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名词解释题_保险法名词解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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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目录

1.危险

2.危险处理

3.强制保险

4.自愿保险

5.财产保险

6.人身保险

7.商业保险

8.再保险

9.防灾防损职能

10.社会保险

11.原保险

12.保险合同法

13.保险业法

14.保险私法

15.保险公法

16.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17.保险特别法

18.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19.射幸合同

20.格式合同

21.人身保险合同

22.定额给付合同

23.定值保险合同

24.不定值保险合同

25.特定危险保险合同

26.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27.原保险合同

28.再保险合同

29.单保险合同

30.复保险合同

31.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

32.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33.保险合同的主体

34.投保人

3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6.受益人

37.受益权

38.保险合同辅助人

39.保险代理人

40.个人保险代理人

41.专业代理人的权限

42.保险经纪人

43.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

44.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

4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46.保险利益的转移

47.保险合同的订立

48.保险合同的成立

49.要保

50.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51.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52.投保单

53.保险凭证

54.暂保单

55.保险标的56.保险期间

57.保险金额

58.保险费

59.特约条款

60.附加条款

61.共保条款

62.蜘会条款

63.保证条款

64.保险合同的变更

65.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

66.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67。保险合同的中止

68.保险合同的复效

69.保险合同的解除

70.保险人终止

71.保险费

72.保险事故

7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74.危险承担义务

75.特约危险

76.保险金的先予给付

77.施救费

78.保险合同的解释

79.文义解释

80.目的解释

81.现有利益

82.期待利益

83.责任利益

8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85.责任保险合同

86.保证保险合同

87.保险代位

88.物上代位

89.推定全损

90.委付

91.保险金额

92.保险价额

93.定值保险

94.不定值保险

95.足额保险

96.不足额保险

97.超额保险

98.定额保险

99.重复保险 100.全部重叠 解释等。39.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验人的委托,向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101.部分重叠 13.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监管法,广义的保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于暂时停止的状态。10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险业法包括保险监管法和保险组织法,是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68.保险合同的复效: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103.火灾保险合同 调整与规范保险组织及行为,约束保险公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保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其10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司其他从业人员,监督与规范保险市场竞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效力即行恢复如未中止前的状态。105.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40.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委托,69.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106.公众责任保险 14.保险私法:指以任意性规范为特征对保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内,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通过解107.产品责任保险 险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包括保险合同法、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使保险合同关系归于108.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组织法和保险的私法条款。41.专业代理人的权限:指采合伙企业、有消灭。109.职业责任保险 15.保险公法:主要指以强行规范为特征对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70.保险人终止:指保险人彻底停止保险业110.第三者责任险 相关保险关系加以调整,包括保险监管法、险代理人为保险代理业务的范围。务而消灭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地位。依111.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 社会保险法和保险的公法条款,其中,保42.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被撤销、被宣告11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险的公法条款包含了在行政法、刑法、诉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11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讼法、税法等法律中对保险的规定。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71.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了确立保险关系而1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16.形式意义的保险法:指以保险法命名的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给付的价险人 调整保险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采用立法43.积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指对债权、物权金。1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投保形式的分类标准,又分为保险合同法与保以及准物权所享有的现存利益以及期待利72.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人 险业法独立的模式。益。范围内的危险。1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17.保险特别法:主要指保险法之外其他商44.消极的财产保险利益:指因债务不履行73.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也称出险人 法部门法、保险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和法所生的责任或侵权所致的不利益。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约117.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院判例有关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亦即我45.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权利人对于被定的承保危险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118.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们前面提及的保险私法条款。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或受益人应当将此事实及时通知保险人的119.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合同 18.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指涉及保险合同关46.保险利益的转移:指在被保险人死亡而义务。120.共同海损 系、保险组织法、保险监管法、保险私法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而发生所74.危险承担义务:其主给付义务分为两个121.推定全损 条款、保险相关司法解释及法院判例在内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人阶段,一个在危险发生之前,一个在危险122.“仓至仓条款” 的所有规范,构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发生之后,潜在的危险承担义务显现为保123.死亡保险 19.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下,保险利益是否为受让人利益继续存在。险金给付义务。危险承担义务,即保险人124.生死两全保险 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也就是说,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同依合同所负担的提供保险保障的义务该危125.年金保险 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险承担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表现为保126.简易人身保险 20.格式合同: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而存在。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127.投资连结保险 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47.保险合同的订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75.特约危险:在以火灾等不可抗力或意外128.特约保意外伤害 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间为保险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致的状态。事故为承保危险基础上,行为人也可以根129.失能收入保障保险 21.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其所揭示的是缔约人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据其生活关系中分散危险的需要,以增加130.护理保险 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成关于保险的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保险费为代价,与保险人特约,由其承保131.疾病保险 22.定额给付合同:指不论经济损失多少而静态的保险协议的统一,保险合同的成立附加危险。132.重大疾病保险舍同 以预先约定的固定金额为准的合同。是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76.保险金的先予给付:又称为“预付赔款”,133.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23.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是指保险人对给付请求权人提供的证明,134.相互保险公司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48.保险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其效力的前提。资料进行认定后,认为事故属于保险给付(Mutua1InsuranceCompany)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确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确定保险合义务范围围,在最终确定给付金额之前,135.保险合作社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同是否已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是否有预先给付其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的金钱。(Co—operativeInsuranceSociety)24.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于一个合同关系存在。77.施救费:是在保险标的出险时,被保险136.个人保险组织 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须待保险事故49.要保:是要约人向受约人发出的订立合人为防止损失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抢救、137.保险公司的合并 发生后,再评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保护、整理保险标的的必要的、合理的费38.保险公司的分立 的价值的保险合同。表现为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用。施救费应由保险人承担。139.保险公司的解散 25.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仅承保特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为投保或要保。78.保险合同的解释:系对保险合同内容(表140.监管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类50.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指保险人在与投保现为格式条款或其批注)的理解和说明。