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_教学工作委员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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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为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咨询指导机构,为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与教学管理有直接联系的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评建办、院校研究所、人事处、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办、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和各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工作由教务处兼理,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长,教务处副处长兼任副秘书长。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

2、为学院实施重大教学改革举措、制定与修改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重点项目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指导;

3、为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提供论证与修改意见;

4、审查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系部教学评估评审(估)结论;

5、受理并仲裁教学管理中因文件精神理解与执行、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等产生分歧所致的争议;

6、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确有必要时,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聘请委员以外的院内外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并报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可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并报主任、副主任决定相关事项;并由秘书处在下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提供咨询评审服务时,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并报主任批准后,可适当给付咨询评审费,所需经费从相应工作的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教学工作委员会。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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