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将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相融合的经验及启示资料_法治文化的经验启示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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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相融合的经验及启示

[内容摘要]儒家文化是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不仅对中国文化发展起来决定作用,又广泛传播于东亚地区,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儒家文化圈”。其中韩国是对儒家文化的保留最多的一个国家,这不仅促使了韩国经济的崛起,也被运用的韩国国民的社会生活当中。在现代的法治建设方面,韩国也没有放弃与儒家传统文化的相融合。本文梳理韩国对儒家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回顾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法治建设;分析近代韩国法治的困境并探讨这一过程中儒家文化的境遇;总结其利用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相融合的经验启示,为儒家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互动提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韩国;儒家文化;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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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对儒家文化的承继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思想界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学派有四家:儒家、道家、墨家、道家,其中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是形成最早,以孔子办学授徒为起点,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形成对人们影响持久又深远的儒家文化。不仅对我国现代文化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也广泛传播于东南亚地区,对东南亚地区的文化有着深厚的影响。甚至促进了东南亚国家经济的腾飞。

朝鲜①是东方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文化。韩国古代大致可以分为三国以前,三国时期,高丽王朝,李氏朝鲜。根据中国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北方居民不断向朝鲜迁移并先后建立政权即所谓的古朝鲜。其中有殷末周初,殷王箕子率遗民逃往朝鲜,在今平壤一带建立政权史称“箕子朝鲜”;有韩国学者认为,箕子从时代上来讲早于孔子,孔子是对当时社会的文化和思想的总结和创新,儒学的形成渊源可以追溯至孔子之前,因此箕子流亡到朝鲜半岛的说法意味着原始儒家思想已经传到朝鲜半岛②。公元3世纪,百济统一马韩,新罗统一辰韩,中国东北部兴起的高句丽迁都平壤,于是在朝鲜半岛形成了三国争霸

① 韩国与朝鲜在历史上同一个国家,本文所用韩国是指二战后的大韩民国。

[韩] 琴章泰:《韩国儒学思想史》,韩梅译,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②的局面,即古朝鲜历史上的三国时期。中、韩大部分学者普遍认为儒家文化是在战国时期即朝鲜三国时期,随着汉字传入自然而然的传入的,这一时期韩国吸收儒家制度与规范,并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实现了折衷。327年朝鲜半岛第一个国家高句丽在中央设立太学,向贵族子弟传授儒家经典,这是朝鲜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传播儒学,标志着儒家文化开始在韩国传播,所以三国时期及三国以前是儒家思想传入韩国的开端;公元7世纪新罗在唐朝政府的帮助下征服高句丽和百济首次完成朝鲜半岛统一,7世纪新罗在中央设立国学,招收贵族研究儒学经典,这说明儒家的制度、礼俗、规范已经在朝鲜社会确立,随后儒家思想成为了朝鲜政治改革的思想基础。8世纪末开始,许多贵族开始留学唐朝学习儒家文化,崔致远是这一时期朝鲜优秀的儒学思想家。但在公元9世纪,新罗因内部分裂走向衰落,到10世纪初时又形成后高句丽、后百济新罗的后三国局面,918年后高句丽大将自立为王,改国号高丽,并重新统一朝鲜半岛,即高丽王朝。高丽时期是儒、佛、道并存发展,高丽太祖的统治纲领《训要十条》尤其强调儒教的仁政,958年实施了科举制,这一系列事例都说明高丽时期是儒家文化在韩国的地位确立时期;高丽建国后继续扩张,却不断受到蒙古军队的进攻,直到1258年高丽降服于元朝,但在元末农民起义后高丽又拜托元朝的统治;在高丽王朝后期大将李成桂先后废黜冒王逼迫恭让王退位后,大将军李成桂利用儒学为思想武器进行了改朝换代的社会变革,自立国王改国号朝鲜,创建了朝鲜半岛上历史最长的国家——李氏朝鲜。李氏朝鲜从朝鲜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一直持续到衰落。自李氏王朝建国之日起,儒家思想变成为了国家的正统思想。因此全国兴起了儒学热潮,选派更多留学生到中国研习儒学经典,这一时期儒学思想家有李珥、李滉。可以说,朝鲜半岛的儒学思想在李氏朝鲜时期达到了顶峰;近代以来,随着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朝鲜也不了避免的沦为殖民地,二战后伴随日本无条件投降朝鲜获得独立。但由于历史原因,朝鲜半岛分裂为南北两部分。1948年北部成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南部成立大韩民国。受西势东渐形势的影响,韩国文化受到西方的冲击,反邪卫正派排斥西方文明,坚守性理学阵地,东道西器论者要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主张弹性吸收西方文明,文明开化论者认为因打到儒教,吸收西方的先进技术及价值观和宗教,在西方势力不断妥协斗争中也确立了新的儒学理论。