141.准则监管模式 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危险须在保险合同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对合同内容作确定79.文义解释:指在保险合同内容中,若其142.安全性原则 中明确予以列举的合同。的解释和澄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用语与合同目的无明显的冲突或违背,一143.流动性原则 26.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合同内容。般应按该用语的最常用、最普遍的含义进144.收益性原则 明确予以排除的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51.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指法律赋予依法行理解的一种解释方法。145.信息监管 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及第三人80.目的解释:即当合同中的用语含混不清 27.原保险合同:指在两个以上互相牵连的的强制力,包括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效力而按其文意解释会背离合同目的时,应根名词解释题答案 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与对第三人的效力。据合同内容与合同订立时的背景材料进行 险合同为原保险合同。依原保险合同,其52.投保单:亦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逻辑分析,来推断缔约时当事人的真意,1.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当事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原保险合同中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由此说明和理解合同内容。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的保险人承保原投保人所欲转移的危险,约。81.现有利益: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险给付义务53.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利益、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具有“第一次”或“原”的意义。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利益。2.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28.再保险合同: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约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82.期待利益:指在合同缔结时尚未现实存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定,将原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给付义务54.暂保单:亦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在将来可获得的活与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转而由再保险人承担所达成的协议。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利益。的应对措施。29.单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对某一保险标的,凭证。83.责任利益:指行为人对因其所应承担的3.强制保险:称“法定保险”、“非自愿保险”,基于某一保险利益、就某一保险事故与某55.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承担的其指保险关系的建立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意一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体。他责任而受有的不利益。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要求,保30.复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56.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8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有形财产为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给付保的,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以同一保险事故,的时间段。险标的的保险合同。险金义务,而是由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要在同一或重叠的保险期间内分别与两个以57.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85.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求特定主体必须就特定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同中约定,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如不参加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值的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的金额或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最保险合同。4.自愿保险:指保险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双方31.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以自高限额。86.保证保险合同: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的意思表示一致,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要己为给付保险金请求权人而订立的保险合58.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担求,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承担事故发生后同。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向保险人给付保义务人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履行义务,给付义务的保险。32.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不享的对价。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5.财产保险:指以各种财产为标的的保险。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保险合同。59.特约条款: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6.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身33.保险合同的主体:在广义上,指与保险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务。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具有直接关系、间接关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87.保险代位: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7.商业保险:指由私人创办的营利性保险公系或辅助关系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60.附加条款:又称为追加条款、补充条款。推定全损或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责任致损,司经营的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及保险合同的辅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保险人依约为保险给付后,依法获得对保8.再保险:指原保险人(保险公司)以自己承助人。狭义上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仅指保险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是为增加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取得加害第三人的代担的有效合同而形成的超过其能力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限制基本条款所作的补充。位追偿权。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34.投保人: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61.共保条款: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就保88.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义于事故发生后由接受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承担交付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由投保人自行负担因合务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偿责任的一种保险。险费义务的人。换言之,投保人是为了自同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9.防灾防损职能:指保险业由于直接参与风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以特定标的,为了62.蜘会条款:指同业组织之间经协商一致89.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险管理工作,直面各种灾害预防事项,以分散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尚未达到完全损坏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其切身利益而提高企业的防灾抗灾能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63.保证条款:指投保人确保为或不为某种实际全损已是不可避免或修复、施救费用堵塞安全漏洞,能够使被保险财产安全性3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指除保险合同的保行为或确保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将超过其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提高。险人和投保人之外,对于保险命同利益有64.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人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10.社会保险:由国家创办,不以营利为目独立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90.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的,体现社会福利政策,向劳动者提供物36.受益人: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指并未改变,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化。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质帮助,强制性将某些风险向社会分担的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65.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指通过立法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37.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变动时,保险合同权利给付。11.原保险:称“第一次保险”、“基础保险”,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受益权是基于合同而义务当然为受让人承继;投保人或被保险91.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付保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发生造产生并行使的权利,而非继受的权利。人死亡或破产时,保险合同利益仍为继承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成标的的损失所承担的直接的、原始性的38.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人或债权人承继予以规范。92.保险价额: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乃至消灭的过程中,尚须其他人辅助当事66.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指因保险人时的实际价值。12.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私法中最核心的内人为相应行为,以期保险目的的圆满达成。资格的消灭而引起人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93.定值保险: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容,规定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具有一定辅助关的概括转让,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期限长并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一定价值作为保险事资格、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基本条款、系的人即为保险合同辅助人,亦称补助人。具有储蓄性,而保险人可能因竞争而优胜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成立及生效、合同解除权、财产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辅助入主要有三种:劣汰。94.不定值保险: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合同条款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67。保险合同的中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未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约

