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实行_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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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采购„2011‟31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
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2011年12月1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考核 办法 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采购任务,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预防腐败局《湖南省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湘财购 [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在长沙市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从事长沙市辖区内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代理机构代理本地业务的具体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各代理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对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况。代理机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是否依法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不合理性,是否
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有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的有效质疑及投诉。
(六)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是否存在以各种名目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等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未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七)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岗位设臵是否合理,采购活动各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是否优化制定内部操作流程。
(八)代理机构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情况。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九)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有无向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提供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有无收送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十)采购人的评价。是否及时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积极主动完成采购项目,委托事项是否组织有序,是否有拖拉、推诿行为,服务是否良好,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是否较高,采购质量是否优良。
(十一)供应商的评价。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优良,是否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按有关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十二)评审专家的评价。是否有参与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否有序,评审方法是否科学,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设臵是否合理,安排的评审时间是否充裕。
(十三)质疑答复满意度评价。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被有效投诉率=被有效投诉次数÷被投诉次数×100%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实行定期与日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按60:40的比例综合加权计算年度总分。
第七条 综合考核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采取对项目代理日常考核的扣分与现场考核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的扣分直接计入综合考核基础分。
第八条 专项考核是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对代理机构的一项或几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专项考核的结果是年度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实施综合考核,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代表参加。
第十条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基础分为100分。综合考核的详细内容及评分标准按《长沙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明细表》执行。专项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由组织考核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于考核前一个月,对代理机构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现场考核开始前十天通知代理机构。
(二)自查自评。代理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七天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三)考核实施。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应对代理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相关考核资料、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在作出考核意见前,应当与代理机构交换意见。
(四)考核通报。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以及随机考核的具体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意见,同时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情况通报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www.daodoc.com)。
(五)整改。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十二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根据定期考核及随机考核内容的量化分值,综合评定得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综合评定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表明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能完成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不能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表明代理机构能够基本完成采购代理的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较好地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表明代理机构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较为规范,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较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表明代理机构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规范合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很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两次(项)以上的;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被责令限期改正两次(项)以上的;不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四)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于综合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代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而备案率不足90%的;
(四)未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数据报表及相关资料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同时责令停止
其在本市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采购代理业务,并进行内部整顿: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未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
(八)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依法回避的;
(九)评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存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的。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并责令停止其在本市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采购代理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成、支付回扣、佣金或介绍费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违法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采购业务委托的;
(五)泄露政府采购保密信息,损害国家、集体或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
(六)向采购人、供应商索取、收受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串通,左右或干扰采购活动的;
(八)因工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有重大偏差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阻挠、破坏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视情节暂停一至三年在长沙市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并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给予暂停或取消其进行采购业务代理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