二、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韩国法制建设

①“就儒家文化的程度而言,古代朝鲜是中国本土之外最为彻底的地区。”因此,自中国儒家文化传入朝鲜以来,不仅儒家的思想观念根植于朝鲜民众心中,儒家的法律文化也深刻的影响了朝鲜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韩国法的起源带有儒家文化色彩

“箕子八条”一直被看作是韩国法的起源,也是是朝鲜法制文明的最初形态。三国以前的古代朝鲜没有统一的国家形态,一些小的国家或部落联盟虽然有一定法律制度但都比较初级。早在“箕子朝鲜”时期,就以“箕子八条”为治,而箕子本为殷王,那么“箕子八条”本身就已经带有源儒家文化的色彩。在朝鲜的法制建设还有没有开始对中国具体仿效时,就已经打上儒家文化的烙印,这也是韩国法律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历史渊源。

(二)借鉴儒家文化的内在精神于法制建设

朝鲜长期学习借鉴中国的儒家文化,自然而然也将儒家文化的精神运用于法制建设之中。在古代朝鲜典籍《增补文献通考》中有记载:“高句丽大武神王十一年令曰:‘其十恶中,准律用刑者外,犯别罪合被重杖者并征赎。’”②“十恶”是魏晋南北朝时北齐所创,隋唐继续沿袭,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内容。高丽时期,取法于唐律时就确定了以儒家精神为原则的取向,“特别是接受了唐朝‘一准礼乎’的礼治精神,法律成为维护家庭伦常,等级制度的有力武器”③。李氏朝鲜时期,太祖命群臣编纂《经国大典》作为国家的基本典章,当时儒家的信奉者郑道传奉旨编撰了《朝鲜经国典》,他根据儒家的基本理念,仿照《周礼》六官分掌六典的体系,也撰写了朝鲜的六典④,在《朝鲜经国典》的基础上历经四朝完成了李氏朝鲜最重要的法典——《经国大典》。随后,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朝鲜又先后制定了《前续录》、① 彭林:《中国礼学在古代朝鲜的播迁》,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转引自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7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②版社2012。

③ 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8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治典、赋典、礼典、政典、宪典、工典 ④《后续录》、《大典通编》、《大典会通》等法典。朝鲜的法制并不只是表面的模仿中国法律的体制,其法制建设的内在也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因此,即便是现代的韩国法治也难以脱离儒家文化影响。

(三)大量仿行中国的法律制度

朝鲜半岛与中国为邻,当时的中国较之朝鲜相当发达,中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各种方式陆续传入朝鲜,法律制度也是这样,在不同的时期,朝鲜都效仿了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早在朝鲜的三国时期,百济、新罗、高句丽三国分别以不同的途径引入了中国的典章制度。百济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治体制,新罗全面以中国的制度模式构造其国家体制,高句丽原在中国境内,迁都平壤后政治制度没有变而是仿行秦汉的制度实行中央集权。“以百济浸染汉文化之深,则其法律必自汉、魏两代脱胎而出,为无可疑惑之事也。”①诚如杨鸿烈先生所言,百济的法律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这不仅在朝鲜的古籍中有所记载,在中国的古籍中也略有记述:在《后周书·异域传》中“百济及其刑罚,反叛退军及杀人者,斩;盗者,流,其赃两倍征之;妇人犯奸者没人夫家为婢。”这些法律规定都与魏晋的法律极为相像。新罗在朝鲜历史上第一次统一了朝鲜半岛,新罗具体的法律文本均无遗留,但新罗当时官员的名称与唐朝官员的名称一致的甚多;在制度上逐渐建立几乎同中国一样的模式,新罗中央政府的四部八府就是就是仿自唐朝的三省六部制。高丽时期的法律全面借鉴唐朝的法律制度,唐朝发达的法律制度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高峰,韩国成文法的历史就可以追溯的高丽法典。李氏朝鲜时期,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自开国之初就确定沿用《大明律》,以表示对明朝的尊崇和对中国文化典章的承继。

