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齐下,遏止 “官官相护,权权交易”_权权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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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齐下,遏止 “官官相护,权权交易”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非常关心,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坚决防止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的做法,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坚决纠正“官官相护”和“权权交易”的行为。“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如一股春风,温暖了老百姓的心,消息一出即博得民众一片喝彩。
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近些年,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办关系案、人情案、权力案,搞“官官相护、权权交易”,使得百姓“告状难”,导致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最高法院此次行政案件专项治理,必然使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地方官员恐惧,有力打击“官官相护、权权交易”的现象。希望通过此举,在我国今后的“民告官”案件中,“民”和“官”能真正成为平等的诉讼主体。让民告官的胜诉率再高一些,让公民的维权成本再低一些!但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往往会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继续“官官相护,权权交易”,他们的行为完全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
运用严格的法律,通过公正的司法审核和公正的审判使违法者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补偿,这才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社会。开展专项行动是可喜的进步,但仅仅排查行政上的“民告官”案是不够的,刑事方面的“民告官”案件也应得到重视和解决。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赵作海杀人案、贾胜年、曹强贪污案等都被证明是冤假错案,已经纠正了,可还有大量没有纠正的冤假错案怎么办?这些是事关人的生命权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上访、申诉、控告的人也是最多的。老百姓要的只是一个允许讲话的机会和最低限度的公平公正,只有真正“有理可以说、有冤可以伸”,才能防止赵作海、聂树斌式的冤案重演。因此,在此次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行动之后,可以在集中治理刑事案件上访申诉控告方面也出台相关行动,有效打击这方面的“官官相护、权权交易”。
“让行政机关败诉并非添乱”应该成为所有公民的共识,当然这离不开司法独立来作支撑,倘若司法可以任人揉捏,某些有权者必然就会认为判决于其不利便是“添乱”。现在,有些地方不仅有司法程序受人为干预的现象,还出现“拒不受理”、“先定后审”等怪状。因此在治理力度上要加大,让专项治理行动的风暴刮得更猛烈些,从根本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纠正“官官相护”和“权权交易”的行为,改变“结案了事”的不负责任态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第一:让人民实现“权利”脱困
民告官难,最根本的,是难在了民众的权利贫困上———普通公民根本没有和行政机关平等对话的权利,法院又基本不能为其依法做主。在立案环节上,法院对涉及面广或敏感性强的棘手难缠的案件不予受理,将一大批行政诉讼案拒之门外;审理环节上,法院常常忽略不当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反而在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与“对象不特定”之间、在行政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之间纠缠概念,在证据采信上利用自身裁量权偏袒行政单位;在执行环节,即使百姓胜诉,但在“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行政案的“执行难”尤其尖锐。正是因为民众的权利被广泛忽视,针对民众权利的法律条文才粗疏笼统,许多民告官的案件才由少积多,由小变大。因此,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同时要从制度、人文环境上,保障公民的告官行为,遏制政府的违法行政。只有真正“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成为没有风险、可操作性强的社会常态,只有进一步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行政官司在正常司法程序下被普遍地有效审理,围绕于此的申诉上访才能真正降下来,社会稳定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权利才能脱困。
第二: 让百姓“有理可诉、有处可说”
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修补官民裂痕,消弭官民矛盾,关键是如何要公众信仰法律,给百姓一个依法“讲理”的地方、“申冤”的渠道。但让法律尴尬、公众失望的是,在有些地方,在很多时候,法律屈从地方“土政策”和权贵,向“告官”的百姓关闭了大门,要么不立案,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行;即使审判,百姓也是败多赢少。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某些法官成了“稻草人”。百姓为信访不信法,受了委屈找不到“说理”的地方,以致 “上访”、“闹访”事件却屡见不鲜,而且也因此导致了诸多群体性事件。老百姓投诉无门、求告无路,要解决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信访。而上访一旦达不到目的,一部分人就采取极端行为,甚至造成恶性事件,消耗更大的社会成本,而且最终还是要政府来埋单。因此,要拓宽诉讼渠道 让百姓“有理可诉、有处可说”。
第三:继续推进司法改革 减少“民告官”申诉
“民告官”案件的“回头率”,与此类诉讼中政府机关的败诉率有微妙的反向关系。所谓回头率高,是指原告人即老百姓不满意诉讼结果,又通过申诉、上访等行政救济途径为自己讨公道。有些案件虽然经过多次申诉和上访,也难以得到妥善解决,最终形成了社会关系的死结。行政诉讼案件不好判,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是个心照不宣的事实。基层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同级政府安排,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法院要想在本地的行政官司中实行公正裁决,往往面临难以想象的阻力。“小法官审行政首长”的尴尬局面,短时间内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从长远看,要想改变行政诉讼上访突出的问题,还是要寄希望于司法体制的深入改革,尤其是要保障各级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只有法院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审判和居中调节,它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权宜之计都是无法奏效的。
第四:加强监督 防止权钱下的“官民和解”
不敢让行政机关败诉,是“官民和解”现象的思想根源。值得警惕的是,“官民和解”并不值得庆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次最高院对行政官司的专项治理,必然使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地方官员恐惧,从而主动去处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处理案件的途径是运用金钱、压力来获得与百姓的和解,用钱和威胁塞住民众的嘴。“和解”并不是“和谐”。“和解”关系到程序是否正义,矛盾是否解决?违法者是否得到惩罚?双方是否自愿?而“和解”本身也让违法官员逃脱了法律制裁。以强势官员为主导的和解,既不能保证案件结果公正,也不能保证和解过程的公平合理。“官民和解”看似结果得到处理,实质则是官民在金钱和权力之下的妥协,地方官员的违法行径并没有得到惩罚。对于弱势的公民与政府的官司中,和解背后往往隐藏着猫腻,这也是民告官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因此要加强监督防止权钱下的“官民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