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实施办法_安徽省项目部人员报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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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确保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规范开展,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非监禁刑审前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审理判决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个人情况、社会背景、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评估意见,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在审理判决前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施审前调查。

1、拟判决管制的被告人;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拟宣告缓刑的被告人;

3、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

4、拟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

5、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第四条 审前调查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开展审前调查的工作主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正确地作出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人民法院对审前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调查意见,对被告人和拟假释罪犯作出有利其教育改造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前调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审前调查工作。

第二章 调查对象及内容

第九条 【调查对象】

开展审前调查的对象包括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家庭以及所在的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单位、学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调查内容】

审前调查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个性情况、犯

罪原因、帮教条件等);

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

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

4、受害人的意见。

第三章 调查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初步审理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7日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审前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并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审前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审前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村(居)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应制作《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提出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和建议,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须对《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进行认真审阅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审前调查评估

意见书》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提交委托审前调查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审前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或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审前调查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小范围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开展审前调查的调查材料须经被调查人签字,并随《适用非监禁刑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一起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复印备案。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审前调查工作须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10日内完成。

第四章 审前调查意见的采信

第二十条 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和拟假释罪犯能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后,应及时审阅,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宣读、质询,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出庭接受询问,以决定是否当庭采纳调查报告的意见。诉讼参与人对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提出质疑的,由法庭审查并决定是否对审前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复核或者采纳调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需对调查评估意见核实的,应通知负责审前调查的司法所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还可通知被害人的家属或被告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工作衔接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和罪犯作出非监禁刑判决或裁定后,应按照《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规定,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在依法送达文书的同时,要及时抄送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使矫正机构及时掌握情况,实现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公开宣判,开展法制宣传,并当庭将社区矫正对象和有关资料移交给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完善审前社会调查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审前调查工作水平。

第六章 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以保证审前调查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交《适用非监禁刑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有疑义的,应在接到意见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审前调查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改进。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审前调查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调查意见。注意保护调查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隐私。

第三十一条 审前调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品,对于在开展审前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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