三、韩国近代法治之路

(一)韩国近代法治的困境和改革

韩国同中国一样,近代历史都是以被动的方式开始的。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爆发,中国战败,随之签订了《南京条约》,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76年朝鲜在日本的炮舰政策下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江华条约》,开始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此时,所有朝鲜原有的法律的都被废止,在日本人的指导

① 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3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下完成了一批新的法律,1897年日本帝国主义改朝鲜为“大韩帝国”,建立傀儡政权;直至1910年日本取消“大韩帝国”之名,设立朝鲜府,韩国正式被日本正式吞并,相应的,朝鲜半岛的法律也由朝鲜府所制定。在包括中韩两国在内的整个东亚被迫开始近代历史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历来受朝鲜所效仿的中化文明在世界上已经不再占优势,以往被尊崇的儒家文化也受到了西方文化的空前挑战;西方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强势袭来,让人们不得不被动接受,为了尽快收回本国法制主权,朝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将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的难题。

在殖民地时期(1876—1945)韩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完全受日本的控制,全面受到日本法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朝鲜分为南北两部分,南朝鲜于1948年正式建国,国名“大韩民国”,韩国的法律制度广泛受到英国和德国的影响。“1945年到1962年是韩国法制的形成期,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对韩国的整个法制现代化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①”首先清算了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大量法律,然后在此基础上编撰了新的法典。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编撰了一系列法典:宪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典、刑事诉讼典、商法典,从而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法律体系。②

(二)韩国近代法治中儒家文化的境遇

在韩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也是全面借鉴西方法律文明的过程,韩国的以儒家文化为主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明传入的挑战,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韩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面临西方法治主义的考验。因此,在韩国近代法治中,儒家文化面对强势存在的西方文明,韩国选择了筛选留存。无论外国的法律文化是被动传入韩国还是韩国主动吸收,都没有让韩国与原有的传统文化决裂,因为一直受深儒家文化影响的韩国传统文化是大韩民族的精神支柱。二战后,韩国进行“清算旧法”“创立新法”的改革,由于儒家文化影响深远持久,因此在改革中韩国法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儒家传统文化因素,这可以称之为“儒家思想道德观下的立法”③。

韩国的民法领域保留了儒家的礼治和伦理传统,在日本吞并韩国之前,韩国的民法是完全仿行中国的体制,因此,尤其是婚姻家庭法更是深厚儒家文化的影响。首先,在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韩国开始起草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成员大多年轻时都受过儒家教育,这对韩国民法典儒学色彩突出有一定的影响。其次,① 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4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何勤华等主编:《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1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参见杜文忠:《会通之路:儒家对韩国现代法律的影响》,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②③在家庭方面,韩国非常注重家族制度,这种制度源于儒家思想,是儒家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制度。《韩国民法典》第778条规定:“家族血脉的继承者,如果与现有家庭决裂,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建立或恢复家庭,应当有义务成为户主,即一家之主。”户主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在韩国也同样历史悠久,集中体现了韩国传统的家族制度,虽然西方认为是遗留下来约束个人自由的旧制度,但在这已经融入到了韩国的法律和人们的观念意识当中,并起到了良好的维护家族和谐的作用。最后,在民法领域,儒家思想还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其他婚姻家庭制度,比如同姓同本禁婚制度、父姓制度等,但有些制度随着韩国现代化的发展,也在不断被修改,以更加适合社会的需求。

