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总登记通告_土地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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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总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总登记的范围包括全市各乡、镇、办事处辖区内村、居委会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总登记的时间从2012年5月30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0日结束。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权利人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土地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土地改革或其他历史时期颁发的土地证书、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4.已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单位应将原证书交回,换发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的日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
六、登记区内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实土地使用情况。
七、土地登记地址: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