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_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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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桑植县自行车运动协会(英文名:Cycling Aociation of Sang zh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桑植县自行车户外运动骑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赢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格,振兴中华体育事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是自行车户外运动骑行爱好者自发成立的民间团体组织。接受桑植县体育局和桑植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自行车协会住所为: 桑植县澧源镇和平中路捷安特经销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家关于群众体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和指导我县自行车活动的开展。
(二)不断总结、研究我县自行车户外活动的开展情况,促进我县自行车户外活动的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举办全县自行车户外竞赛和表演,不断提高自行车户外运动技术水平
(四)培训自行车户外活动骨干,为省、市、县培养和举荐自行车户外运动优秀人才。(五)推动我县自行车户外活动设施建设。
(六)协助组织自行车户外活动,开展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
(七)协助组织参加全县、全市、全省的自行车户外比赛和主办全县的自行车户外竞赛和表演,开展与兄弟县、市、区相应组织交往。
(八)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本协会的资助和捐赠,用于自行车户外运动事业的发展。
(九)通过自行车户外运动宣传桑植、环保桑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爱好自行车运动;
(四)凡本县范围内的居民,市直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书;(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优惠在协会组织的竞赛场地和出版物上宣传会员单位。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开展自行车运动;
(七)培训自行车户外运动的后备人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修改协会章程
(十一)讨论我县自行车户外运动发展规划;(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作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委员大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陈贵生)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主席)行驶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决定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企业赞助;(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膳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前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章程草案原则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报正式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