定,而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保险价值的保险。

95.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在数额上相等的保险。

96.不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97.超额保险: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98.定额保险: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约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保险。

99.重复保险:指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100.全部重叠: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不同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的起讫时间均相同。

101.部分重叠: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数个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其起讫时间虽非完全相同,但仍有部分相同。

10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补偿其直接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也称为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103.火灾保险合同:指以火灾或爆炸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为承保危险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0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指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运输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货物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05.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指以机动车、船舶或飞机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06.公众责任保险:指对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

107.产品责任保险: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108.雇主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国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09.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其专业技术性工作时,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需要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10.第三者责任险:以被保险人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建筑安装工程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111.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1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1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1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1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1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117.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以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进日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商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信用保险。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和综合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118.投资信用保险合同:指投保人(海外投资商)向保险人所在国投资经营,因政治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

119.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予以保险。

120.共同海损:指为了使船舶和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的作出特殊牺牲或者支付特殊费用而发生的损失。

121.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出现为免遭实际全损而付出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费用时而推定保险标的价值全部灭失。122.“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123.死亡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死亡保险依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寿险和终身死亡寿险。124.生死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125.年金保险:是在约定的期间或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一定周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126.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简化了的人寿保险,依照简易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限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者伤残,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127.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128.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129.失能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130.护理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费的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131.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132.重大疾病保险舍同: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133.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一定人数以上的保险公司。这是保险人营业采取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保险人营业的基本组织形式。134.相互保险公司(Mutua1InsuranceCompany):是由约定危险发生而受有财产或人身利益损失的人联合加入公司,以其成员所交基金对危险发生所致损失承担给付义务,出资者与其具有成员关系与保险关系依存性的保险组织形式。135.保险合作社(Co—operativeInsuranceSociety):是由对某种危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社员共同管理组织、经营业务,共同分担危险的保险营业组织。136.个人保险组织:是以自然人个人独立与投保人缔结保险合同,并利用个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保险营业形式。137.保险公司的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保险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138.保险公司的分立:指一个保险公司又设立另一保险公司或一个保险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两种形式。139.保险公司的解散: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其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停止营业,并处理未了结业务,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这是保险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140.监管:是监督和管理的合称,保险监管是指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141.准则监管模式:又称规范监管方式或形式监管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政府规定的准则仅涉及重大事项。142.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原则。安全性原则主要在于防止因资金运用的风险而损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企业的可运用资金既不完全是保险公司的赢利,也不是闲置资金,其大部分是保险企业的负债,即对保险合同债权人的未来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负债。如果资金运用无法坚持安全性原则,不仅会影响保险给付,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会导致保险业机能的丧失。143.流动性原则:指资金运用的变现性。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而保险事故发生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因此,运用中的保险资金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满足随时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的需要。流动性因保险业务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人身保险业务多为长期且具有储蓄性,对流动性的要求较小,比较适合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业务则正好与此相反。144.收益性原则:保险人运用保险资金以求赢利是资金运用的直接目的。较高的资金运用回报率可以为保险人带来充足的经营资本,保证其有能力降低费率、扩大业务规模,以及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人在资金运用项目上力求收益的最大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但是,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其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医此,保证资金运用的收益性,必须在坚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145.信息监管:指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或经营活动中的资料或数据予以披露或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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