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_土地改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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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历次土地改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改革
(一)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1931年)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1931年春,毛泽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为了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县、区、乡各级都建立了土地委员会。分田的大体步骤是:
(一)调查土地和人口,划分阶级。
(二)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焚毁田契、债约和帐簿,把牲畜、房屋分给贫雇家,现金和金银器交公。
(三)丈量土地,进行分配,公开宣布分配方案,插标定界,标签上写明田主、丘名、地名和,面积。
(二)抗战时期土地改革(1937年)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由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提出了“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之政策”。5月3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提出准备“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8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利用“减租、减息、减税”等合法的斗争方式,以“求得群众生活的改善”。
到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会议上,根据毛泽东的提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决定把减租减息作为党在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三)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
1947年11月,中共中央重新印发了毛泽东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重要文件。同年召开的中共中央12月会议讨论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一些具体政策。
1948年3月,毛泽东对土改总的指导思想作了完整的表述:“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和华东解放区,凡是过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被废除、土改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实行抽补、调剂政策,以解决贫雇农土地不足的问题;在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区,则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多余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陕甘宁、晋绥和东北解放区,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土地打乱,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开辟的解放区,也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开展开仓济贫、分土地、分浮财运动。
二、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土地改革
(一)第一次土地改革: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二)第二次土地改革:
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三)第三次土地改革:
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四)第四次土地改革:
1979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土地改革。
新中国的第三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并没有发挥出优越性,直到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一群农民违法结束了这种土地制度。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而官方推行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五)第五次土地改革: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建国以来首次提出农村土地可以流转。
同时决定中也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
一、和平改造的途径
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国家控制和支配的资本主义经济,其性质取决于所在国家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国家资本主义是一种新型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它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私人企业之间通过各种公私合同,如加工合同、订货合同、包销合同等在企业外部进行联系和合作。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又可分为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与全行业的公私营两种不同的形式。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就是国家向私人企业投入股份,国家派出人员和资本家共同进行经营与管理,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国家和资本家共同所有。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合营企业清产核资,定股定息,企业主脱离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按标准领取定息。除了要支付定息外,全行业公私营的企业实质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
二、经济赎买办法与团结、教育改造方针
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是通过和平赎买的具体方法来进行的。所谓赎买,就是国家有代价地变革资本主义所有制,用有偿的方式将私营企业收归国有。
和平赎买不同于我们通常讲的购买,并不是由国家一次性地支付一笔巨额的补偿资金,而是在把资本家的企业改造为国营企业后,国家把从企业经营中获得的利润支付一部分给资本家以作为补偿。简单地说,就是先把资本家的企业拿过来,在一定的期限内再把企业经营赚取的利润分出一部分给资本家。
和平赎买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1953年底以前,实行初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阶段。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将它们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分配形式采用“四马分肥”,即国家所得税、职工的工资福利费、企业公积金、私方股息红利四部分。赎买表现在付给资方的股息红利上。这样,资本家的剥削只占企业盈余的25%,绝大部分利润根据国家建设计划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
第二阶段:1954至1955年下半年,实行单个企业公私合营阶段。
第三阶段:1955年冬至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赎买发展为定息制度,即把资本家所有的生产资料折算成股份,国家每年按股份给资本家固定的利润,以定息的形式支付,其余利润由国家支配。到1956年底,全国公私合营企业核定私股额共计14亿元,国家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从1956年1月起的10年中,国家每年付息1.2亿元。加上“四马分肥”时期付出的股息红利及付给资本家的高薪等,国家总计支出32.5亿元,成功地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改造的过程中,对资本家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具体做法为:
首先,重视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引导他们参加各种政治活动,以他们进行社会主义前途的教育,使他们自愿地接受和平改造。
其次,本着“量才使用,适当照顾”的精神,给予资本家及资方人员以必要的工作安排,既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又使他们在企业内部与工人一起劳动和学习,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再次,在生活上“包到底”,给资本家以“高薪”,使他们的生活不致因改造而下降。另外,在政治上,他们仍有选举权,并且对于他们中间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改造并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恰当的政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