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说明_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方案
平罗县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说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方案”。
《平罗县林木绿地认建认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说明 县长、各位副县长、各位领导:
《平罗县林木绿地认建认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我做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需要。198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植树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认建认育林木绿地是公民尽植树义务的新的实现形式,有利于丰富义务植树活动的内涵,拓宽义务植树尽责的形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加认建绿地、认育林木等形式多样的植绿护绿活动,有利于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义务植树成效。
(二)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城乡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参与绿化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在全县范围有组织地、有序健康地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育
活动,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引导我县各界人士携手共建环境良好的绿色家园。
(三)解决管理资金缺乏的需要。林地造好后,大部分后续管理资金十分缺乏。需要把城市造林绿化由政府单一投资向政府造林和社会造林并重转变,采用认建认育形式,由认建认育的单位和个人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实行协议管理。属以资代劳的单位或个人,在协议签订后出资额以不低于所认育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为基准支付认建认育费用,《办法》实施后将拓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渠道,能有效解决后续管理资金缺乏的问题。
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框架:分为总则、组织管理、权利与义务、附则等四章,共24条。
(二)关于《办法》制定的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育的定义:认建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捐赠一定数量的绿化资金或绿化物资、设施等;而认育是指认育者支付绿地(树木)的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保洁等日常养护费用。其中,认育分自行认育和委托认育两种方式,认育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一个单
位或个人可认育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以多单位、多人认育同一块绿地。
(四)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育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认建认育不得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五)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育的程序:(1)向社会公布认建认育的项目方案;(2)认建认育者登记报名;(3)签订认建认育协议;(4)交纳认建认育费用;(5)领取认建认育证书;
(6)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育。
(六)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育的管理: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育单位或个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登记确认后,签订认建认育协议,明确认建认育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内容、费用及权利与义务。
(七)关于林木绿地认建认育的权利:(1)认建认育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育期内,对所认建认育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
(2)认建认育的单位或个人领取的认建认育证书,既是参加认建认育活动的纪念证书,又可作为完成相应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3)对认建认育的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万元以上者,允许其为所认建认育的树木、绿地悬挂或树立认建认育荣誉牌;(4)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育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团体达30万元以上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可以取得该林木或绿地的冠名权。
三、修改和完善的内容:
1、本《办法》在本次上会前由我办进行了审查修改。原《办法》包括认建认养和认购三方面的内容,对于认购,其定义是:林木产权者在解决土地使用权后出资购买苗木成本、支付栽植费并取得特定区位林木产权的一种投资行为。在我办审查时认为,涉及林木、绿地认购方面的内容,相关部门操作起来,权利和义务不好界定,一旦发生问题也不好处理。鉴于此,我办建议,林木、绿地认购不宜列入《办法》予以规范。关于认养的用词,为了和去年平政办发45号《平罗县开展城市林木绿地认建认育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相一致,我办建议将认养修改为认育,起草单位采纳了我办的建议。
2、各单位门前“三包”的绿地林木、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区绿地及个人所有的绿地林木,我办认为不在林木绿地认建认育范围之内,应该在《办法》中予以明确。这点起草单位也采纳了我办的意见,在原办法中增加“各单位门前‘三包’的绿地林木、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区绿地及个人所有的绿地林木,不在林木绿地认建认育范围之内。”的内容,作为《办法》第七条。
3、《办法》适用范围我办认为应该界定在城市范围内,也做到了与《方案》的一致。
综上,我办认为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具备了必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政府正式下发全县实行。
以上说明妥否,请明示。(二○一一年四月一日)