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赴港澳指南_赴港澳派遣证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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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赴港澳指南

一、因公出国、正步港澳范围与对象

我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赴港澳[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或签注。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因本单位事务出国(境),原则上应通过因私渠道输出国(境)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的或确有必要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应按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按照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加以管理。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机关和单位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授权,我省具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和单位有:省委、省政府、省外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石家庄市、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华经制药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三、各任务审批机关和单位审批权限

(一)省委、省政府审批事项

1、在省人大、省政协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访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委审批,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设区市市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政协主席,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人大、省政协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级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常务副职(正厅级)出访,由省政府和省委审批。

3、设区市、省直部门的其他市厅级干部,省委、省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境外培训管理类团组、境外办展20人以上团组,由省政府审批。

(二)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审核事项

1、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省级干部出访请示件的审核上报;审核正、副市厅级干部和省委、省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访;审批除从事对外贸易、承包工程、外派劳务、科技交流与合作、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外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审核或审批特别授权的人员出访。

2、省商务厅:审批从事对外贸易、承包工程、外派劳务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

3、省科学技术厅:审批从事科技交流与合作、出席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

(三)有关设区市政府审批事项

1、石家庄市政府审批事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2、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政府审批事项:本市县处级及其以下经贸、科技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有关企业审批事项

华北制药集团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审批除省委、省政府任命管理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外的本企业人员出访。

(五)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机关(单位)委托我省审批的在冀机构(企业)人员的出国(境),由我省省直有关任务审批的在冀机构(企业)人员的出国(境),由我省省直有关任务审批机关按照委托审批的范围进行审批。

四、基本的报批程序

(一)省级干部出访

省级干部出访,每年年底由省人大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出访意向报省委,省委连同省委党委出访统一研究审定。

省级干部出访请示件,由牵头组团单位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行文,送省外办审核.省外罗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填写“河北省省级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报笺”,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审批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以省委名义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政府领导以省政府名义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厅级(含省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访

1、设区市市委书记、人大主任、市长、政协主席,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人大、省政协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正厅级),省级领导兼任部门正职的常务副职(正厅级)出访,由本设区市政府,本部门(单位)向省政府行正式请示件,送省外办。经省有关部门会审和省外办审核后,填写“河北省市厅级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批笺

(一)”,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系统)、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省委书记审批。

2、各设区市、省直部门的其他市厅级干部和省管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访,由本设区市政府、本部门(单位)向省政府行正式请示件,送省外办。经省有关部门会审和省外办审核后,填写“河北省市厅级干部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呈批笺

(二)”,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系统)、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上呈省政府的请示件,内容要明确具体,要在距出访时间不少于45个工作日送达省外办(一式10份)

(三)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

处级及其以下境外培训管理类团组、20人以上办展团组,由本部门(单位)向省政府行正式请示件,送省外办(其中20人以上办展团组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经省有关部门会审和省外办审核后,填写“河北省处级及其以下因公出国、赴港澳组管理类培训、20人以上办展团组呈批笺”报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政府系统)、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四)省直部门会审制度。

省外办召集省有关部门会审时间为每周三上午,经会审同意派出的,由省外办签署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会审不同意派出的,填写“会审意见通知单”随同“请示件”退呈报单位。

五、呈报件的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材料

1、出国(境)请示件,内容包括:(1)团组名称、团(组)长姓名及人数;(2)出访国家或地区(包括途径国家和地区);(3)邀请单位名称(中外文对照);(4)出访理由、主要任务和目的;

(5)出访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对外身份(两人以上以“XXX代表团人员名单”作为请示件的附件一);

(6)出访日期、访问城市、在外停留天数及所需费用开支情况;

(7)如有省管干部以上人员出访,还应说明本年度出访的次数、出访国家及地区(包括港澳台)、任务或最近一次出访的情况。

(8)邀请函(电)复印件及译文(需从其本土发来,应有联络方式等)。

(9)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审姓名和出生年月日)。(10)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审批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各类不同性质的团组,另需提供的材料

