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师13春《保险法》练习题_保险法练习题2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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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师13春《保险法》练习题
一、保险的一般原理
1、保险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中的保险是一种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其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
2、保险的分类
①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者经济政策而举办。
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两类。
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两种。
④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前三类都属于损失险。
二、保险法基本理论
1、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insurance law)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或者保险业监督法)、保险契约(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狭义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契约(合同)法。我国专指1995年颁布实施、2002年、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法的构成是指广义保险法的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①保险合同法
即狭义上的保险法,这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包括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②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性法律规定。③保险特别法
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指保险合同法以外的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关系的规范。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
包括两项具体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方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包括五个方面.同时这一原则要求投保方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履行善意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并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即当保险标的出现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外的危险情况时,投保方要及时通知保险方。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即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保险方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
四、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双务、有偿和诺成性民事合同的法律属性。其法律特征主要有:①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②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
③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④ 保险合同是一种对等合同
⑤ 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
⑥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的分类
①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②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③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④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⑤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⑥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两类: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法第12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18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和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方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通常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
2、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法第18条)
①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的名称、住所。
②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对象。
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④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段持续期间。在保险期限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⑤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亦即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超过保险金额以上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不同。⑥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⑦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到来后,保险人应当支付的赔款。
⑧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依据民法,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处理,则包括约定解决争议的机构等内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
⑨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标的有两大类:一是有形财产;二是无形财产。
2、财产保险的特征
①保险标的是财产;②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 ③是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 ④财产保险一般是短期性保险;⑤代位求偿和委付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制度。
七、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有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主要特征:P187页
八、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具有生命、独立存在的自然人。法人、胎儿及尸体,都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因此,所谓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人身保险的特征
①保险利益非金钱化,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②保险金额定额化
③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④不得代位求偿
⑤可以指定受益人
⑥保险事故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⑦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
⑧ 长期性和储蓄性
3、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①按保障范围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②按投保方式划分,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③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4、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略)
九、人寿保险
主要掌握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生存及死亡为保险事故。这里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
2、特征:①无价性 ②生死两全保险的储蓄性
十、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
2、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十一、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主要包括:个人保险组织、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国有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①初审申请;②筹建;③正式申请;④审批;⑤业务许可证的颁发;⑥设立登记。
十二、保险经营规则
1、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95条规定,包括: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2、保险经营规则
①分业经营规则; ②禁止兼业规则; ③保险专营规则。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保险公司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之间的比率。
注意影响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十三、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118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十四、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保险业法的作用:
①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②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③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
④促进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⑤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