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高等级公路绿化管理办法_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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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等级公路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促进公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公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级公路是公路技术等级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进出口公路。

第三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高等级公路的绿化规划、计划、设计、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计划中,加强公路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路绿化的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五条 公路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公路绿化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公路绿化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完善本辖区内公路绿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编制公路绿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公路绿化工作经验交流、对口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区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公路绿化管理部门,配备绿化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公路绿化的义务。

第九条 对在公路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公路绿化法规,损害、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公路绿化应纳入全社会的绿化之中。在各级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章 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公路现状及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公路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公路绿化现状分析、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如绿化分隔带、互通区、公路留地、服务区、养护用站房等公路用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实施项目、路线、绿化形式、责任单位、投资概算、验收时间及单位等。

高等级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路绿化规划应根据公路建设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公路沿线的现状特点,按照远近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编制,并纳入地方的绿化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应作为生态景观的基干林带进行建设,设计应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使之具有目的性、整体性、稳定性和艺术性,充分满足公路绿化美化功能、兼顾生态景观要求。

第十四条 高等级公路在宜林路段应保证两侧距边沟以外不少于2米的留地作为公路用地,主要用于公路养护和绿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公路两侧按高速公路100米,一级公路50米,二级公路30米的标准进行生态林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审批,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进行交(竣)工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对无公路绿化设计和不组织同步实施的新、改建公路工程,不得进行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对公路绿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由于季节关系,经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的同意,绿化施工也可视具体情况推迟半年到一年进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补充验收,报工程交(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备案。

新、改建公路绿化的施工可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工程规模较小不适宜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施工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原有公路的绿化日常性的更新改造可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规模较大的更新改造工程也可招标,其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新、改建公路的管理用房,应将庭园绿化内容一并进行设计,所需经费列入房建工程概(预)算,并与房建工程同步施工和验收。公路用房的绿化设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高等级公路绿化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属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绿化带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要在公路两侧优先安排防护林、退耕还林、农田林网等林业生态项目营造绿化林带。

第十七条 公路绿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绿化设计内容和绿化工程招标要求施工,并自觉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路绿化验收内容含设计内容验收、种苗质量、种植穴规格、客土数量、种植质量及绿化成活率。未成活的绿化植株必须由施工单位补植。

新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绿化率达95%以上;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占应退耕还林面积的90%以上;疏残林的补植或更新改造面积占疏残林面积的90%以上。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绿化管理要充分依靠各级政府,专业单位与沿线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共建“畅、洁、绿、美”文明路。

第二十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绿化资产由负责管护的公路管理机构主管。经营性收费路段的公路绿化在经营期间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费由经营单位支出,并自觉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公路绿化管理纳入公路全面养护工作,并列入公路养护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的管护费用单独列支,列入公路养护经费中,经费必须满足基本管护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路绿化当年成活率在平原区应达到90%以上,山区应达到85%以上,保存率(成活后二年的保存株数占设计标准数的百分比)在平原区应达到85%以上,山区应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公路绿化植株的除草、修枝、修剪、抹芽、扶正、浇水、施肥、刷白等一系列培育工作,并本着“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证植株正常生长。整形修枝、修剪要根据不同树种、生长期特点,本着“造形优美、合理”的原则,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路政管理应把公路绿化的管理纳入路政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中,及时做好破坏、损坏公路绿化的调查和赔偿、处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公路绿化用地。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路绿化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公路绿化属防护林、风景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高速公路、国省道因拓宽等原因,确需采伐的须由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复核,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公路绿化树木有收入的,必须如数纳入公路绿化经费,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绿化档案。每年都要按档案要求进行实地调查登记,数据要求真实、准确,报表及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生产、生活场所的庭园绿化要因地制宜,全盘考虑,合理规划,精心设计,绿化覆盖率须达到40%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赔(补)偿按《湖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盗伐、滥伐和损坏公路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公路树木、花草的;

(三)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

(四)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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