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担保书wr_不可撤销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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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
致:
鉴于借款人同意向(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并于年月日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经债务人请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担保 事项如下:
第1条 担保方式
1.1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借款人向债务人提供而未获偿还的借款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提前向债务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连带保证责任。
1.2借款人和债务人之间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贷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内根据主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2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介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其它有关费用,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处理抵押物费用)。
第3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及时偿还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或债务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借款人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借款人先行向债务人进行追索。即使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或物的担保,贷款人仍有权选择先行向本保证人进行追索。即使在同时有抵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借款人放弃、变更或解除抵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借款人承担所有保证责任,不因此免除本保证人对主合同规定的所有债务的保证责任。
第4条 保证责任期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5条 本保证人特别承诺如下:
5.1本保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作担保(注:具体内容详见《配偶承诺书》),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5.2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的因素;
5.3本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财产清单和其他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5.4本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变化或与他人发生诉讼等事项,均不影响本担保书对本保证人的法律约束力,如发生上述变化,本保证人有义务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保证书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即在 主合同及/或其项下任一相关附属合同或文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保证 书仍然有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保证书的有效性不受借款人与债务人、本保证人与债务人主间的任何合同、协议、担保、争议或纠纷而受影响。
保证期间,债务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的,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
第7条 不视为弃权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借款人对债务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主合同和本担保书借款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借款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能视为借款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8条 通知
借款人与本保证人之间关于本担保书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特快专递(EMS)方式根据本保证书所载地址发出的书面通知,无论是
否被退回,均视为送达。借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向本保证人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本保证人联系地址为:
第9条 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本保证人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主合同和本担保书一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则本保证人同意借款人有权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所负债务直接申请有管辖权法院强制执行。
第10条
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