1、我省自行组织的考察、访问、培训团组(1)提供团组日程安排。

(2)参加团组的人员如不属本部门、本地区的,须依据人员的管理权限提供其所属部门或所在市政府外办同意随团出访的书面意见函。

2、举办大型招商会以及举办或参加展览须提供中国贸促总会的批文复印件。

3、培训

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分别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审核件复印件,省政府立项的批复,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4、留学

须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或有关材料

5、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1)有无台湾人员参加、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的说明。

(2)如向会议提交论文,须提供论文的复印件和论文审查意见。

(3)外语水平证明。

6、参加“双跨”团组

(1)中央国家机关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外事部门按规定事先征得省外事办公室书面同意的函件,及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

(2)出国培训、举办或参加展览(销)会,可不事先征求意见,但应分别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审核件的复印件,中国贸促会批复的复印件。

六、有关细则

(一)关于前往未建交国家

1、省级和省管干部出访,由省直组团部门(单位)或有关市政府报省政府,请示件径送省外办审核,按照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外办出具省政府任务批件。

2、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出访,属从事对外贸易、承包工和等经贸活动的,由有关市、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报省商务厅受理,经报国务完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商务厅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市政府(单位)出具任务批件;从事非经贸活动的团组和人员,由有关市、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报省外办受理,经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外办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市政府(单位)出具任务批件。

(二)关于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1、根据国务完授权,我省我员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出访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省委、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秦皇岛市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由秦皇岛市政府审批。

2、省委、省政府和省外办、秦皇岛市政府,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临时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在港一次停留不超过30天,在澳一次停留不超过20天,经贸团组不超过30人。多次往返,香港每次不超过10天,澳门每次不超过7天。

3、派往香港、澳门机构(企业)工作人员、还须提供国务院主管部门在港澳设立有关机构(企业)的批文,编制使用情况的说明、《人员审查表》原件、《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仅限于香港)、特区政府428表或936B表原表(仅限于香港)。常驻人员延长在港澳停留期限,还须提供首次派出和历次延期的任务批件(批复)的复印件、主管单位对常驻人员在职工作表现的鉴定。

4、赴港澳文化交流项目,凡需要报文化部批准的,由文化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其出访任务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或省外办审批。内地人员短期(一个月以内)赴港进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事项仍按现行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因公赴港手续。

5、省级人民检察机关赴港澳执行个案协查任务的人员赴港澳事宜,在香港停留1个月以内或在澳门停留20天以内的,可凭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意见办理手续;半年内多次往返,每次在香港停留不超过1个月或在澳门停留不超过20天的,由最高检察院商国港办进行审批。省外办凭国港办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6、确因业务需要,要求办理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一年内多次进出香港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审批机关按照授权进行审批。

(三)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

派团组和人员赴国外进行文化交流,应经省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需事先报文化部或省政府立项审批的,由省文化部门负责办理。

(四)关于出国(境)培训

1、出国(境)培训主要分为参加“双跨”团组和我省自行组团出国(境)培训以及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零星人员到国(境)外相应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等形式。凡参加“双跨”团组出国(境)培训的,属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任务或执行政府间多边和双边贸易、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任务批件,凭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通知书,由出国任务审批机关按授权予以办理确认;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专款资助及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立项的国(境)我培训任务,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任务审批件或审核件的复印件。

2、由我省自行组织派出的国(境)外培训任务,属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的出国(境)境训,由出国任务审批机关按授权进行审批;经省政府立项批准的培训事项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省委、省政府个案确定的培训项目,由组团单位报有任务审批权的机关按授权予以审批。

(五)关于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批事宜

除前往未建交国家、重要的对外文化交流、部分的出国培训外的其他需要事先报中央归口部门批准的出国事项外,需上报中央归口部门审批的事项,由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省政府或省外办行文申报。获中央归口部门批准后,由省政府或省外办按授权予以审批并出具任务批件。

有关出国赴港澳审批和管理参考文件目录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字[2003]11号)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出访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03]33号)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因公出访工作的通知》

(冀办字[2003]57号)

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副厅(市)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赴港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冀办字[1999]60号)

五、省委办公厅《关于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0]8号)

六、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外办《关于转发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察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的通知》(冀政外字[2000]37号)

七、国港办《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程序的通知》([2001]港办交字第9674号)

八、省外办《关于印发我省因公出国(境)五个配套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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