是解决信访周期长和扯皮推诿以及法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从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机构设置:砖集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隶属于砖集镇人民政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的调解。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农业副书记张保华担任;副主任由农经站站长陈丙动担任;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经管站,为日常办事机构。吸收乡镇司法、土管、财政、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调解范围:调解委员会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一)下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2.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5.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6.其他土地承包纠纷。

(二)下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1.当事人一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已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申诉的;2.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3.无明确被申请人的;4.不属于调解机构管辖范围的。

工作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工作即告结束。对争议较大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提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解。

(二)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三)制定解决矛盾纠纷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研究分析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负责对村级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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