韩国的刑法领域也同样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韩国刑法典》第151(2)条规定:“如果与罪犯生活在一起的罪犯的亲属、户主或家庭成员,为了罪犯的利益而与之提供庇护,则不受刑事处罚。”《韩国刑法典》第155条同样有这种情况下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的罪犯的亲属为其隐瞒证据伪造或改变证据的行为进行豁免的规定。这都体现了儒家文化里浓浓的“亲亲相隐”的色彩。

孝道是儒家文化的内涵之一,韩国民众也非常注重孝道,这在韩国的法律中也有所体现,《韩国社会法》第3条规定:“国家和民族都应尽量保持尊敬及孝顺老人的优良传统。”由此,韩国对儒家文化优秀传统不但保留在道德层面,也上升的法律层面,这中对儒家文化双重吸收的形式也保证了所指定的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

除了在法律制定方面,韩国非常重视儒教的道德教育作用,并以其深化儒家文化对韩国法治的影响。1995年,韩国儒家学者召开大会,通过了“儒教宪章”建立了全国性的儒教组织。根据宪章规定,韩国承认儒教是宗教,并设立发展儒教事业的专门机构和培养相关的人才,以继续传播和弘扬以孔子为和核心的儒家思想。

四、韩国利用儒家文化进行法治建设的启示

韩国在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但仍然保留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并将传统文化与本国的法治建设相结合起来,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如何利用好有优秀的传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良法美意

良法美意是古代朝鲜儒家理学的法律理念之一,这种理念的核心思想是良好的法律应该建立在良好的社会风俗之上。好的社会风俗是法律产生的基础。①当时的法观念认为,法要符合古代周礼的要求,要顺应民意,取得民众的信任。只有以民意为基础的法才能与天地四时的自然秩序相一致,成为“良法美意”②,因此良法的基础就是“民信”、“民意”。这与中国古代的“良法之治”如出一辙,在我国所谓良法不仅要行使其本身法律的效能,更为重要的是要让众人愿意接受和服从。这在高丽时期就已经有所体现:高丽王朝的法律虽然取法于唐律,但并不是原封不动的照搬,是根据自身的情况的有所删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良法之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念。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是“良法美意”。

(二)立足本土优秀文化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尤其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儒家文化。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近代也遭受了西方文明的冲击,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只顾着发法律移植而忽略从本土文化中寻找资源,那么在法治建设的今天,如何对待本国传统文化,韩国有着丰富的经验供我们学习。韩国在近代法制建设中,从来没有彻底放弃过传统文化。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韩国完成一系列新法的编撰后,仍然非常重视儒家文化在国家各方面特别是法律方面的作用,使韩国成为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得最好的国家。那么中国作为儒家文化的发源地,更应当重视本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结合,不断从儒家文化中撷取精华,抛弃糟粕,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儒家文化结合的更好。

(三)重视传统文化中道德与礼对法律的补充性功能

无论是古代朝鲜还是古代中国,起初所谓的法就是治理百姓的工具,因此,只能依靠儒家文化中道德和礼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法律对人们的日常行为的约束仍然有诸多的不完善,韩国就很重视传统文化中道德与礼的补充性功能,从而以道德规范社会的规范体系,以礼来调整社会秩序。道德规范所体现的儒家文化的精神,在法与道德结合中,礼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礼是儒家价值体系的指导思想。在我国,道德和礼也被人们所熟悉,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法治,另一方面,也应该注重道德的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同时法与

① 马小红等主编:《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6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13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②礼的结合也会让法治在尊重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秩序基础上更加合乎人情,以保证法治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四)东亚法治建设经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宝贵资源

韩国乃至整个东亚国家在儒家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的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供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借鉴。儒家文化曾经一度是东亚各国所尊崇的文化,但在近代化过程中,儒家文化失去了其主导地位,儒家文化中的糟粕制约了社会的进步,但是经过长期的曲折而痛苦的认识和反思,清除了传统文化中的糟粕,保留和发展其中的精髓,成为了促进东亚国家法治近代化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的本土资源。中国是儒家文化的发源地,儒家文化的精华仍然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东亚国家利用本土资源的经验,对我国利用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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