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岗位轮岗实施办法_风险岗位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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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风险岗位员工轮岗工作实施办法
一、目标
提升管理效率,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加强对外业务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推进岗位交流,形成岗位竞争机制。
二、定义
1、轮岗是指单位内部跨岗位(或业务)、厂内部跨单位进行的人员岗位轮换。本办法适用于厂科级及科级以下所有员工,包括:科级管理人员、敏感岗位人员、其他岗位人员三类人员。
2、敏感岗位是指公司认定的,所从事的工作与公司外部有业务往来,且业务操作过程中人为因素多、独立操作性强、管控难度大的岗位,包括采购验收、招标评标、原燃料检验、施工签单、付款审核、劳务管理审核、物流审核等岗位。
3、其他岗位人员是指人员培养难度较大,周期较长,或者为适应岗位AB角需求进行的岗位轮换。
4、轮岗周期是指对照公司岗位风险评级,确定岗位轮换周期。(1)科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应该安排轮岗,满8年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轮岗(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除外)。
(2)1级风险岗位: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应安排轮岗;满3年的,必须进行轮岗。
(3)2级风险岗位: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应安排轮岗;满4年的,必须进行轮岗。
(4)3级风险岗位: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4年以上的,应安排轮岗;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
(5)其他岗位视岗位培训和岗位聘用情况适时安排轮岗。
三、轮岗原则
(1)敏感岗位人员强制性原则。敏感岗位必须严格按照周期性要求进行强制性轮岗,且依据在岗工作时间长短依次轮换。一旦从某一岗位轮出,原则上不再轮回原岗位工作。
(2)其他岗位人员鼓励性原则。鼓励按照人尽其才的原则,推进其他岗位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轮岗。员工可以主动向本单位提出轮岗要求,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安排轮岗。
(3)先内后外轮换原则。单位内部能够实现跨岗位(或业务)轮岗的,原则上在单位内部轮岗;如单位内部无岗位可轮,由所在单位报综合科,进行跨单位轮岗。
5、内部轮岗由本单位负责,报分管厂领导审定。因岗位人员紧缺,或受专业及职业资质限制,难以实施内部轮岗的,相关单位要提前3个月向综合科申报,由综合科在全厂范围内组织招聘。
6、轮岗到新岗位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3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3个月后按新岗位定薪。
四、轮岗工作流程
轮岗工作由相关单位根据公司要求,编制轮岗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综合科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综合科负责督促核查公司轮岗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
1、科级管理人员轮岗
(1)综合科根据轮岗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年度轮岗计划,报厂主要领导审定。
(2)厂办公会研究审定年度轮岗计划。
(3)综合科按计划,提前3个月向分管领导提出轮岗建议。厂部研究决定后,分步组织实施。
(4)单位负责人工作交接由综合科监交。
2、敏感岗位人员轮岗
(1)各单位对照公司划定的敏感岗位风险等级要求,根据轮岗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年度轮岗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
(2))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的计划,交综合科汇总,报厂办公会研究审定,确定年度轮岗计划。
(3)各单位按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内部轮岗,提前一个月将轮岗人员报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
(4)每年度敏感人员轮岗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工作交接要求
1、轮岗人员应服从轮岗安排,提前熟悉预备上任的新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轮岗人员需要培训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综合科负责。
2、在监交情况下进行书面工作交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交接,移交情况及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3、接岗人员接手工作后发现离岗人员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从重处分。
4、敏感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引发案件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每年四季度各单位梳理敏感岗位及等级,并制定次年度轮岗计划,报综合科审定。次年一季度由综合科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6、综合科负责对各单位轮岗工作执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各单位轮岗工作执行、实施情况列入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绩效考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