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知识培训_职业卫生健康知识培训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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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一.职业病防治法内容1.(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哪些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不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和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实验室)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监督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此外,其职业病防治活动也应遵守,参照该法执行有关规定。

3.哪些劳动者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 业病防治法》。

4、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让其了解各有害因素对人的危害,提高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

5、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天拿水”、“胶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 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6、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1)享有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有健康服务权,依法活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4)享有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享有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

(7)享有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兴鲁特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8)享有工伤社会保险权。

(9)享有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10)享有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7、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1)健康保障义务。(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3)保险义务。(4)报告义务。(5)卫生防护义务。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8、在职业病防治中,劳动者应尽哪些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9、劳动者如果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有赖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配合。如劳动者不履行相关的义务,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措施:

(1)教育,使劳动者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之认识到,如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可能给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以及本人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2)批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使其改正。

(3)惩戒,对于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扣发安全奖,扣发其工资或其他处理等。如劳动者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违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10、什么是职业禁忌症,常见的职业禁忌症有哪些?

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他人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如少数健康的劳动者在接触三氯乙烯约2—3周可出现全身药疹样皮炎和肝脏严重损害,这种对三氯乙烯特别敏感的状态就决定他们不适宜从事接触三氯乙烯作业,这就是三氯乙烯职业禁忌症。接触某种职业危害因素亦可导致劳动者原有的疾病加重或其他的健康损害。如有肺部疾病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工作可使其肺部病情加重,或更容易发展成尘肺病;有心血管疾病的工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接触强噪声作业时易诱发心脏病发作;有精神病史或精神病的人操纵冲床容易受伤;有色盲的人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伤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健康等等,这些都是职业禁忌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违者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异性疾病,这是一种需要赔偿的疾病,因此有的国家称之为需要赔偿的疾病。职业病具有法定性,即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发现职业病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病人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赔偿。有些疾病虽然与职业有关,但职业有害因素不是该病的直接原因,而是导致该病发生的诸多因素之一,例如:搬运工的腰酸背痛,精细作业工人的视力低下,高温作业工人的高血压等。这些疾病称为职业性多发病,又称为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围。2002年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我市常见的有:正乙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中毒性肝病、矽肺、电光性眼炎等。

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2)及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安全生产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3)对在事故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一方面要确保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得到救治,另一方面对事故现场工作的其他劳动者、参加现场救援的工作者等应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其目的是控制急性职业病损害,及早发现其健康隐患,以便及时治疗和防止病情恶化。

(4)承担事故处理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履行以上义务,可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严重职业危害后果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的单位如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 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管理者,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导致重大职业病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主要预防项目: 1.怎样预防噪声病?

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常常会接触到噪声,噪声引起的疾病,我们称之为噪声病。噪声病有两种类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多梦等神经性衰弱综合症以及心脏、血管、血压的异常。噪声性耳聋是长期接触强噪声引起的内耳损伤,本病起病缓慢,开始常有暂时性的耳聋、耳鸣,脱离噪声环境后逐步好转,医学上称为听觉疲劳,这时如不脱离噪声环境,就会变成耳聋。非特异性噪声病和噪声性耳聋往往是伴随存在的,织布机、磨床、机床、电锯、抛光机、破碎机等发出的声音,都是强噪声(85分贝以上),长期接触这类噪声,就容易患上噪声病。噪声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噪声病的措施包括:(1)降低噪声强度。这是防止噪声危害的根本措施。如鼓风机、电动机可隔离或移出室外;以无梭织机代替有梭织机,以焊接代替铆接,以压铸代替锻铸:此外,加强维修,减低由不必要的或松动的附件撞击的噪声等。

(2)采取隔声措施:用某些材料、结构和装臵将声源封闭,以达到控制噪声传播的目的。常见的有隔声室、隔声罩、隔声墙等。

(3)个体防护:接触强噪声的工人,应配戴耳塞、耳罩。耳罩隔声效果较好,一般能使噪声衰减30分贝,能减少噪声对工人人体的损害。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接触噪声的工人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听力的检查,发现听力损伤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准备从事噪声作业的工人就业前体检,凡患有明显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禁止从事强噪声作业。

2.怎样预防尘肺病?

尘肺病是由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简称尘肺。在我市,尘肺是危害工人健康的最主要的疾病。尘肺起病缓慢,一般是接触1年后才发病。临床表现为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即使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可继续发展,日益严重。尘肺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治疗尘肺,尘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防护。预防措施:

为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凡产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1)产生粉尘的岗位必须有机械通风除尘设施,密闭尘源;(2)接尘工人应配给防尘口罩并坚持佩戴上岗,加强个人防护;(3)石料加工等产生矽尘的岗位,必须实行湿式作业;

(4)对新上岗工人,应先体检和培训,有肺部疾病、心血管疾病者严禁从事本作业。

(5)接尘工人如发现有气短、胸闷、咳嗽等肺部症状,应及时到医院进行X线胸片检查,有可疑尘肺病者,应向区卫生防疫 站或当地预防保健所报告;(6)粉尘作业场所每月要监测一次,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必须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以内,接尘工人每年至少体检一次;(7)主动为作业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中的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7)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臵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9)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0)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落实职业病或者可疑职业病待遇义务。(12)事故处理义务。(13)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享受教育培训权;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义务

(3)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治措施以及待遇等。(4)卫生防护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6)拒绝违章作业权。(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8)赔偿权,对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9)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工程防护设施。(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设臵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4)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须配备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设施。

(5)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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