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_统计法基础知识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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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是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有三项:一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二是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三是实行统计监督。

三、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

四、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是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统计任务最为重要的两支力量。

五、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以及成立的各级调查队。

六、《统计法》特别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七、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5月16日发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把《统计法》关于统计人员的资格具体化。同时规定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六)统计人员还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九、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高级统计师为高级专业职务,统计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十一、《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十二、《统计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未表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十三、《统计法》第十六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十四、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一

十五、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国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这些单位虽可能数目不多,但就调查的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却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但重点调查取得的数据只能反映总体的基本发展趋势,不能用以推断总体,因而也只能作为补充性的调查方法。

十六、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十七、根据所包括的范围,统计资料主要分两类:一是统计活动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二是经济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

十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一)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笔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

(二)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归档管理制度。一

十九、《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十、目前在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逐步形成制度。包括每年按照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月报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二十一、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有四点: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具有实用性

(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

十二、民间统计调查的特征

1、自愿性。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它是由国家授权进行的,公民和法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

2、时效性。

二十三、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统计违法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包括统计违法在内的一切违法的最本质、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仅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二

十四、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领导者的统计违法行为。这类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以下四种行为与案例题有关)

1、自行个性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惩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行为。二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是没有任务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篡改统计资料是指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二十六、被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该违法行为包括: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是指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2)经催报后仍未按照提供统计资料,提指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照提供,且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仍然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也就是说无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都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是指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机关向有关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答复有关部门的一种统计法律文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是指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6、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未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虽然报送了统计资料,但没有在规定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期限内报送,从而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二十七、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的一种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二十八、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

二十九、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执行职务必须履行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十、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属占诫罚的一种)。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7)迟报统计资料的。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7)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行政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具体应当给予何种处分,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的。行政处分的主要特征是:

1、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行政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隶属关系,又称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的直接形式是对干部或职工的管理权限。但是,行政处分的适用,也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例如,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国家各类公务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十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2)强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后果的。

十四、统计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

一般来讲,统计行政机关除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外,对其他行政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向其主管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三

十五、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询权,2、要求提供资料权,3、询问权,4、现场检查权,5、登记保存证明和资料的权力,6、复制权。

十六、《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统计执未能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依法设立的统计检查机构。

十七、立案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存在,且违法情节较重。

3、依法需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4、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理范围内的。三

十八、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行政机关在对单位作为2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作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签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执行。

十九、属于下列违法案件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输案件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此外,还有作出销案结论的。

十、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十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一是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为。二是管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三是统计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十二、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警告。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在级别管辖上,大部分统计行政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统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统计行政案件,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颂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十六、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四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料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十八、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料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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