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_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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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1-0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60号

【发布日期】2013-11-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发文机关】海关总署【生效日期】2013-11-7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7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税则号列: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 “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浆粕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01、4703210001、4706100001和4706300001;其他浆粕的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4702000090、4703210090、4706100090和4706300090。

三、凡申报进口浆粕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美国、加拿大或巴西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加拿大或巴西,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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