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分类体系演变_土地利用规划分类体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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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分类体系演变

土地资源数量分析应以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轮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其中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类体系依据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确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规划,即将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个一级类和46个二级类。

修订后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所采用的规划分类体系是在原土地分类体系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所确定的。

随后为了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土地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的基础上,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类体系。经过进一步优化调整,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实施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并按照此分类体系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分类体系采用的《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9]10号文)和2010年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规划分类体系,即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确定的。该土地规划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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